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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分散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池州市财政局 发布于:2007-04-20 14:51:00 来源:中国池州市政府采购

财购〔2006〕91号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采购分散采购管理,规范市级分散采购行为,促进我市政府采购工作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分散采购,是指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及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并在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的行为。
  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并在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也核定为分散采购。采购单位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但应将采购后的采购合同、发票复印件等报市财政局采购科备案。
  第三条   
  市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以及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由市财政部门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
  第四条   
  分散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对于应当实行公开招标但因特殊原因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的,采购单位应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市财政局批准。
  采购单位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应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适用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五条   
  分散采购项目由各采购单位自行组织实施。采购单位不具备组织实施能力的,应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但所委托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并且已经财政部门审批备案。
  第六条   
  分散采购在实施前,采购单位应填制政府分散采购申报表,申报内容包括项目内容、采购方案、采购预算、技术需求、资金确认等。申报表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七条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采购预算和采购资金的落实情况并核批采购项目实施。
  第八条   
  采购单位应按核批的采购申报书中的项目、标准进行采购。对变更采购项目、提高采购标准的,须报经市财政局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九条   
采购单位的采购公告和中标结果等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
  本市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布媒体包括《中国财经报》(网址:www.cfen.com.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址:www.ccgp.gov.cn)、《池州日报·财经周刊》(网址:www.czrb.com)及池州政府采购网(网址:www.ccgp-anhui.gov.cn/chizhou)。
  第十条   
  采购单位应将采购方案招标(谈判)文件在正式发出之日前7个工作日内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科备案,并应将供应商和专家抽取、开标、评标及谈判的具体时间地点书面告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可以直接或委派政府采购特邀监督员赴现场监督。
  第十一条   
  采购单位应与中标供应商签订正式书面合同。采购合同签订之日后7个工作日内,采购单位应将采购情况的书面报告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科备案。采购情况的书面报告应包含合同文本并述及以下内容:
  (一)招标公告刊登的时间、获取招标(询价、谈判)文件的供应商名单;
  (二)开标会议的日期和地点;
  (三)投标人签到名单;
  (四)投标报价;
  (五)评标纪要;
  (六)评标办法;
  (七)项目采购领导小组的建议或决定。
  第十二条   
  采购单位或者其委托的政府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对供应商的履约验收,项目验收应以采购单位为主。大型或复杂的分散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
  第十三条    采购单位的采购资金一般应通过“政府采购资金专户”进行核算。
  (一)属于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包括纳入专户的预算外资金),由市财政局相关业务科室据签定的采购合同与分散采购申报表等将资金划入市会计核算中心的“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二)属于单位其他资金安排的,采购单位在支付前应将资金划入市会计核算中心的“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三)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科根据采购单位提供的资料(分散采购申报单、采购合同、验收报告、付款申报单等)签署项目资金支付意见,送交市会计核算中心办理支付手续。
  第十四条    市财政、审计、监察机关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负责组织对分散采购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   
  采购单位违反本办法的,市财政局将停止按预算支付采购资金;采购单位如有违法行为,按《政府采购法》相关条款进行处罚;对采购单位和相关负责人员的行政处罚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政府采购中违法行为的行政处分规定的通知》(皖政[2003]91号)。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由池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从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各县区可参照执行。

                            二OO六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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