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本级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财购[2004]209号
第一条
政府采购资金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以下称采购人)通过政府采购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时支付的资金,包括财政性资金(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和与财政性资金相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
第二条
政府采购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方式。凡已纳入财务统管的单位由市会计核算中心直接支付;未纳入财务统管的单位由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科直接支付。
第三条
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支付是指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将政府采购资金通过代理银行直接支付给中标供应商的付款方式。
第四条 市会计核算中心和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科按规定开设用于支付政府采购资金的专户。
所有政府采购资金均须通过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直接支付。
任何单位都不得自行开设政府采购专户和直接支付政府采购项目款。
第五条 财政直接支付方式的具体管理程序。
(一)资金汇集
1、实行财政统管单位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在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3个工作日内,依据政府采购计划将所需资金(含应分担的预算外资金及单位自筹资金)足额划入市会计核算中心政府采购资金专户。通过国库、财政专户划转到市会计核算中心的各类采购资金应注明“政府采购款”。
2、未纳入财政统管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在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3个工作日内将采购项目资金或采购保证金足额划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科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3、实行财务统管的采购人在填报政府采购申报表的同时,应在市会计核算中心核定并确认采购项目资金,市会计核算中心将依据采购人的采购申报表项目预算总额在政府采购专户预留足额的该采购项目资金。
(二)支付
采购人根据合同约定需要支付政府采购款时,应当向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科提交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项目验收结算付款通知单、采购的发货票据,经采购科审核盖章并签署意见后,即可由采购人或供应商持上述资料到市会计核算中心或政府采购科直接办理支付业务。按合同约定预存项目质量保证金,质保期满后,如无质量异议,可将保证金全额支付给供应商。
第六条
政府采购中,对于履约时间较长或采购资金量较大或分期分批支付的项目,采购人可以制定资金划转计划,将预算外资金和单位自筹资金分期分批划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第七条
采购过程中,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导致采购资金增加时,增加的资金由采购人按应负担的比例补足,并划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第八条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政府采购资金管理,建立健全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管理制度,严格资金核算与资金拨付管理,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确保政府采购资金专款专用和及时准确拨付。
第九条
采购人应当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资金进行的监督检查,采购资金划入政府采购专户后,不得随意转移、挤占政府采购资金,否则,政府采购部门将停止执行其政府采购计划。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00四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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