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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政府采购实施细则

作者:温州市政府采购办 发布于:2007-04-18 12:40:00 来源:温州政府采购

第1条  根据《温州市政府采购暂行办法》规定,为保证政府采购有序、规范地实施,特制定本细则。
   
第2条  本细则涉及的政府采购服务对象是市本级所有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市属各县(市、区)委托的行政事业单位、社 会团体(以下简称为采购单位)   

第3条  为使政府采购工作顺利进行,政府采 购目录由市政府采购管理委员会按年度分批发文公布,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第4条  政府采购根据采购货物、工程与服务的不同项目采取招投标、厂家采购、委托采购、定点采购的方式进行,厂家、委托对象、定点 单位通过招投标产生(以下简称为供货单位)   

第5条  采购单位应从本部门的实际出发,对需采购的商品和实施的项目,按照“必需、合理、节约、适用”的原则,在每月上旬向市政府采购办公室提出政府采购申请,如购置国家规定的专控商品,申请表应附有控购审批手续,提供资金来源等资料)   

第6条  政府采购办公室按照“重点优先、兼顾一般、特事急办”的原则,根据资源合理配置,从需要和可能的角度审核采购物品、工程项目和服务内容,适时向社会发布政府采购公告。 
  
第7条  政府采购的招投标具体事项由政府采购中心负责,招标人为市政府采购中心,招投标采用竞争性招标采购、有限竞争性招标采购、单一来源来购三种形式。
   
第8条 竞争性招标采购适用于物品的采购。具体做法是政府采购中心通过新闻媒介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吸引五家以上的供应商参加投标,政府采购中心对物品进行社会市场价位调查后,即可组织把投标。首轮投标以最低价确定投标上限,高于市场调查价的标价为废标,报价者将失去第二 轮投标的资格。第二轮投标采用速减直接叫价, 在同类、同量、优质的前提下,以最低价中标, 但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最低价不能低于供货商的成本价。  
 
第9条  有限竞争性招标采购,是指招标人向一定数量(五家或五家以上)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其参加投标并按规定程序选定中标人。   

第11条 单一来源来购,是指政府机构采购不具备竞争条件的物品(如专利产品)时,采用的采 购方式。   

第12条 投标人得到政府采购信息和收到招投标邀请书后,凡愿意参加投标的,必须在投标举行前三天向市政府采购办公室提交相关文件(有效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截止上月的年度财务报表、小车经营许可证等)。政府采购办公室对其进行资格审查,并及时建立投标人档案。   

第13条 政府采购中心确定具体招标日期与地点。招标全过程应有纪检、公证部门的人员参加;货物、工程、服务使用单位应派员参加。   

第14条 招标人应在招标会上向投标人提供书面采购资料,内容包括:货物、工程、服务的名称、数量、质量、规格、性能以及其他要求。  
 
第15条 投标人在中标后,应向政府采购中心交付合同全额的10%作为履行合同保证金。在合同执行完毕,验收证明质量可靠,数量无误情况下,政府采购中心即退回保证金。
   
第16条 投标人在接到书面中标通知书或当场中标时,应与招标人指定的单位签订供货合同。签订合同的双方,未经政府采购中心许可,不得更改供货合同内容,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合同应有印章,签字不得遗漏。

第17条 合同一经签订,合同相关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合同条款,发生矛盾,双方要协商解决,协商无结果时,双方均可以违约理由向国家规定的合同管理机关申请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18条 第十八条凡参与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的所有人员,如发生营私舞弊、弄虚作假的,则依法追究当事人经济、行改、法律责任。 
  
第19条 政府采购中心设立专门帐户,接受财政部门和采购单位汇入的采购资金,并负责与供应商具体结算,对政府采购节约资金中单位自筹部份按比例返回原单位,其余资金上交财政。   

第20条 采购单位财务部门在支付属于政府采购目录的物品购置款项时,必须具备政府采购中心提供的政府采购证明、供货合同、正式发票,否则财务部门有权拒绝付款。若财务部门擅自付款,一经查实,政府采购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应通知财政部门停拨或减拨年度预算经费。   

第21条 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后,政府采购中心、财政、行政事业单位与社会团体三者之间会计核 算方法由财政局制定,另行公布。   

第22条 本实施细则由温州市政府采购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23条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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