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货物及服务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07-04-16 16:39:00 来源:江苏政府采购网
苏财购〔2007〕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江苏省政府采购方式的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采购方式应严格按照法律要求慎重选择,可采取市场调研、专家论证等方法掌握实际情况,力求更有利于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和公正性原则的体现。
采购人应尽早规划和安排所需采购项目的实施,及时申报政府采购计划和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以保证具体采购操作环节的必要时间,避免影响政府采购方式的合理选择。
第三条 公开招标应作为主要的采购方式。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二章 政府采购方式的变更及申请
第四条 本办法所述政府采购方式的变更是指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服务类采购项目,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或开标后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或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原已批准采用的政府采购方式。
第五条 政府采购方式的变更由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向设区的市以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申请表》(以下简称为《申请表》)一式两份。
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的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采购人自行组织或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项目,由采购人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
第六条 在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之下的政府采购项目,由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法》要求直接选用采购方式。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另有具体要求,则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申请的填报
第七条 在采购活动开始前申请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的,应与《申请表》同时向受理申请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相关法律依据和文件规定、有关证明资料等书面材料,具体要求见第八条至第十一条。
第八条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申请采用邀请招标采购方式: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满足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条件的采购项目,除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明确规定外,均应先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按《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规定,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江苏省政府采购网”及其他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充分征集潜在供应商。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要求的,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满足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条件的采购项目,需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及市场调研情况、专家意见。
第九条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申请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满足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条件的采购项目,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满足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条件的采购项目,需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及市场调研情况、专家意见;
满足本条第一款第(三)项条件的采购项目,需明确政府采购计划文号(如果有)、采购人委托和计划使用时间,以及能够证明紧急需要的文件及相关书面材料。对于有明显不合理时间要求的,或因故意拖延等不合理因素造成采购时间不足的,不在本条所列范围;
满足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条件的采购项目,需提供充分合理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申请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满足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条件的采购项目,除因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明确规定外,均应先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按《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规定,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江苏省政府采购网”及其他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充分征集潜在供应商。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要求的,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满足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条件的采购项目,需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及市场调研情况、专家意见;
满足本条第一款第(三)项条件的采购项目,需提供能够有效体现“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的证明材料,以及原有项目的采购合同复印件。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原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
第十一条 满足以下条件的采购项目,可以申请采用询价采购方式: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需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及市场调研情况、专家意见。
第十二条 开标后因特殊情况需要改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申请人首先应认真核对招标文件,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确保符合“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要求,然后再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提出变更为竞争性谈判、询价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申请。
第十三条 申请变更原已获批准的政府采购方式的,需提供原已获批复的《申请表》之复印件,并按本次申请变更的采购方式,参照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二条要求提供书面材料。
第十四条 供应商预征集公告、招标预告等不能代替正式的公开招标公告。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开招标公告和时间,才满足“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要求。
第四章 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的审批
第十五条 对于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采购方式变更申请,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于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申请的审批,既要坚持科学合理、客观公正的原则,又要充分考虑实际工作情况和需要。对于复杂或标的较大的项目,应采用市场调研或专家论证或政府采购指定信息媒体公示等方式,充分了解情况后进行审批。其中通过政府采购指定信息媒体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受理政府采购方式变更申请后,应尽快予以审核并批复申报单位。除市场调研、专家论证、信息媒体公示等了解情况所必须的合理需要时间外,不得超过三个工作日。
第五章 监督考核
第十八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对采购人及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采购方式的应用情况进行检查或考核。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按《政府采购法》等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省财政厅将结合全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的考核,对各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关于明确江苏省政府采购方式确定及变更程序的通知》(苏财办购[2003]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下发后,如财政部有新规定出台,按新规定执行。
二○○七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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