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监管-政府采购信息网

如皋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如皋市政府 发布于:2007-05-10 09:22:00 来源:如皋市政府采购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江苏省财政厅关于省级政府采购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提高政府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方便采购人,加强对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通用和服务类项目实行协议供货的管理,特制定本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协议供货,是指通过公开招标或省、市联动采购等方式,确定特定政府采购项目的中标供应商及中标产品的价格和服务条件,并以协议书的形式固定,由采购人在供货有效期内自主选择中标供应商及其中标产品的一种采购形式。定点采购是协议供货的一种特殊形式,主要适用于通用服务类采购项目。

 第二条 协议供货的适用范围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规格或标准相对统一、品牌较多、日常采购频繁且市场货源充足的通用类产品,或者通用服务类项目可以采用协议供货形式开展采购活动。
    协议供货项目,由各部门、各单位(以下简称采购人)提出申请后,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按部门预算或调 整后预算进行审查,并确认采购人提出的协议供货品牌后批准实施,由采购人在委托定点供应商之间自行选择供应商。采购人要严格执行协议供货制度,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内的货物及服务,均应严格按照财政局公布的采购结果执行,不得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外的产品。未按协议供货规定进行的采购,不得报销和支付采购资金,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如协议供货范围内的产品或供应商无法满足采购人需要,采购人应根据各个项目的具体情况向财政局提出申请,由财政局按规定程序予以确认后采购。

 第三条 财政局职责
 财政局依法履行对协议供货项目采购活动及其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制定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度办法;
(二)确定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项目的范围;
(三)审批协议供货项目的采购方式和实施方案;
(四)对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进行备案;
(五)处理投诉事宜;
(六)监督检查协议供货制度执行情况。

 第四条 协议供货的信息发布
 协议供货有关的文件规定、协议供货的产品及服务,供应商的服务承诺、联系方式和售后服务等详细信息,通过相关文件,“如皋政府采购网”(网址:www.rgzfcg.gov.cn)等方式予以公布,各采购人在采购时可通过上述信息渠道及时了解查询。

 第五条 协议供货项目、协议供货价及采购限额的确定
 目前有以下项目实施协议供货(定点采购)项目及协议供货价:
 计算机、服务器、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数码摄像机、数码照相机、多功能一体机、投影机、展示台等设备价格为全省招标协议供货价;空调、机动车定点修理、定点保险、定点印刷等价格为如皋市招标协议供货价为最高限价,各采购人可据此向如皋市委托定点供应商采购或服务。
 各协议供货项目批量采购限额规定如下:
 1、计算机及服务器批量采购限额20万元;
 2、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数码摄像机、数码照相机、多功能一体机、展示台批量采购限额5万元;
 3、投影机、空调批量采购限额10万元;
 4、投影机、展示台、屏幕成套批量采购限额15万元;
 5、定点印刷、机动车定点修理、定点保险按原规定执行。
 如皋市财政局将根据上级要求和如皋市的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和公布协议供货的项目、最高价格及执行期限。

    第六条 权益保护
 各采购人要充分利用协议供货制度规定的价格及服务的优惠条件,监督协议供货商履行承诺书及采购合同约定的各项应尽义务。对实际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有关工作建议,采购人可向市财政局反映。

 第七条 违约违规处理
 在协议供货制度执行过程中,如供应商出现违反合同条款的情况,各采购人应依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处理,直接追究供应商的违约责任,并将有关情况向市财政局反映。如果无法自行处理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市财政局报告。
  各采购人要注意保护协议供应商合法权益,不得无故拖欠货款、不得向协议供应商提出超出合同范围的其他要求。
    市财政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协议供货制度及政府采购合同的执行情况开展检查,对于未履行协议供货制度及合同条款的采购人或供应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06年11月1日起执行,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六年十月十八日

版权声明:

本网发布内容凡注明来源为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的,表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拥有其版权或已获得授权,内容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其他来源稿件,本网已标明出处及作者,转载仅为信息分享,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相关权益人及时与我们联系。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
  •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