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桂财采〔2007〕64号 )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使用财政预算资金(含国债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融资借款等各类财政性建设资金实施的工程项目。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拆除、修缮等,以及与工程项目紧密相关的工程设计、勘察、监理等政府采购项目。
第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采购活动全过程监督管理职责,主要负责工程项目资金预算(含预算控制价)和决(结)算审定,政府采购计划审批、信息公告、采购文件、合同等监督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行业管理职责。
第四条
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应当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并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批。采购人没有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计划的,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与采购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不准代理其政府采购事宜。
第五条
从事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代理的社会中介机构(集中采购机构除外)必须同时具备工程招标代理业务资格和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确认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
第六条
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采购方式分为招标采购和非招标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是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等)。
第七条
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招标(或采购)、中标(成交)、资格预审及其结果等有关信息公告,除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在有关部门指定媒体发布外,还必须在财政部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媒体免费发布。
第八条 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采购活动评审专家库必须依法组建、管理和使用。
第九条
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施工企业(投标或竞标人)的资格审查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设定符合项目要求的条件,原则上实行资格后审,即在开标评审的同时审查其资格。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实行资格预审的政府采购工程招标项目,招标采购单位(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竞)标人,不得对潜在投(竞)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行政手段限制投(竞)标人的数量,原则上凡是经审核合格的投(竞)标人均具有投(竞)标资格。
第十条
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按规定需要进行投资评审的,应当按投资评审的规定进行投资评审,并及时将评审结果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招标采购单位根据投资评审结果进行招标或采购。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上限控制价必须比投标截止日期提前7日以上(非招标方式必须比截标日期提前3日以上)向所有投(竞)标人公布。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采购原则上要求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或采购,原则采用合理低价法(或合理最低投标价法)评审。合理低价法评审的具体要求为:
(一) 将通过资格审查的合格投(竞)标人按其投(竞)
标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依次排出名次。
(二)投(竞)标人在10家以上的,原则要求将前五名有效投(竞)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评审的合理低价;投(竞)标人在5家以上10家以下的,将前三名有效投(竞)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评审的合理低价;投(竞)标人在5家(不含5家)以下的,按核准的最低价作为评审的合理低价。
(三)评标时原则要求以经评审的合理低价为得分最高,采用内插法计算各投(竞)标人的得分,投(竞)标人报价每高于合理低价1%的扣2分,每低于合理低价1%的扣1分,投(竞)标人得分最高者作为中标(成交)人。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项目工程如有特殊情况需要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定的,其商务标的评分标准参照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原则要求技术标的权重不高于总分的30%,商务标的权重不低于总分的70%。如需考核投标人综合实力、信誉、业绩方面的,其评分应包含在技术标中且该部分的权重不得超过技术标总分的20%。
第十三条
招标采购单位应当确定评审委员会推荐排名第一的中标(成交)候选人为中标(成交)人。排名第一的中标(成交)候选人放弃中标(成交)、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采购单位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成交)候选人为中标(成交)人。排名第二的中标(成交)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同样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采购单位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成交)候选人为中标(成交)人,其余以此类推。
第十四条
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合同必须自签订之日7个工作日内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合同应包括中标(成交)通知书、招标(采购)文件、投(竞)标人应答文件等。
第十五条
采购人根据本部门、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可以对工程预算在20万以下的工程项目实行定点采购,每年度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确定不少于三家的施工企业作为定点供应商(施工企业)。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规章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第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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