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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政府采购网管理办法(暂行)

作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发布于:2007-05-14 17:21:00 来源:新疆政府采购网

新财购[2007]6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乌昌财政局及各地州市财政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19号令)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新疆政府采购网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或财政厅金财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  

  附件:新疆政府采购网管理办法(暂行) 
 
              二○○七年四月二日    
 
附件: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新疆政府采购网的管理,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程序,不断提高政府采购活动的透明度,促进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19号令)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疆政府采购网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依法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网络媒体,并依法对新疆政府采购网和各分站点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三条 新疆政府采购网分站点是指经自治区财政厅批准,为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和各地州市财政部门建立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网络媒体。

第四条 新疆政府采购网各分站点是新疆政府采购网的组成部分。

第五条 各地州市财政部门建立的新疆政府采购分站点设立的域名或二级域名由自治区财政厅审定后确认。新疆政府采购网提供与各地州市分站点的链接。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分站点暂不设立单独域名,由新疆政府采购网链接登录。

第六条 新疆政府采购网及其各分站点的网页设置、应当公告的政府采购信息范围、相关内容等需经自治区财政厅审核批准。

第七条 新疆政府采购网及其各分站点由自治区财政厅金财办和各地州市财政部门共同维护。

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依法对本级分站点进行管理,负责对分站点中有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等信息以及相关招投标、中标公告等内容的加载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负责政府采购中心分站点的相关信息加载并向新疆政府采购网站提供集中采购信息、中标公告等相关信息。

第十条 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以及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等信息,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在新疆政府采购网上公告。

第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需要在新疆政府采购网及其分站点上公告政府采购信息的,应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在新疆政府采购网及其分站点上发布的信息必须做到内容真实、准确可靠,不得有虚假和误导性陈述,不得刊登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信息。

第十三条 对于新疆政府采购网及其分站点无正当理由拒绝发布信息的;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信息发布费用的以及公告信息不真实,有虚假或者欺诈内容的;自治区财政厅将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处理,信息结果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责成有关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新疆政府采购网及其分站点的信息公告活动。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新疆政府采购网及其分站点发布信息活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有权向同级财政部门检举和投诉,财政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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