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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07-07-02 11:11:00 来源:山东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鲁科高字〔2007〕84号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若干配套政策、《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 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建设创新型省份的决定》(鲁发[2006]4号)精神,规范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提升我省科技自主创新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省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管理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负责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制定相关制度与标准,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科学的原则组织开展产品认定工作并公布《山东省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以下简称《产品目录》)。

第二条 建立财政性资金优先购买自主创新产品制度,财政部门根据《产品目录》研究制定《山东省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对列入《山东省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具有较大市场潜力并需要重点扶持的试制品和首次投向市场的产品,可以由政府进行首购或订购。

第三条 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均可申请认定。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受理截止时间为每年5月31日。

第四条 申请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产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
(二)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权益状况明确;
(三)产品具有自主品牌,即申请单位拥有该产品注册
商标的所有权;
(四)产品创新程度高。掌握产品生产的核心技术和关
键工艺;或应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方面对原有产品有根本性改进,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在国内外率先提出技术标准;
(五)产品质量可靠。通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检测。属于国家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如:医药、医疗器械、农药、计量器具、压力容器、邮电通信等产品),必须具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证书;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必须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六)产品具有潜在的经济效益和较大的市场前景或能替代进口。

第五条  申请单位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山东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申请表;
(二)市级(设区的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申报单位申请材料的审核证明;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上年度企业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
(四)必须提交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专利证书(不包括受理通知书,属专利权受让的,应提交专利权受让合同、专利权转让公告副本)、省级以上法定检测单位提供的产品质量性能测试报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植物新品种登记证书、新药证书、科技成果受让合同(协议书)、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科技项目立项文件、获奖证书、产品生产许可证书、环保证明、产品入网许可证、产品采用标准证明、产品进入市场的证明材料(销售合同,销售发票)等。

第六条 凡申请认定自主创新产品的单位,需向当地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有关材料;市级(设区的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核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签署审核意见后上报省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省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上报的产品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咨询,对符合条件的产品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颁发“山东省自主创新产品证书”,有效期三年。有效期满,被授予单位可再次申请认定,但应在有效期截止前三个月提出。

有效期内,若产品状况发生变化,被授予单位应及时向市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对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产品,将取消其省自主创新产品资格,并收回认定证书。

第七条 在产品申报认定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它欺诈手段骗取省自主创新产品证书的,由省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撤消认定证书并予以公告,三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自主创新产品申请,并取消其自主创新因素而获取的各种待遇。

第八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OO七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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