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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市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

作者:酒泉市市财政局 发布于:2007-04-06 15:44:00 来源:中国甘肃政府采购网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规范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审核、执行及监督工作,保证政府采购活动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单位(以下统称采购人)。

  第三条 
  政府采购预算是部门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市本级政府采购预算由市财政局汇总编制,各采购人的政府采购预算由各部门、各单位编制。

  第四条 
  政府采购预算以财政年度编制。采购人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将涉及到政府采购项目的有关预算分解到具体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统一编制政府采购预算(见附表一),随部门预算报市财政局各分管业务科(室)审核。

  第五条
  采购人应当以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财务制度为依据,根据工作需要,正确处理需要与可能的矛盾,实事求是地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不得编报无资金来源的政府采购预算。同时按照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各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货物服务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对列入集中采购目录内的政府采购项目,根据需要与可能逐项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第六条 
  政府采购预算按预算隶属关系层层汇总编报。各主管部门应对所属单位报送的政府采购预算进行审核、汇总并将汇总后的本部门政府采购预算(附所属单位采购预算)报送市财政局各分管业务科室。

   第七条 市财政局各分管业务科(室) 对所属各单位报送的
  政府采购预算进行审核、汇总后,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批准后在规定工作日内向各部门、各单位批复政府采购预算,同时将批复后的政府采购预算转交市政府采购办公室。

  第八条
  批准的政府采购预算不得随意变更,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增加的,必须履行预算报批程序,经批准后按本办法规定办理。

  第九条 
  采购人应根据市财政局核定的政府采购预算,按季度(月)编制政府采购计划(附表二)。采购人报送的季度(月)政府采购计划,应是本季(月)以确定需要购置且采购资金已落实的采购项目。市政府采购办对采购人报送的采购计划进行审核时,重点审查采购项目必要性、采购标准、采购资金的落实情况以及主要规格型号特殊要求,物品参考单价的合理性等。采购人应在每季度(月)初前5个工作日内,将本部门的季度(月)政府采购计划和采购项目申报表,按预算内、外资金渠道分别报送市财政局各分管业务科(室)、预算外资金管理科(室)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资金,同时报市政府采购办审核审批项目。

  第十条  市政府采购办审核、汇总,形成本级政府采购季度(月)计划,计划一经批准不得随意调整。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季度(月)计划批准后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追加调整的,采购人应根据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按规定程序报市政府采购办审批。经批准后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追加、调整政府采购计划在采购前二个月报批。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计划批准后的执行,由政府采购办组织实施,分散采购由采购人按批准的采购方式自行采购,也可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办理。

  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资金按照“先集中、后支付”的原则,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市财政局国库科按照有关规定开设“政府采购专户”,统一管理和核算政府采购资金。

  第十四条
  使用财政预算内资金的,预算指标仍按现行有关制度由财政局预算科安排到各有关业务科(室),
  财政局各业务科(室)在审核采购人政府采购季度(月)计划和月用款计划(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时必须在落实预算指标资金的前提下予以批复,待采购活动结束后,政府采购办按实际支付的采购货款开出《政府采购资金支付通知书》,送财政局国库科凭通知书按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审核无误后,将采购资金直接支付给供应商。使用预算外资金的,由财政局预算外资金管理科室在审核采购人政府采购计划和月用款计划时必须在落实资金的前提下予以批复。资金的支付办法按前述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采购人要做好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有关管理制度,凡不编制政府采购预算(计划)的单位,财政局将不列项目预算,政府采购办年度内不予办理相关单位的政府采购事宜,国库科将拒付有关支出。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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