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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作者:十堰市政府 发布于:2007-04-03 17:07:00 来源:十堰市政府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级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规范参与市级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行为,建立良好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根据《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供应商均可进入市级政府采购市场:
    (一)依法成立,具有一级法人资格或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纳税记录;
    (三)遵守国家用工政策,无用工歧视倾向;
    (四)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的履行合同记录;
    (五)良好的资金、财务状况;
    (六)良好的售后服务和人员结构;
    (七)特殊行业要具有相关部门颁发的证书;
     第三条 凡需进入市级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应当向十堰市政府采购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市级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表;
    (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三)销售许可证;
    (四)专营或一级代理授权文件或由部、省级机构批准的经销商资格证明;
    (五)银行资信证明。
     第四条 供应商享有的权利:
    (一)可参与市级政府采购活动,并可推荐参与全省政府采购大市场及各县、市(区)政府采购业务;
    (二)可提前获得市级政府采购信息公告;
    (三)向政府采购监督部门客观、真实地反映政府采购情况和投诉;
     第五条 供应商应承担的义务:
    (一)按照市级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
    (二)中标后,按规定与采购单位签订采购合同;
    (三)严格按采购合同履约;
    (四)登记资料如有变更,及时书面报告市政府采购中心
     第六条 供应商的监督。市政府采购中心定期对供应商资格进行验审。供应商如有下列行为的,记录在案;情节严重的,取消期供应商资格,三年内不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一)在招标过程中与其他政府采购当事人进行协商串通的;
    (二)在供应商登记过程或招投标过程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向其他政府采购当事人、评委、竞争性谈判和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中标后在规定时间内,无正当理由不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未按合同规定履行合约的;
    (五)其他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
    第七条 供应商的管理。市政府采购中心将对供应商实行评分分级的管理办法,级别高者享有优先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以下条件构成评分因素:
   (一)供应商的综合实力;
   (二)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次数及中标次数;
   (三)供应商履约及售后服务情况;
   (四)采购人对供应商的满意程度;
   (五)其他因素。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二00三年 月 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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