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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鄂尔多斯市财政局 发布于:2007-07-10 16:58:00 来源:鄂尔多斯市财政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意见》(内政字〔2003〕139号),为建立健全我市政府采购管理体制,依法开展政府采购工作,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简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财政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和其它财政性资金。全部或部分用财政性资金进行的采购,均属政府采购范围。
      第四条 
  采购单位实施政府采购项目,获取政府采购范围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所使用的资金成为政府采购资金,包括财政性资金及与其相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
      第五条 
  市财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国家财政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的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结合实际,制定我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实行分级管理、一年一定,并报上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 
  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应当遵循强化制约机制的原则,兼顾效益与效率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坚持分步实施、积极推进的原则。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其职能
  
  第七条 
  成立鄂尔多斯市政府采购领导小组,成员由财政、计划、监察、审计、建设、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等部门组成,集中研究解决实行政府采购制度中的有关问题,统一协调全市政府采购工作。
  市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
  第八条  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修订)本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规章制度;
  (二)组织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
  (三)拟定本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报市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四)受理采购单位申报的政府采购项目,审核汇总后下达采购任务;
  (五)审批公开招标以外的政府采购方式,依法依规审查分散采购项目;
  (六)负责集中采购资金的缴拨管理;
  (七)制定政府采购合同必备条款,制定合同统一范本,受理合同备案;
  (八)负责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认定,建立并管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监督管理供应商登记备案信息库;
  (九)负责政府采购中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报和认定、登记;
  (十)依法受理政府采购行政复议和应诉事项,查处政府采购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受理供应商投诉并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十一)对集中采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和业务考核,并定期公布考核结果;
  (十二)制定政府采购专业岗位任职要求,并进行资格认定;负责政府采购管理人员的培训;
  (十三)建立政府采购价格信息资料库,管理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发布、分析,接受社会监督;
  (十四)办理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其它有关事务。
  根据政府采购工作需要,在财政部门内设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专司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能和有关协调职能。
  第九条 
  市级设立集中采购机构。旗区可根据政府采购工作的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集中采购机构是政府采购的执行机构,是政府直属的非营利事业法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不隶属于任何政府部门。
  集中采购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委托,对纳入本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按照确定的采购计划、采购项目和采购方式,组织实施集中采购;
  (二)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委托,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工程、货物、服务类采购项目,依法组织招投标活动;
  (三)受采购人委托,对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在委托范围内代理采购;
  (四)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和采购单位委托,依法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进行审查;
  (五)按照委托权限签订或组织签订采购合同,并督促合同履行;
  (六)对每个政府采购项目都要形成完整的采购文件,妥善保存,并如实提供实施政府采购有关情况及采购信息;受理供应商提出的询问或质疑,并就委托授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答复;
  (七)制定集中采购内部操作规程,建立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对采购人员进行培训考核;
  (八)自觉接受财政、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依法独立承担集中代理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条 
  主管预算单位是本部门的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本部门的政府采购管理制度、规定,组织编制本部门的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负责本部门集中采购资金的管理和结算等。各部门制定的本部门政府采购的制度、规定,应及时报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  采购单位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其主要职责是:
  (一)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的同时,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编制本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
  (二)在采购预算额度内填列“政府采购计划申报表”,及时按隶属关系报送;
  (三)指派专人参与所属政府采购活动,联系和处理采购过程中的有关具体事项;
  (四)办理政府采购的其它有关事项。
  
  第三章  中介性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
  
  第十二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社会中介组织,可以向市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报上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取得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
  (一)依法成立并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熟悉政府采购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具有一定数量能胜任工作的专业人员,其中具有中级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应分别占机构人员总数的60%和20%以上;
  (四)具有采用现代科学手段完成政府采购代理工作的能力;
  (五)在申请资格前3年内,未发现法定代表人、委托代表人以及财务负责人有违反法律和规章的行为;
  (六)从事相关行业招标代理业务,需具备自治区以上相关部门颁发的招标资格证书;
  (七)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供应商进入我市政府采购市场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并经规定程序取得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
  (一)具有法人资格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遵守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及良好的履行合同记录;
  (四)具有良好的资金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提供的产品、服务具有良好品质和竞争力,售后服务优良;
  (六)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走私、偷税漏税等重大违法记录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四条  经我市规定程序认定、登记的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方可进入我市政府采购市场。
  
  第四章  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
  
  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组织形式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对纳入本级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属于通用政府采购项目的,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属于部门、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市财政局批准后,实行部门集中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可实行分散采购。
  第十六条 
  实行分散采购,可以由采购单位按照规定的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及有关规定组织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实行分散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应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报送采购方案并获得批准,采购完成后要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政府采购工作程序和采购方式
     
  第十七条 
  政府采购工作程序包括:编制和批准政府采购预算(和部门预算一并编制);制定政府采购计划;确定政府采购的组织形式(集中或分散采购);确定并执行采购方式;组织实施采购并确定供应商;签订和履行采购合同;验收和支付等。
  第十八条 
  政府采购预算是反映采购单位年度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的计划,是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也是部门预算的细化。采购单位应当按财政部门的要求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汇总。
  第十九条 
  根据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各部门、单位制定政府采购计划,并按部门汇总上报。政府采购计划主内容包括:采购项目、采购方式、采购时间、资金支付办法等。
  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是政府采购的基础,必须做好编制和审核工作。
  第二十一条  政府采购(包括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采用以下采购方式:
  (一)公开招标采购:即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
  (二)邀请招标采购:即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3家以上供应商,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的采购方式;
  (三)竞争性谈判采购:即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
  (四)询价采购:即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比较其报价的采购方式;
  (五)单一来源采购:即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向供应商直接购买的采购方式;
  (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它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第二十二条  经我市规定程序审查认可、登记的专家,方可参加我市政府采购项目实施的评审工作。
  
  第六章  政府采购合同及验收
     
  第二十三条  政府采购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章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采购单位或集中采购机关应当依照合同约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可以邀请国家认定的检测机构负责验收工作。
  
  第七章  政府采购资金的管理与支付
  
  第二十五条  政府采购资金的管理与支付,按同级财政部门有关国库集中支付的规定办理。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四)对采购代理机构的采购价格、节约资金效果、服务质量、信誉状况及有无违法行为等事项进行考核,并定期如实公布考核结果。
  第二十七条  审计机关要对政府采购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八条  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第二十九条 
  财政部门可以单独开展检查,也可以与有关部门组织联合检查。通过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探索监督检查的方式和方法,完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制。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机关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第九章  罚  则
  
  第三十一条 
  凡发现规避政府采购、套取政府采购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八章的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凡未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或编列不全的部门、单位,财政部门不予批复年度部门预算;凡属政府采购项目,不履行规定的采购程序和采购方式的,不予拨付、支付采购资金。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没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均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授权市财政局制定本办法的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鄂尔多斯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四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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