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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政府采购暂行办法

作者:温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于:2007-04-18 12:55:00 来源:温州政府采购

                                     (温州市人民政府第28号令)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有关 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采购,是指政府按照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方式为政府部门或所属公共部门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凡市本级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党群社团组织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采购单位)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为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领导,由市政府建立温州市政府采购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制定全市政府采购有关政策,制定、调整政 府采购目录,制定、修订政府采购方式的金额标准,对政府采购中心实行管理和监督,以及 对其他有关重要事项作出决定。 
温州市政府采购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政府采购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与市政府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合署办公,一个机构两块牌子。  

第五条  由市财政局负责组建温州市政府采购中心,其主要职能为:落实政府采购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决定;统一组织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采购业务;受采购单位委托,代其采购或组织招标投标事宜等。  

第六条  政府采购的范围,由政府采购管理委员会根据政府工作需要和当年财政收支情况,定期公布政府采购目录。
  
第七条  凡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项月,各采购单位必须通过政府采购中心统一组织采购,不得自行采购。  

第八条  采购单位根据财政部门批准的预算及自筹资金落实情况;及时编制政府采购项目申报表;报财政部门审批立项。  

第九条  政府采购中心根据财政部门批准的各采购单位的采购项目,编制政府采购项目表,分类分批组织统一采购。  

第十条  政府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采购、议标采购、协商采购和单一来源采购。  
本办法所称公开招标采购;是指公开发布采购信息;吸引三个以上的供应商参加投标;并按照规定程序择优选定供应商的采购方法。  
本办法所称议标采购,是指直接有三个以上的供应商参加投标,并按照规定程序择优选定供应商的采购方法。  
本办法所称协商采购,是指直接到市场了解。比较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价格等情况,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择优选定供应商的方法。  
本办法所称单一来源采购,也称直接采购,是指没有竞争的一种采购方式。  

第十一条 凡确定的政府采购项目,原则上应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采购。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政府采购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批准,政府采购中心可采取非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一)采购的用品因紧急需要,或属特定规格;  
         (二)属于专利,独家制造或供应,无其他合适替代的物品;  
         (三)原采购的后续维修,零配件更换,由于统一规格的需要,在一定时期内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  
         (四)属原形态或首次制造、供应的物品;  
         (五)在原招标文件中作了事先说明的对原有采购的后续扩充;  
         (六)投标文件的准备需要较长时间才能完成,或供应商准备投标文件需要高额费用;  
         (七)供应商资格审查过于复杂。   
 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按照《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建设部《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温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温政发[1995] 35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凡确定公开招标采购的项目,招标单位(政府采购中心)应向社会发布招标公告,组建招标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财政、工商、物价、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人员和使用单位的代表及法律、技术专家组成。 
 
第十三条 招标单位应对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技术规格、投标人的资格、投标书的编制要求,开标、评标、定标的日程,标准和投标保证金,合同的主要条款及签订方法等内容作出详细明确规定。  

第十四条 投标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向招标单位提交承诺并履行招标文件中的各项规定和要求的投标文件。   申请投标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相应的经济实力和良好信誉,并具备较强的售后服务能力。 
 
第十五条 招标评审委员会应认真审查申请投标单位的资格,并根据项目进选确立三家以上投标单位参加公开投标竞价,以选取报价低、商品质量高、售后服务好的供应商。  
在同质同价的条件下,优先选用市内投标单位的市内产品。
  
第十六条 招标单位每次招标活动结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一经发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招标单位应当依法与中标单位签订采购合同,明确采购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名称、数量、规格、质量、性能、价格以及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方式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八条 采购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采购单位自筹资金。财政性资金不再向采购单位直接拨付,通过政府采购中心 统一结算,节省的资金纳入年度增收节支考核指标;多渠道筹措资金的采购,采购单位应于采购开始前,将采购预算中自筹资金部分划拨到政府采购中。台帐户,由政府采购中。心按照采购合同及结算凭证办理货款支付,节省下来的资金分别列入年度增收节支考核指标和返还原单位。
  
第十九条 采购单位应根据政府采购中心出示的合同、结算凭证和调拨单入帐,并据此向财政部门编报年度决算。政府采购中心应据实向财政主管部门编报年度收支情况及说明书。  

第二十条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中心选择的采购方法,确定的招标程序及执行招标、评标等方面有疑议的,可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质疑。政府采购中心在收到供应商的质疑申请书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质疑事项作出答复。  

第二十一条 政府采购合同生效后,买卖双方均应严格履行合同,如有违反合同规定的行为,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公证部门依法参与公开招标投标活动, 严格依法公证,维护买卖双方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政府采购管理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应当定期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检查,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审计和监察。 
 
第二十四条 采购单位不执行本办法规定,对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项目擅自进行采购的,财政部门对财政性资金不予核销,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对采购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政府采购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政府采购中心和招标评审委员会及其工作人 员向中标单位收取回扣、佣金及其他形式的好处,或在采购结算中采取欺骗、伪造证据、与中标人相互串通等不正当手段,抬高采购价格的,由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对该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温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温州市人民政府  
                                                       1998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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