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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皋市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规定

作者:如皋市政府采购办 发布于:2007-05-10 09:28:00 来源:如皋市政府采购

皋财发〔2003〕2号  

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了加强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规范并统一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发布行为,提高政府采购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采购信息,是指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反映政府采购活动状况的资料和数据总称。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是指将应当公开的政府采购信息在报刊和网络等有关媒介上公开披露。

 第二条 如皋市政府采购办公室负责本市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管理监督工作。

 第三条  如皋市政府采购的信息公告发布的指定媒介为《中国财经报》、《如皋日报》及“中国政府采购网”、“江苏省政府采购网”、“南通市政府采购网”和“如皋市政府网站”。

 第四条  凡在指定媒介公开发布的政府采购信息内容必须一致,要确保真实、准确、可靠。以下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指定媒介发布:
(一)政府或财政部门制定公布的政府采购制度规定;
(二)政府采购目录;
(三)资格预审信息,包括财政部门预审信息,包括财政部门预审或批准准入政府采购市场的业务代理机构和供应商名录;
(四)公开招标、中标信息;
(五)违规通报;
(六)按规定应公告的其他信息。

 第五条  资格预审信息应当公告下列事项:
(一)资格预审机关;
(二)资格预审对象、范围和标准;
(三)资格预审所需的相关资料;
(四)送审时间、地点、联系方式。

 第六条  公开招标信息应当公告以下事项:
(一)采购单位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人)名称;
(二)标的名称、用途、数量、基本技术要求和交货日期;
(三)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四)采购单位、联系人、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及传真号码;
(五)其他必要载明的事项。

 第七条  中标信息应当公告下列事项:
(一)采购单位;
(二)中标供应商;
(三)标的名称、中标金额;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干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发布活动、限制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发布载体和发布范围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处罚。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发布活动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可以向如皋市政府采购办公室投诉或举报。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如皋市政府采购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00三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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