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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公务用车协议供货全省联动项目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07-05-24 14:49:00 来源:山西省政府采购网

一、项目背景与概况
目前全省的公务用车采购,基本上是采购人指定品牌,采购中心以公开、询价或单一来源等方式分批采购。这不仅有悖于采购法不能指定品牌的规定,而且由于仅在代理商之间竟价,没有形成汽车生产厂商的真正竞争,结果是采购的价格较高,采购资金得不到有效节约。目前我省公务用车采购已形成一定的规模,2006年全省公务用车采购金额达到6.95亿元,预计2007年将达到8亿元,由于各地采购分散,致使采购市场人为变小,难以形成规模效应,采购的综合效益却相对较低,采购效益与规模不相匹配。
为了改变这种状况,省财政厅决定试行公务用车协议供货,全省联动,发挥全省的规模效益。由省级政府采购中心负责制订采购方案并组织实施,采购结果全省共同执行。

二、项目的目标
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规模优势,吸引更多的汽车制造厂商参与竞争,让更多的环保型、节能型、国产化率高的车型进入到公务用车市场,使车辆的采购价格有所降低,供货更及时,车辆采购的综合服务进一步改善,在促使车辆政府采购更加规范的同时,提高采购效率,实现规范和效率的双重目标。

三、项目的范围
(一)纳入协议供货的汽车范围。
5座小轿车、12座以下商务车(MPV)、越野车、微型面包车及轻型客货(皮卡)。
(二)价格控制范围。按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晋办发[2003]18号文件执行。
(三)实施协议供货的地域范围。省本级及全省各市、县(区)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团体组织。

四、项目的招标实施要点
(一)采购方式
本次采购分两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公开招标,确定预入围品牌;
1.每个投标人参加投标时,每个标项均可以投标,每个标项推荐一款投标人认为性价比最高、竞争力最强的车型、并提供1辆该款车型的样车参与评审,但必须在投标书中明确该价格区间内所含的其它车型,标项内所有车型的优惠率必须统一。该车型一旦入围,标书中已明确的该价格区间内所有车型自然入围。
2.定标原则:此次公开招标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委员会根据价格(优惠率)、公务用车的适用性、投标人总体情况、服务质量、车辆主要技术指标及性能等相关内容结合样车进行全面审查、评估。每个标项按分值从高到低推荐预入围供应商。每个标项如有效投标单位不足5家的,则全部预入围;如有效投标单位在5家或5家以上的,每个标项预入围单位按最多不超过有效投标单位总数的80%确定。
第二阶段为竞争性谈判,确定最终入围品牌。
主要针对入围品牌的投标报价及优惠率进行谈判,确定最终入围供应商,淘汰率为20%。

(二)分包方案
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晋办发[2003]18号《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用户意见及汽车市场状况,本次采购拟包括小轿车、商务车、越野车、微型面包车、轻型客货,其中:
小轿车分为五包:
第一包:  25—35万元(含35万元), 排量≤3.0
第二包:  20—25万元(含25万元),排量≤2.5
第三包:  15—20万元(含20万元),排量≤2.0
第四包:  10—15万元(含15万元),排量≤2.0
第五包:  5—10万元(含10万元)
商务车(MPV)分为两包:
第六包:  20—35万元(含35万元) 
第七包:  10—20万元(含20万元)      
越野车分为三包:
第八包:  35—80万元(含80万元)
第九包:  25—35万元(含35万元) 
第十包:  25万元以下(含25万元)  
微型面包车一包:
第十一包:微型面包车
轻型客货(皮卡)一包:
第十二包:轻型客货
(三)协议期限
2007年第三、四季度(7月—12月)
(四)公告及采购文件
(五)专家构成及数量
评委拟由7人组成,分别为省级机关应用技术代表2人,市级应用技术代表2人,汽车专业技术专家2人,质量技术监督专家1人。
省级机关应用技术代表的产生:从10个厅局行政处处长或车队队长中随机抽取2人。
市级应用技术代表的产生:每个市推荐1人,随机抽取2人。
质量技术监督专家的产生: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推荐5人,随机抽取1人。
汽车专业技术专家的产生:从省财政厅专家库中随机抽取2人。

(六)评标方法及标准
本次汽车协议供货两阶段均采用综合因素评分法,各项因素分值之和为100分。
第一阶段为公开招标,具体分值如下:
1、投标报价占30分(其中车型报价10分,优惠率20分)  
A、优惠率=(最低销售限价-投标报价)/最低销售限价
B、最低销售限价由各投标厂商在报价时提供,同时提供采购中心日常控制的办法。
 2、技术性能占45分
整车性能15分,包括底盘车架、发动机、排量、变速箱、驱动形式、功率、油耗、排放标准和最高车速等;
安全性能5分,分为主动安全性和被动安全性;
空间5分,包括车体尺寸、内部空间等;
舒适装备5分,包括外观、内饰、空调系统、影音系统等;
其他功能设置2分。 
样车分数为8分。
符合国家政策导向5分(节能、环保、国产化率等)。
3、售后服务体系占15分
包括服务承诺、供车保证措施及供货期、全省销售及维修网点分布情况等。
4、商务部分占10分
包括汽车厂商近三年销售业绩、企业规模、财务会计制度、企业信誉、纳税和社会保障资金情况、投标文件响应程度等。
第二阶段竞争性谈判,具体分值为:
1、价格分占60分
根据预入围单位的最终报价(公开招标中参加评比的车型)及优惠率(标项内所明确车型的平均优惠率)计分。
2、商务分占40分
根据公开招标中各投标人商务分得分换算(竞争性谈判商务分得分=公开招标商务得分÷70%×40%)
(七)汽车供货商的确定
中标厂家应推荐在太原地区的汽车供货商,负责省本级公务用车的供货及售后服务,在投标文件中注明供货代理商名称、详细地址、联系人等,报省级政府采购中心审核确定;推荐各市、县代理商,负责各市、县公务用车的供货及售后服务,并在投标文件中注明。由当地采购中心审核确定。
(八)供货周期
纳入协议供货的车型厂家应优先供货,供货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周,个别车型需定货的,不得长于30天。

五、项目实施步骤及时间安排
1、5月25日前发布招标公告
2、6月15日—6月16日,由省级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完成公开招标阶段的开标和评标工作。
3、6月17日—6月23日,由省级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完成竞争性谈判阶段的开标和评标工作。
4、6月24日—6月30日,由省级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完成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
5、7月1日起,开始执行采购结果。

六、项目的执行
(一)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
由省级政府采购中心与纳入汽车协议供货的厂家签订汽车协议供货框架合同,各级政府采购中心与当地的汽车代理商签订汽车协议供货合同。汽车协议供货合同与汽车协议供货框架合同在价格、服务等主要条款上应一致。
(二)协议供货后采购人具体采购程序
1、采购人在汽车协议供货品牌型号中选择所需车型经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批复后,向采购中心递交采购委托。采购人可自行选择协议供货商。
2、采购中心出具格式合同和验收单,由采购人与汽车协议供货经销商签订《汽车协议供货合同》。合同一式五份,分别报采购管理处、国库支付中心、采购中心、采购人、协议供货商。
3、供货验收。协议供货经销商、采购人分别按《汽车协议供货合同》供货、验收,填写验收单,并向采购中心备案。
4、支付货款。采购人验收后,持供货合同、验收单等有效凭证到政府采购管理处、国库支付中心办理付款手续。

七、项目的后续管理
1、项目实施后,采购人采购车辆必须经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批复后向采购中心递交委托。每笔汽车协议供货合同应由采购中心审核后才能发货、付款。
2、加强资金支付管理,以保证招标结果的严肃性。采购人原则上不得采购协议供货范围以外的车型。如情况特殊确实需要采购的,由各级集中采购机构组织不指定品牌的招投标或竞争性谈判采购。
3、项目实施后,采购中心要指定专人负责后续管理,围绕价格控制和服务质量密切跟踪,协议供货经销商必须按月(或按季)向采购中心提供采购车辆报表,内容包括车型品牌、型号、颜色、车价、发动机号、大架号、合同签订时间、供货时间等。
4、在协议供货有效期内,各协议供货供应商承诺的最低限价只能下调,而不能上调;如价格变化,协议供货供应商应在第一时间通知我中心,并得到我中心的确认,在不降低配置的前提下,依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价格调整。
5、在协议供货有效期内,若生产厂家推出比中标产品更高档次的替换车型,可将原投标车型一对一在相应的标项内替换为新车型,新车型的配置、优惠率不得低于原投标车型,价格原则上不高于原来的价格区间。
6、山西省省级政府采购中心有权对中标厂商及相应的履约经销商进行随机的合同履约情况检查,对政府采购指导价是否低于市场平均价进行核实。
7、建立采购人对协议供货单位的投诉及处理台帐,记录投诉内容及协调处理办法,对受到有效投诉的,将按合同规定对协议供货供应商进行处理。
8、建立协议供货供应商对采购人的投诉及处理台帐,对协议供货单位反映的采购人在协议供货单位以外的供应商处进行采购的、采购人不及时支付货款等行为进行记录,将有关情况及时报省财政厅采购处。

二○○七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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