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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政府采购采购供应商评分分级办法 (征求意见稿)

作者:十堰市政府 发布于:2007-04-03 17:02:00 来源:十堰市政府


      根据《十堰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拟对市级政府采购供应商实行评分分级的管理办法。具体方法如下:
      一、评分对象:经市政府采购中心审核并登记备案的所有供应商;
     二、等级划分:供应商评定等级为三级,评分200分以上为一级供应商,评分100-200分内的为二级供应商,评分0-100分内的为三级供应商;
     三、评分因素: 
    1、综合实力。
    ㈠注册资金。注册资金50资金万元以上得10分;
    ㈡营业面积。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得10分;
    ㈢代理资格、经销商资格。每具备一项资格得5分;
    ㈣相关售后服务机构。每建立一个相关售后服务机构得10分;
    ㈤相关服务售后人员。具备相关售后服务人员10人以上得10分;
    ㈥银行资信证明。资信情况优的得10分,资信情况一般的得5分。
    2、采购活动。
    ㈠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次数。每参与一次得10分;
    ㈡政府采购中标次数。每中标一次得10分;
    ㈢中标合同金额。合同总金额每20万元得10分;
    ㈣合同履约情况。完全按合同履约一次得10分,未能完全按合同履约一次扣20分;
    ㈤售后服务情况。按合同约定提供售后服务的得10分,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售后服务的扣20分;
    ㈥采购人满意程度。由采购人书面提供的对供应商满意程度,满意程度为优者每次得10分,满意程度为良者每次得0分,满意程度为差者每次扣10分;
    ㈦投诉情况。经采购办、采购人核实的投诉,每次扣20分。
    ㈧其它因素。供应商有违反政府采购、供应商管理有关规定的,根据实际情况扣减相应分数,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供应商资格。

 十堰市政府采购中心
 2003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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