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市财政局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
作者:如皋市财政局 发布于:2007-05-10 09:36:00 来源:如皋市政府采购
皋财购〔2006〕3号
各镇财政所,开发区财政(分)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开展我市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进一步净化政府采购市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完善政府采购机制,惩治政府采购领域的商业贿赂,现将《如皋市财政局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部门(单位)情况认真落实。
附件:如皋市财政局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
如 皋 市 财 政 局
二○○六年七月十九日
如皋市财政局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南通市财政局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和《如皋市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现就市财政局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制订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1.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财政部、省财政厅专题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南通市财政局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和《如皋市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精神,坚持治标与治本相结合、自查自纠与依法查处相结合、开展专项治理与构建长效机制相结合,扎实开展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加快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为政府采购事业的健康发展,推进全面小康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2.目标任务
通过广泛调查研究,摸清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的表现形式和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特点和规律。通过认真自查自纠和整改总结工作,使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监管机构受到深刻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制教育,增强自觉抵制商业贿赂和廉洁从政从业意识;严肃查处相关案件,坚决打击商业贿赂等违法和犯罪行为;针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完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用发展的思路和改革的办法解决和预防商业贿赂问题,建立透明、公平的市场环境和及时纠错机制,建立科学、严密的预防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逐步形成行为规范、程序合法、监管到位、廉洁高效、制度健全的政府采购工作新局面。
二、治理范围和重点
我市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治理范围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人员、监管机构和供应商。采购人是指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使用财政性资金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采购代理机构包括市政府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和经财政部门认定具有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评审人员是指进入市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参与政府采购咨询和评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监管机构主要是指财政部门及其内部负有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能的科室;供应商是指进入政府采购市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各类经营者。重点是2001年以来特别是2003年以来政府采购领域发生的不正当交易和商业贿赂行为。
三、工作重点
我市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的重点是针对政府采购项目委托、招标谈判文件的制订等商业贿赂易发多发环节,纠正有意逃避集中采购的行为,重点治理采购机构和人员、评审人员和监管部门存在的问题。一是注重治理采购人在规避集中采购、提出排他性采购需求、验收、组织分散采购等环节上违规操作,收受供应商贿赂的行为;二要注重治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信息发布、专家抽取、组织招投标环节上,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违规操作,收受供应商贿赂的行为;三是注重治理评审人员在政府采购评审活动中,违背客观公正原则,带有不正当倾向、泄露评审机密、收受供应商贿赂的行为;四是注重治理监管部门违规指定中介代理机构、不公正处理投诉,收受供应商贿赂的行为。
四、实施步骤
按照南通市局统一部署和市治理商业贿赂工作要求,结合上述目标任务、治理范围和内容,我市专项治理工作分为调查摸底、自查自纠、整改查处和总结验收四个阶段:
(一)调查摸底,确定重点治理问题。从7月中旬到8月中旬为调查摸底阶段,目的是摸清商业贿赂的主要手段和表现形式,掌握发生问题的岗位、环节、特点和规律,明确治理重点。我们将结合我市实际,采用召开座谈会、实地调查等多种形式,开展调研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
(二)提高认识,认真开展自查自纠。从8月下旬至9月为自查自纠阶段,主要有三项工作内容:一是组织宣传、学习中纪委第六次会议、国务院第四次廉政会议精神、中办发9号文件、《如皋市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对照检查思想认识上的偏差,切实端正态度,提高认识。二是采购人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对照有关文件规定,从政府采购各个操作环节上进行自查自纠,检查是否存在不正当交易和商业贿赂行为。三是财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从现行内部管理制度、运行机制和监督制约机制上认真查找政府采购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漏洞,查是否从制度建设层面上构建了预防和制约商业贿赂的体系,进行自查自纠。市财政局将专门下发自查自纠通知和登记表,提出自查自纠的具体内容和工作要求。
(三)抓好整改,认真查处违法违纪案件。从10月到11月为整改阶段。一是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针对自查自纠工作中反映和暴露出来的突出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完善相关制度。凡是能即时整改的要尽快整改,需要一定过程的提出时限计划。二是财政部门在自查自纠基础上,结合群众举报,全面梳理案件线索,配合执法执纪部门依法查处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案件,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典型案件进行公开处理,逐步提高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法制意识和工作水平。 在查处商业贿赂案件时,注意严格把握政策界限,既要维护发展大局,保护财政改革的成果,又要严肃查处违法犯罪案件。区分正常商业交往与不正当交易行为的界限;既要治理商业贿赂,又要维护稳定发展。对虽有问题但能主动说清并认识错误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对拒不自查自纠、掩盖问题的,一经发现,要从严处理。
(四)督促检查,总结验收阶段。从11月至12月,我局根据自查自纠及整改情况将组成检查组对市级采购代理机构和有关单位进行检查和验收,重点检查整改措施的制订及落实情况,确保专项治理工作不走过场。同时,做好准备工作,迎接市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和南通市局的检查。
五、主要措施和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取得实效。治理工作能否落实,关键在领导。市财政局作为牵头部门,对政府采购领域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十分重视,成立了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由局监察室、办公室、政府采购办公室等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局政府采购办公室。市财政局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专项治理工作:一是组织市直各部门、采购代理机构的商业贿赂治理专项工作,负责市本级预算单位、集中采购机构和监管机构的自查自纠和健全完善长效机制的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中标供应商的自查自纠工作;二是配合市执法执纪机关依法查处政府采购领域违反法律法规的商业贿赂案件。
(二)大力开展宣传教育。一方面加强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的自身学习。通过采取集中学习与自学相结合、案例警示与实际操作相结合的办法,引导政府采购工作人员树立自律意识,不断增强职业道德素养,自觉抵制商业贿赂。一是集中学习《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出台的四个办法,认真贯彻落实,牢固树立依法采购的意识,确保“阳光采购”贯彻工作始终;二是认真学习有关治理政府采购商业贿赂方面的法规制度,深刻领会党中央、国务院在政府采购等领域治理商业贿赂的意义、必要性和紧迫性,充分认识防治商业贿赂对于完善市场经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意义;三是以实际案例进行警示教育,促进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不断探索,总结经验,强化预防商业贿赂的意识。
(三)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管理制度体系,建立预防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通过对自查自纠发现的问题和其他省市已查处商业贿赂案件的剖析,研究问题和案件发生的深层次原因,深化改革,健全制度,从源头上堵住漏洞。一是结合我市目前政府采购管理薄弱环节,有针对性、目的性地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完善分散采购管理办法、协议供货采购办法,建立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管理考核办法、违规档案、专家评委管理办法和信息反馈制度等。二是加强重点环节监管。针对可能出现商业贿赂的主要环节、结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各采购环节行为规范,进一步明确政府采购当事人及评审专家权利、义务、责任,严格执法,强化监管,建立监督、约束、自我纠错的机制,加强对政府采购投诉情况的检查处理,加强对供应商的诚信管理,建立有法可依的惩处机制。三是继续深化政府采购管理体制改革。要把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与深化政府采购管理体制改革结合起来。针对政府采购领域特点,重点围绕政府采购预算、健全供应商投诉制度、推行电子化政府采购和构建政府采购信用体系等工作进行改进和完善。
(四)建立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举报和通报制度。市财政局设立治理商业贿赂举报信箱,公开举报电话(87623889)和传真(87623851),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定期、不定期通报治理工作进展和重大案件处理情况。
(五)防止“走过场”。各镇、各部门、各单位要深入细致地做好自查自纠及整改工作,做到全面彻底,不留死角。凡平时发现问题较多的单位、未按时报送自查自纠情况以及整改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将作为重点检查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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