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政府采购网上办公用品超市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采购网上办公用品超市的管理,确保商品供应价格相对优惠,促进公平竞争,根据政府采购法律和规章制度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政府采购网上办公用品超市(以下简称网上超市),是指威海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省驻威预算管理单位(以下简称采购人)按照定点采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威海政府采购网(www.whgp.gov.cn)自主选购供应商和商品及服务的网上场所。
威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采购办)负责网上超市的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凡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式选定的定点供应商及其供应商品和服务,全部纳入网上超市管理。
第三条 网上超市实行动态管理,确保商品价格相对优惠。
(一)根据采购人的需求依法采购补充网上超市商品;
(二)合同期内,定点供应商必须对商品价格及时作出调整,并向市政府采购办报送书面申请,确保价格的相对优惠;合同期满,定点供应商可以续签政府采购合同,也可以退出网上超市。
(三)对网上超市中的商品,准许其他供应商按照规定的程序公开竞价;竞价获准入市后,原有供应商自动退市。
(四)网上超市商品因为功能配置升级换代的,在供应价格不变的前提下,供应商可以向市政府采购办提交书面更换商品申请,更换网上超市原有商品。
第四条 网上超市商品公开竞价要求和程序:
(一)竞价供应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接受联合体报价,并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二)竞价范围只限于网上超市已有的商品,不接受超越范围的商品报价;
(三)竞价供应商必须制作纸质报价文件,于工作日上午9:00-10:00邮寄或送达市政府采购办;
(四)竞价供应商必须将报价文件装入信袋内加以密封,并在封签处粘贴封条、加盖公章,先密封后盖章;装报价文件的信袋上应写明:
1、报价人名称:××××××
2、采购项目名称:网上超市竞价
3、商品型号数量:
4、注明“评审时启封”字样。
(五)报价文件应当包括原有商品名称、型号、技术规格、成交价格、供应商名称,竟价商品名称、型号、技术规格、报价、服务承诺等,并加盖竟价供应商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六)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市政府采购办的监督下,将当天收到的报价文件集中拆封进行价格比较选择,确定提供最优惠商品价格的供应商及其商品,并于次日登录威海政府采购网;
(七)竞价成功的供应商将成为定点供应商,必须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纳入网上超市管理,其服务承诺不得低于原供应商的服务承诺;
(八)竞价成功的供应商,未在市政府采购办登记注册的,需交纳2万元的履约保证金。
第五条 参与竟价的供应商在投递报价文件的同时,须按照竟价商品每个型号100元,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交纳服务费。
第六条 被竟价退市的原供应商,自该商品按照新的价格登录网上超市之日起2个月内,不得参与该商品的竟价。
第七条 竞价供应商与网上超市商品的价格相比,其价格优惠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单价在100元以下(含100元)降价幅度在5%以上;
(二)单价在100元以上至1000元以下(含1000元)降价4%或以上;
(三)单价在1000元以上至5000元以下(含5000元)降价3%或以上;
(四)单价在5000元以上至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降价2%或以上;
(五)单价在10000元以上降价1%或以上。
第八条 网上超市供应商分立、合并或注销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超3日内,书面报告市政府采购办。
第九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退出网上超市:
(一)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
(二)违反政府采购合同有关约定的;
(三)商品停产或价格上涨的;
(四)未适时调整商品价格,被其他供应商竞价成功的;
前款第(三)项是指网上超市的商品出现生产停产情况或价格上涨幅度超过3%的,供应商应提供生产厂商或总经销商(或一级代理商)的书面证明文件并经批准的。
第十条 实行公示制度,竞价成功或退出网上超市的供应商及其商品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时间3个工作日(节假日除外),公示期内不接受供应商对该公示商品的报价及定点供应商对该公示商品进行的价格调整。
第十一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威海市政府采购活动。
(一)采取恶意竞争或不正当手段谋取竞价成功的;
(二)提供虚假内容,退出超市的;
(三)合同期内,提供属于政府采购目录内非本企业中标的商品累计达三次以上的;
(四)不按标准质量、时间的要求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效投诉累计达三次以上的;
(五)以无商品货源为由不能提供商品,有效投诉累计达三次以上的;
(六)退出网上超市后不履行完售后服务承诺的;
(七)未经批准擅自退出网上超市的;
(八)分立、合并或注销被批准,不按时书面报告市政府采购办的。
前款(一)至(七)项将不返还履约保证金。
第十二条 网上超市供应商有权拒绝采购人在采购过程中的不合理要求,并及时向市政府采购办反映。
第十三条 市政府采购办设立监督电话,受理定点采购活动中的投诉和举报。监督电话:5206470。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威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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