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监督管理的实施意见(暂行)
作者:自贡市政府 发布于:2007-04-18 15:01:00 来源:自贡政府采购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全面、准确地执行《政府采购法》,加强我市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市、区县财政部门是全市各级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由专设职能机构执行《政府采购法》,加强政府采购制度的监督和管理。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和集中采购机构依法分别履行职责(附件一)。
市财政局负责全市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工作,市财政局国库科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能机构,承担全市政府采购事务的协调工作及具体负责市本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和对各区县政府采购业务指导工作;市政府采购中心为市级集中采购机构。
第三条 自贡市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以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简称目录及标准),由市财政局拟定,报市政府或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在编制年度预算(部门预算)时,根据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组织编制、批复政府采购预算。
市区县财政部门应开设“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用于政府采购资金的财政直接支付工作。
第五条 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应当根据批准的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按季填制《政府采购计划表》(附件六),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委托同级集中采购代理机构执行。
第六条 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与同级集中采购代理机构签订《政府采购委托协议书》(附件二)。
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或限额标准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自行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也须签订《政府采购委托协议书》,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及网络管理实行分级维护、分级管理的原则。
财政部门负责指定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媒体。自贡市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指定媒体为:“自贡政府采购网(网址:www.zgecai.com)”及《自贡日报》、《中国财经报》、《中国政府采购》杂志。
第八条 集中采购机构负责发布政府采购项目公开招标公告、中标公告,并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九条 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五种采购方式。集中采购机构对货物或服务类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标准的,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以及未达到公开招标标准,可以采取其他采购方式的,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市财政局审批。
区县的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项目,由市集中采购机构负责实施;因特殊情况须变更采购方式的,由市财政局审批。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加强政府采购合同的管理。监督、制定政府采购委托程序、委托书格式、公开招标开标程序,受理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备案等。
第十一条 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在采购活动实施前一个工作日(评标报告形成后一个工作日),分别将政府采购招标公告、招标书、评标办法、评分标准、评审专家的名单以及评标报告,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项目应按规范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 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按政府采购项目组成“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的专家应从“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每次抽取该类专家人数不少于评委会成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二。特殊行业的专家,须报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实行先使用、后认定的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对数额较大、影响较广的政府采购项目实施现场监督。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合同副本应当在合同签订后七个工作日内,由采购代理机构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资金的支付应当由采购人向财政部门出具支付申请、合同副本、验收报告、发票复印件,经财政部门审核后,从“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直接拨付给中标供应商。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五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政府采购投诉规定和程序,予以受理的,向投诉供应商出具《政府采购投诉受理书)(附件三);凡不符合政府采购投诉规定和程序,不予受理的,但应及时通知投诉供应商,并向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在正式受理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并向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当事人发出《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附件四)。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审查本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资格,各级集中采购机构负责本级政府采购“专家库”的日常维护管理。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征集,经审核认定资格后,建立本级政府采购“专家库”。采购代理机构负责日常使用和联系政府采购“专家库”中的专家,记录、考核专家的使用情况。逐步试行专家评标情况事后上网公示制度。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依法履行职责。主要职责有:参加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的论证,对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参与对政府采购项目的验收。
政府采购“专家库”应当实现全市资源共享。
第十九条 全市采购代理中介机构资格的初查认定工作由市财政局负责。
采购代理机构的业务范围按《政府采购法》规定执行。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对采购代理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业务实行备案制度。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依法规定采购代理机构专业人员岗位任职要求。采购代理机构在配备采购人员时,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专业岗位任职要求,对其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及定岗。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处理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各级财政部门具体负责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监督检查事宜。
各级财政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性和单项的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工作。
凡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和评委会成员违反《政府采购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由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下达《处理决定书》,给予经济处罚,罚没收入直接缴入同级国库。涉及其他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依法监督检查采购代理机构内部管理制度情况。采购活动的决策和执行程序应当明确,并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经办采购人员与负责合同审核、验收人员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检查采购代理机构建立培训、考核和内部轮岗制度执行情况。
各级财政部门要制定对采购代理机构业绩考核办法。
第二十三条 以前我市出台的有关政府采购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未涉及的,仍按有关规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部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和组织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3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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