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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邱县乡镇政府采购操作规程

作者:霍邱县政府 发布于:2007-04-09 15:05:00 来源:霍邱网

财购[2004]89号

为全面做好我县政府采购管理工作,规范乡镇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和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霍邱县乡镇政府采购管理实施意见》(霍政办[2004]57号)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县实际,制订霍邱县乡镇政府采购操作规程。

一、采购范围
凡列入县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货物、工程、服务项目都必须实行集中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内或采购预算低于门槛价的采购项目,经县政府采购中心审核后实行分散采购。政府采购目录每年初向社会进行公布。

二、采购申请
采购单位在实行采购前必须向县政府采购中心填报“政府采购申请表”,具体列示采购项目的名称、规格、配置、技术参数、质量要求、数量、供货时间及其资金来源和预算金额等内容。采购申请表按月编报,需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提前30天报送,询价采购的提前15天报送,竞争性谈判和单一来源采购提前7天报送。申请表应由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由各乡镇报账员按规定时间报县会计核算中心对资金来源情况进行审核后交县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施。

三、资金划拨
县会计核算中心对实行集中采购的资金,按政府采购中心采购合同约定、拨款通知书及核实的有效发票将货款直接支付给供应商。实行分散采购的资金,县会计核算中心依据政府采购中心审批后的“政府采购申请表”、政府采购中心拨款通知书及有效发票,将货款直接支付给供应商,或实行报账列支。

四、采购方式
采购方式具体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县政府采购中心受理采购申请后,依据当年政府采购目录规定,根据申报项目及额度确定采购方式,依法组织实施。
对采购范围内因防洪救灾、突出抢险等紧急情况下的应急采购项目,有关单位可先行采购,并从应急采购行为发生之日起5日内向县政府采购中心提出专题报告。

五、采购合同
采购合同由采购单位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招标程序和《合同法》规定与中标供应商签定采购合同。其合同文本一式四份,其中供货方、需货方、会计核算中心、政府采购中心各执一份。

六、验收与结算
采购项目的验收由采购单位组织有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验收小组,对所购货物、工程等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交县政府采购中心,政府采购中心凭验收合格报告通知县会计核算中心办理资金结算手续及相关会计核算处理。

七、账务处理
采购活动结束后,县政府采购中心按规定时间向采购单位办理移交手续,采购单位凭采购合同、移交清单和原始发票到会计核算中心报账。会计核算中心凭审批后的“政府采购申请表”、招标采购合同、政府采购移交表、拨款通知书及有效发票,办理拨款、资产登记等相关账务处理。

八、采购纪律
1、实施政府采购制度,是财政支出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不仅是一项重要的经济工作,而且还是一项关系党风廉政建设的政治任务,各乡镇应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单位内部采购事务的管理机制,自觉参与和支持政府采购管理工作,遵守政府采购有关规章制度。
2、各单位要按照规定程序认真履行政府采购申报制度,主动参与有关政府采购事务,本着“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积极协助政府采购中心做好政府采购工作。
3、凡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管理的项目,未经政府采购中心授权,各乡镇采购单位不得自行签定采购合同或达成意向性采购协议;分散采购应按规定报批,严格实行询价或核价制度;乡镇财政报帐员必须凭县政府采购中心出具的“政府采购商品、设施及服务移交通知单”、采购合同、拨款通知书及有效发票进行报帐。属分散采购的凭政府采购申请审批表、所采购物品的清单及有效发票进行报帐。否则,县会计核算中心不予受理,并由有关部门追究单位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二00四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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