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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邱县政府采购分散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霍邱县政府 发布于:2007-04-09 15:13:00 来源:霍邱网

霍政办〔2006〕1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县分散采购行为,进一步提高财政性资金效益和办事效率,促进全县政府采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订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分散采购,是指全县各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目录以外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下且数额较大或经批准进行自行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霍邱县政府采购中心负责全县分散采购的指导和管理工作,各单位财务报账员为政府采购协办员,具体参与本单位的分散采购活动;乡、镇财政所(分局)负责本乡、镇财务管辖范围内分散采购的监督管理工作,乡、镇财政所(分局)财务结算员为政府采购协办员,参与财务管辖范围内的分散采购活动。
 
第二章  操作程序
 
第四条  分散采购在实施前,采购单位应按规定填报政府采购申请表,经县政府采购中心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  分散采购项目的实施由采购单位自行组织,采购单位应成立不少于三人的采购组织,由采购组织具体办理采购工作。
第六条  分散采购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原则和贯彻“规范、高效、节俭”的办事方针。
第七条  分散采购必须坚持采购申请报批、成立组织、公开采购信息、制订采购方案、邀请和选择供应商、做好采购记录、签定采购合同及验收结算的采购程序。
第八条  参与分散采购竞标的商家原则上不得少于三家。分散采购方式以询价和竞争性谈判为主。
第九条  分散采购活动结束后,采购单位应对采购活动中形成的文字或音像等采购档案妥善保存,并报霍邱县政府采购中心采购执行部备案。
    分散采购档案具体包括:采购申请、分散采购领导组组成名单、采购方案、邀请、询价和竞争性谈判记录、采购执行说明、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及资金结算等资料。
第十条  县政府采购中心采购执行部对分散采购档案进行认真审核,审核通过的方可为采购单位办理有关报账手续。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县政府采购中心和采购单位主管部门应加强分散采购的管理工作,并积极组织分散采购的业务培训与指导。
第十二条   采购单位应妥善落实采购资金,采购资金未落实的,不得进行采购。
第十三条   分散采购预算一经审批,不得随意进行调整,确需调整的,采购单位应说明原因,并履行政府采购报批手续。
第十四条  采购单位应严格控制支出规模,造价超过贰万元的工程类采购项目,在工程竣工结束后,其工程必须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决算审计。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化整为零或其他任何形式回避政府集中采购
第十六条  分散采购活动应自觉接受县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采购单位违反本办法及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的,县财政会计核算中心不予报账。同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霍邱县政府采购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六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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