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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邱县乡镇政府采购管理实施意见

作者:霍邱县政府采购 发布于:2007-04-09 15:09:00 来源:霍邱网

霍政办[2004]5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乡镇政府采购管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采购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乡镇经济与社会事业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乡镇政府采购,是指纳入乡镇综合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财政安排专项经费的有关单位(以下简称购买单位),为完成管理职能或开展业务活动以及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购买货物、工程和接受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乡镇政府要切实加强本乡镇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乡镇财政分局、所具体办理政府采购预算编制、项目申报及其实施政府采购相关事务。
 
第二章 政府采购范围
第四条  政府采购范围主要包括办公设备、教学设备、医疗设备、文化体育设备;其他专用设备、低值易耗品、消耗性材料等购置项目;未纳入基本建设计划的工程项目;有关服务项目。
(一)办公设备是指机动车辆、计算机及网络、复印机、传真机、空调机、摄录象机、电视机、灯光、音响、电话通讯设备,以及批量购置的办公桌椅、文件资料柜、计算机软件等。
(二)教学设备是指各类教学用桌椅、图书资料、服装、实验器材、体育器材、专业设备等。
(三)医疗设备是指卫生防疫、医疗、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开展卫生医疗服务所需的各类医疗设备、消耗性材料等。
(四)文化体育设备是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竞赛等所需各类专业设备、器材、服装、图书馆藏书等。
(五)其他专用设备是指上述以外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设备。
(六)低值易耗品是指价值较低、容易损耗、不够固定资产标准,不属于材料、燃料等范围的各种工器具等。
(七)消耗性材料是指使用后即消耗掉或者逐渐消耗掉,不能保持原有形态的文化用品等各种日用材料。
(八)维修工程是指房屋、建筑物、车辆以及设备的维修。
(九)未纳入基本建设计划的工程项目是指未纳入基本建设投入规模,但必须建设的零星土建、迁建、重建、改建、装饰装潢等项目。
(十)有关服务是指保险、租赁、办公楼物业管理、会议接待、材料印刷、车辆燃料供应、维修等。
 
第三章  政府采购方式
第五条  政府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分散采购集中采购是指由县政府采购中心统一组织的采购;分散采购是指由需要购买货物、工程和接受服务的项目达不到集中采购限额的经县政府采购中心批准后由购买单位自行组织的采购。
对未列入基本建设计划的工程项目以及建筑维修、装饰工程项目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设备采购项目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县政府采购中心实施集中采购;对建筑维修、装饰工程项目在2万元以下、设备采购项目在1万元以下的,可由县政府采购中心进行审定,由乡镇组织实施。
第六条   政府采购的方法主要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采购。
公开招标采购是指公开发布采购信息,吸收符合投标资格的供应商参加投标,并按照法定程序择优选定供应商的采购方法。一般适用于采购数量较大(合同价值在10万元以上)、质量不易确定或者采购价格波动较大的商品或者接受等值的服务。
邀请招标是指直接邀请5个以上的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投标,并按照法定程序择优选定供应商的采购方法。一般适用于质量与价格等容易确定的商品或者接受等值的服务。
竞争性谈判是指邀请3个以上的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按照法定程序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择优选定供应商的采购方法。一般适用于通过公开招标,有效投标供应商达不到三家以上或所采购物品、设备技术复杂、情况特殊等所采取的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向供应商直接购买的方式。一般适用于所购商品来源渠道单一,或属专利,或属原有采购项目的后续扩充、合同的追加以及发生不可预见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情况。
询价采购是指对3家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一般适用于采购的物品、货物规格、标准统一,价格变化幅度较小的项目。
第四章  政府采购程序
第七条  购买单位每年第四季度按照乡镇财政预算编制要求随同综合财务收支计划申报第二年度采购计划。
第八条  乡镇财政根据实际需要和节约的原则,结合财力可能、审核和充分论证购买单位拟定的年度采购计划,编制本级政府年度采购预算,经乡镇政府批准后报县政府采购中心。
第九条  乡镇财政报帐员,根据批准的年度采购预算,和购买单位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名称、规格、数量、技术、质量和购买时间等要求,及时编制汇总表,报送县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实施。
第十条  县政府采购中心根据采购项目或额度确定采购方式,达到集中采购限额的按法定程序适时组织招标采购。达不到集中采购限额的,由县政府采购中心签署意见,由乡镇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乡镇政府应加强对自行采购项目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组建由政府分管领导负责,财政分局(所)、党政办、纪委等相关部门同志参加的采购小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益优先的原则,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优先选择质优、价廉、信誉好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第十二条  按照招标程序确定供应商后,购买单位应及时依法签订合同,购买单位对供应商履行合同的结果验收无误后,依据购货发票、合同,由报帐员到政府采购中心和会计核算中心办理货款结算和资产登记手续。
 
第五章  政府采购经费
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经费来源包括:
(一)财政预算内、外安排的资金;
(二)县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三)财政专项资金;
(四)各种贷款、捐款、赠款;
(五)其他资金。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经费按下列方式拨付:
实行集中采购的,采购活动结束后,县政府采购中心向采购单位办理移交手续,采购单位凭采购合同、移交清单和原始发票到会计核算中心结算,并办理资产登记等财务手续。
   实行分散采购的,按程序审定批准后,由会计核算中心直接将款项拨付供应商或报帐列支付。
 
第六章  政府采购监督
第十五条  乡镇财政分局、所应当定期向各乡镇人民政府、人大主席团、政协联络组通报政府采购执行情况,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县会计核算中心拒绝入账,情节严重的由相关部门严肃处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并给予通报。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乡镇政府采购实行目录管理,每年初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霍邱县乡镇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霍政[2000]22号)同时废止。

二00四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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