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市市镇两级政府分散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如皋市财政局 发布于:2007-05-10 09:24:00 来源:如皋市政府采购
皋财行〔2006〕6号
第一条 分散采购是政府采购的组织形式之一,为规范我市分散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分散采购是指我市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的政府采购活动。属于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因情况特殊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而自行组织采购的,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分散采购的项目应编入政府采购预算中。采购人应按照财政部门批复的年度部门采购预算,分月填报采购计划表并报政府采购办公室审核、批准,按计划组织实施。
第四条 分散采购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采购方式并按其适用条件、程序进行采购。
第五条 分散采购货物与服务类单项2万元以上、批量10万元以上,工程类(含装修工程)20万元以上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招标活动的组织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因情况特殊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或者变更原已批准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
第七条 分散采购由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采购人不具备组织实施能力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进行采购,所委托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且在财政部门登记备案。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应当与其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明确具体委托事宜。
第八条 分散采购在实施前,采购人应提出项目申请,申请内容包括采购内容、采购方案、采购预算、技术要求、与委托采购机构签订的协议(合同)及资金落实情况等。采购人应按经核定的分散申请的项目、标准进行采购。对变更采购内容、提高采购标准的须报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九条 采购人的采购公告和中标结果等信息应在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指导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9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发表。
第十条 分散采购所需的专家评委应按规定到政府采购专家评委库中随机抽取,特殊项目所需的专家评委在政府采购专家评委库中没有的,应在有关人员的现场监督下,按随机方式确定评委。
第十一条 采购人应建立分散采购档案管理制度,全面、真实地记录和反映分散采购活动情况,接受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及监察、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十二条 分散采购合同按规定实行备案制度。每季度末,政府分散采购项目情况统计表由各镇、主管部门汇总统计上报市政府采购办公室。
第十三条 分散采购资金支付属于国库集中支付范围的按国库集中支付规定办理,其他资金来源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各镇、各部门应加强对分散采购工作的领导、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内控机制。各镇、各部门建立由单位分管负责人为组长、相关科室人员参加的分散采购工作小组(小组人员名单报政府采购办公室备案),负责本镇、本部门分散采购的组织和管理工作。采购活动的监督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规定,由各镇、各部门纪检监察组织具体负责,重大采购活动邀请市级相关部门参加监督。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如皋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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