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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政府采购实施办法

作者:菏泽市政府 发布于:2007-04-27 14:18:00 来源:菏泽市政府采购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的购买性行为。
    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保障财政资金安全、高效、有序运转,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市、县(区)政府采购办公室是政府采购工作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拟定政府采购政策、规定和办法;参与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负责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并监督计划的执行;监管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业务活动;建立并管理政府采购信息库,指定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
第五条  设立政府采购中心,具体负责政府采购工作。其主要职责是:根据确定的采购方式,制定具体的采购方案;制作和发布政府采购业务文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组织招标、评标、询标和定标工作;签署和组织签署有关的采购合同;组织项目履约验收工作;根据集中采购项目合同,提出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申请。

                            第二章  政府采购方式和范围
    第六条  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第七条  政府采购的范围:凡使用财政性资金(含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购买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全部依法实行政府采购。
    (一)货物:办公用品、办公设备、办公家具、交通工具、仪器设备、锅炉、电梯、原材料、燃料及大宗通用物品等。
    (二)工程:各种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三)服务: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汽车维修、加油、保险、大宗印刷、会议、接待等。

                             第三章  政府采购程序
    第八条  各预算编制部门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编制出政府采购项目的预算,并附拟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名称、数量、质量要求、供货时间等,报本级财政部门汇总,按预算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
    第九条  政府采购办公室依据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进行分类、分专业汇总,结合工作实际和资金到位情况,编制出年度政府采购计划。政府采购计划一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年度中确需追加临时预算的,必须按程序报批并相应调整政府采购计划。
    第十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政府采购中心应在指定的市级以上媒体上公开发布采购信息,并在有三个以上供应商参加投标的情况下,按规定程序择优选定供应商。此方式一般适用于采购数量较大、质量不易确定或者采购价格波动较大的物品、工程或者接受相应价值的服务。
    第十一条  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政府采购中心应当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二条  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十三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政府采购中心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的主要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使用单位或政府采购中心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十四条  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使用单位或政府采购中心与供应商应当遵循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 
    第十五条  采取询价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政府采购中心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询价小组应当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 
    (二)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三)询价。询价小组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四)确定成交供应商。政府采购中心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十六条  使用单位或政府采购中心应当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方成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凡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的购买性支出,不再将资金拨付到各部门,一律根据政府采购合同实行财政集中支付,直接拨付给施工单位或供应商。

                              第四章   政府采购监督
    第十八条  需要采购货物、工程或者接受服务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实施政府采购。对拒绝、阻碍政府采购或化整为零、先斩后奏、规避政府采购的单位和部门,由财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拨付采购资金,同时收回预算指标;对采用预算外和自筹资金的,会计工作站不予支付货款。未经政府采购监管的工程项目采购,建委、水利、公路等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有关的开工手续,财政部门不得支付工程款。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应当定期向有关单位通报政府采购情况,接受监督。
    第二十条  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协调配合,加强对政府采购行为的监督,定期组织检查,发现问题,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采购机构、供应商、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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