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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工作的实施办法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07-07-02 10:28:00 来源: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鄂政发〔2007〕30号 

  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推动我市政府采购工作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目标和原则 
                            
  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完善政府采购制度,加快推进公共财政建设,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监督体系,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深化财政支出管理改革,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发挥政府采购调控经济的政策功能,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遵循原则:一是合理分工、相互制衡。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要与采购执行机构分开,采购执行机构要与项目需求部门分开。二是规范管理、强化监督。严格采购工作程序,规范采购行为,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三是兼顾公平与效率。以公开、公平、公正、诚信为基准,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同时,着力提高工作效率,通过改进政府采购工作方式和方法,提高工作水平,实现采购效率、采购质量、服务水平与财政支出效益的同步提高。四是充分竞争,低价优先。以不得采用不合理条件排斥供应商参加竞争为前提,在满足需求的情况下,坚持低价优先原则。

  二、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制度 
                            
  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是财政支出管理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必然要求。采购人要依法采购,做到提早申报,自觉履行政府采购程序;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代理机构要依法从业,做到执行有序、优质高效;供应商要依法竞争,做到诚实守信;评审专家要依法评审,做到客观公正;政府采购监管机构要依法管理,做到监督有力。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即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均属政府采购范围。不论是集中采购机构采购,还是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采购前必须到财政部门采购监管机构履行政府采购审批手续,依法履行政府采购程序,否则,财政部门不予拨付、支付采购资金。要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办法,增强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政府采购规则意识和依法理财意识。要进一步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领导,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和执行机构要切实负起责任,狠抓落实,积极与有关部门相互合作,形成上下联动、步调一致的工作机制,共同做好政府采购工作,实现政府采购工作的制度创新与规范管理,确保《政府采购法》的顺利实施。

  三、依法理顺政府采购领导、管理、执行的关系,明确工作责任 
                            
  (一)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组织领导机构。为全面加强对全市政府采购工作的统一领导,统一管理,协调各有关部门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监督职能,成立政府采购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市长担任,负责领导、监督和协调全市政府采购工作,研究解决政府采购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政府采购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旗区人民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政府采购组织领导机构。 
                            
  (二)明确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市财政局是全市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责:制定我市政府采购管理的规章制度;拟定政府采购目录、集中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报市政府批准公布;审批政府采购方式;审报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资质;审核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统一管理评标专家数据库;考核集中采购机构的业绩;受理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投诉事项,管理政府采购信息的统计和发布工作等。  
                            
  (三)实现政府采购执行机构的独立运行。鄂尔多斯市政府采购中心是市级集中采购机构,主要职责是: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采购计划,组织实施集中采购业务;接受采购单位委托,代理分散采购业务和招标、合同签订及履约验收等具体政府采购事务的日常管理;接受供应商的质疑并尽快在规定时间内答复;政府采购中心的工作应保持相对独立,隶属于市人民政府。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中介性采购代理机构也可接受采购人委托,代理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集中采购机构和中介性采购代理机构都要自觉接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的领导和监督管理。

  四、规范政府采购工作程序

  (一)严格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在实行部门预算的同时,要全面推行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建立政府采购预算批复制度和上报汇总制度,通过细化财政性资金采购项目和编制年度政府采购计划,使各单位事先知晓具体的采购情况,采取有效手段按计划,按时间、按需求分类下达采购计划,形成较大的采购规模,发挥政府集中采购的规模效应。对于通用采购项目要实行定点采购和协议供货制度,在年初通过招标,确定一些通用采购项目的定点供应商,确定其优惠幅度,并建立一套完整的定点或协议供货制度,为通用项目的采购提供快捷方便的运作程序。针对一些特殊的项目,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前提下,制定一些有利于项目实施的采购组织形式,使采购工作更切合实际。

  (二)制定严格的采购操作流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要求,要严格操作流程,使整个政府采购过程置于“阳光”下,做到公开、公平、公正、透明。 
                            
  1、采购执行机构取回采购任务单据,要根据采购项目特点,确定实施项目的具体执行人员,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并对项目进行审查,完善项目采购的方案、确定采购项目清单;
  2、在指定媒体上发布采购信息公告,以提高政府采购的公开性、透明度,实行“阳光作业”。 
  3、编制采购招标文件,组织专家、采购人论证,编制的采购招标文件中不得含有排斥性、倾向性、歧视性条款,将编制完成的采购招标文件送采购人审核、签字确认。
  4、对供应商进行资格预审。对通过资格预审的合格供应商发售采购招标文件,采购招标文件售价应当按照弥补招标文件印刷成本费用的原则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降低政府采购准入门槛,不得排斥合格供应商参与竞争。参与竞争的合格供应商不得少于三家;
  5、成立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采购人和专家依法组成,专家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财政部门采购监管机构(财政局采购办)监督下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应占评审委员会的三分之二。中标单位应由评审委员会确定或由采购人按评审委员会推荐顺序确定。政府采购中心为组织者、主持人,不参与评标、定标工作。
   6、组织实施采购活动,即开标、评标。根据采购项目特点和技术要求,科学地选择评标方法,科学地设置并细化各项评审因素及其分值,以提高政府采购评审的质量和公正性。每项采购都应在纪检委、采购办、新闻媒体或公正机关的现场监督下进行;
  7、确定中标供应商,由评标委员会推荐或确定中标供应商;签发中标通知书,并在指定媒体上发布中标公告
   8、经公示无误后方可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招投标文件、采购合同在规定时间内报财政部门采购监管机构备案。

  (三)严把组织验收关 
                            
  要明确验收主体、验收标准和验收程序,要以采购招标文件、采购合同为依据。对于零星采购项目、数额较小项目、询价项目及协议供货项目由采购单位组织验收。对于集中采购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验收小组验收,验收小组必须由采购机构人员,采购人代表,技术专家等人员组成。大型或复杂的采购项目验收,财政部门采购监管机构应到场监督验收,要选择部分对该项目采购招标评审时的专家,并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参与。需由质检或行业管理部门参加验收的项目,必须邀请质检或行业管理部门的专家参与验收,具体验收标准严格按照招标标准和行业规定执行。验收过程应当制作验收备忘录,建立健全有关验收手续,参与人员分别签署验收意见。要建立完善供应商考核登记制度,实行优胜劣汰,奖罚分明的动态管理。对于一些履约、售后服务好、遵纪守法、商业信誉好的供应商给予一定的奖励,对于履行过程中有不良行为的供应商给予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招标活动的惩罚,使讲信誉、守承诺、质量好、服务优的供应商加入到政府采购行列,确保政府采购的效率和质量,确保政府采购产品好、质量高,服务优,维护采购人的合法利益和政府采购的信誉。

  五、科学制定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进一步扩大政府采购规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科学合理地制定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逐步扩大采购范围,增加专用设备购置和专项资金采购项目,为扩大政府采购规模奠定基础。要加强调研和学习先进地区的经验,对已纳入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未开展的货物类中的物资采购(救灾物资、防汛物资、抗旱物资等)、执法部门制服、图书材料、工程类采购和服务类中的定点印刷、定点加油加快推行力度,争取尽快推行;再者,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减少自行采购金额,严格按照集中采购目录依法采购。

  六、完善监督机制,构建政府采购监督体系 
                            
  (一)建立多部门共同配合的监督体系和机制。充分发挥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优势,逐步形成以财政部门为主,监察、审计及其他有关部门共同配合的监督机制。由财政部门依法对采购执行机构和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综合监督,监察、审计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和人员实施必要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司法、公证部门对政府采购招投标过程和结果实施特定监督,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法律、规章授权的职责范围内对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实施专项监督。 
                            
   (二)强化政府采购社会监督机制。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事项的公示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提高政府采购活动的透明度。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开辟社会监督渠道,实行特邀监督员、公布投诉举报电话等制度,发挥媒体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 
                            
  (三)完善供应商监督机制。畅通供应商质疑、投诉渠道,有效发挥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作用,明确供应商投诉的条件和要求,建立受理和处理供应商投诉程序,维护公平竞争,保护供应商合法权益。

  七、加强政府采购队伍建设

  政府采购从业人员要牢固树立服务观念,不断提高政策水平、法律水平和专业水平,全面、准确掌握政府采购制度的各项规定和多方面技能,成为专家型的管理人才。要制订政府采购从业人员业务考核制度,要注意选派政治、业务素质高,具有开拓性的工作人员充实政府采购队伍,建立一支德才兼备的政府采购队伍。

二○○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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