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务机动车辆定点加油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宁夏回族自治区政 发布于:2007-06-11 13:42:0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财政支出管理制度改革,加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公务机动车辆管理,规范财政支出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源头治腐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政府采购法〉的通知》,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凡自治区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的公务机动车辆加油均适用本办法。
省级领导干部专用车辆和单位挂靠、借用车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务机动车辆定点加油实行统一招标、分级管理、银行结算、一车一卡、全区通用。
第四条
定点加油站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原则上每两年招标一次。
自治区财政厅与中标加油站签订《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务机动车辆定点加油合同》。
第五条
公务机动车辆定点加油实行专用卡制度。“专用卡”分为“普通卡”和“机动卡”两种,“普通卡”采用一车一卡,机动卡为特殊情况而设,每个单位申办一张机动卡。机动卡可给本单位指定车辆加油或调整加油限额,但每月的刷卡量不得超过本单位上月加油总量的20%,持机动卡加油时必须同时持有《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务机动车辆机动卡加油通知单》方可加油。对个别单位车辆较多的,经本级财政部门审批,可以适当增加机动卡。
第六条
专用卡办理程序:
(一)填写《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务机动车辆定点加油卡申请表》加盖公章后送本级财政部门审核。
(二)单位在代理银行设在各市、县(区)的服务网点领取专用卡及服务手册。
第七条
首次办卡免费,但因持卡单位或个人保管不善,遗失、损坏需要补卡的,代理银行按照银行卡管理规定收取工本费和手续费。
第八条
专用卡缴费办法:
(一)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的公务机动车辆燃油费,填写《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务机动车辆定点加油卡限额分配表》,经本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实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
(二)单位自有资金安排的公务机动车辆燃油费,填写《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务机动车辆定点加油卡限额分配表》报代理银行,并将资金存入代理银行指定帐户。
单位在代理银行开立结算户的,资金当日存入,即划入专用卡;资金结算户在其他银行开立的,应提前办理资金转帐手续,三日内划存专用卡。
第九条
加油及结算程序:
(一)加油员在POS机输入车牌号码并查询专用卡余额后,方可加油,车号不符,拒绝加油。
(二)POS机打印一式两联的交易凭证,第一联加油站留存,第二联单位备查。
(三)代理银行和定点加油站对前一个工作日的油款进行交割结算,当日将油款划出。
(四)每月27日代理银行进行月结。同时将加油发票交割单送至各市、县(区)服务网点,各单位到当地代理银行服务网点领取发票交割单并按发票交割单金额报账。代理银行未设网点的,由代理银行将发票交割单金额寄送至单位进行报帐。
第十条
公务机动车辆定点加油实施后,各单位财务部门原则上不得报销自治区境内的加油发票。对车辆行驶到无定点加油站进行加油的特殊情况,其加油发票经单位主管领导审核,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方可报销。
第十一条
相关单位职责。
(一)定点加油站:严格执行本暂行办法,负责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务机动车辆定点加油合同》的有关条款,加强对加油员的培训,为各单位公务机动车辆提供优质足量的油品,并负责对加油车辆、加油卡进行认真审核确认,严格执行“一车一卡”制度。
(二)单位:加强对本单位公务机动车辆的管理,建立公务机动车辆加油内部管理制度;车辆发生增减变化要按照有关规定到本级财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及时向代理银行缴纳燃油费,保证车辆的用油。
(三)代理银行:根据财政部门的要求,负责定点加油系统软、硬件开发、维护,制作专用卡,为单位和定点加油站提供服务,及时办理资金结算事宜,向财政部门传输数据。
(四)财政部门:制定有关定点加油制度,并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管辖单位公务机动车辆定点加油资金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务机动车辆定点加油查询系统;协调处理各单位、代理银行、定点加油站在执行定点加油工作中的有关事宜。
第十二条
内部监督管理。
各单位对专用卡实行专人负责,及时在宁夏财政信息网上查询本单位车辆用油;对燃油费支出进行分析、检查、考核。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定期对单位进行检查。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对全区定点加油站的监管;市县财政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定点加油站的监管,对违规加油站进行的处罚,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发现单位在自治区境内非定点加油站加油的,一经查实,由财政部门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拨付车辆用油预算的等额经费,情节严重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构依法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分。
第十四条
定点加油站要严格遵守“四不准”规定,即:不准异车异卡加油;不准购置其他物品;不准套取支付现金;不准用其它容器加油。定点加油站有违规行为的,按合同约定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投诉、举报电话,定点加油站被有效投诉三次的,取消定点资格。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各市县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版权声明:
本网发布内容凡注明来源为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的,表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拥有其版权或已获得授权,内容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其他来源稿件,本网已标明出处及作者,转载仅为信息分享,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相关权益人及时与我们联系。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