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统一核算单位政府采购资金结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改善和加强财政监督职能,推进和完善政府采购制度,实现财政资金集中支付的公平.公正和效率,以确保财政资金运用最大限度地符合公众利益,针对纳入市级财政资金会计核算中心集中统一核算的行政事业单位在政府采购物品中资金结算有关事项,特制定以下本办法。
第二章 统一核算单位政府采购资金结算管理细则
第二条 纳入市会计核算中心统一核算的行政事业单位在政府采购物品时,应事先到市政府采购中心领取并填报《温州市政府采购物品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
第三条 统一核算单位持申报表到市会计核算中心确认政府采购资金落实后,持申报表(第一.三.四联)到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备案采购。
第四条 市政府采购办公室根据核算单位填报的申报表下达采购计划。
第五条 市政府采购中心根据下达的采购计划,具体组织实施采购事项。
第六条 采购结束后,中标供应商在规定的期限内与核算单位(物品使用单位)签定合同,并将采购物品运送到核算单位指定地点,核算单位对其所需采购物品进行验收,在验收合格后,开具验收证明单。
第七条 中标供应商持验收证明单与合同(第一联)到市政府采购中心领取付款通知单(第一联)。供应商再凭付款通知单和物品发票(发票客户名称为物品使用单位)到市会计核算中心办理资金结算。
第八条 市会计核算中心凭付款通知单记相应核算单位暂付款。物品发票由核算单位报账员从市会计核算中心预领,并在本单位经费审批人签署意见后归还市会计核算中心,以便冲销核算单位暂付款账,作经费支出,并增加核算单位固定资产账。
第三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温州市市级财政资金会计核算中心与温州市政府采购中心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二00一年八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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