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考核暂行办法
作者:四川省财政厅 发布于:2007-08-02 09:34:00 来源:四川政府采购网
川财采[2007]24号
各市(州)财政局、各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
为加强对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行为,提高采购效率,根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第31号令)及有关规定,省财政厅制定了《四川省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考核暂行办》,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
二零零七年七月三十日
四川省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行为,提高采购效率,根据《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令第31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是指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代理机构)。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政府采购活动的社会代理机构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社会代理机构的考核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省级财政部门视情况授权市(州)级财政部门对住所在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代理机构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应报省级财政部门。
第四条 社会代理机构的考核,应当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的原则。
第五条 社会代理机构的考核实行定期考核,每年进行一次,于次年五月底前完成上年度的考核。
第六条 社会代理机构的考核实行现场考核和送达考核相结合的考核方式。
现场考核是指到社会代理机构实地考核。
送达考核是指社会代理机构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将需要考核的全部资料按时送到财政部门所进行的考核。
第七条 社会代理机构应当按时报送《政府采购项目信息记录表》。没有报送《政府采购项目信息记录表》的社会代理机构不列入考核对象。
第八条 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突出年度考核重点。
第九条 财政部门在考核工作中应做到要求明确、程序规范。在考核工作中,财政部门与社会代理机构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财政部门不得借考核干预社会代理机构的正常工作。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十条 社会代理机构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情况。
第十一条 社会代理机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监督制度情况。包括是否建立岗位工作纪律要求,工作岗位设置是否合理,管理操作环节是否权责明确,是否建立内部监督制约体系。
第十二条 社会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情况。包括是否符合规定的专业岗位任职要求,是否开展内部培训和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培训。
第十三条 社会代理机构采购范围和采购方式的执行情况。包括是否超出授予资格的业务范围承揽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以及是否按规定的采购方式执行。
第十四条 社会代理机构采购程序执行情况。包括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是否符合规定,采购文件编制是否存在倾向性和歧视性,组建评审委员会是否合法,发售采购文件和接收投标文件是否合法,开标、唱标是否规范,政府采购信息公布是否符合规定,质疑处理是否符合规定,被投诉情况。
第十五条 社会代理机构的服务质量和信誉状况。
第三章 考核要求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应当制定考核方案和组建考核小组。
考核方案应于每年一月底前以文件形式发布,包括具体考核时间、考核对象、考核方式、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等。
考核小组应当根据考核方案组织考核,考核小组可以邀请监察及其他部门人员参加。
第十七条 社会代理机构应当根据考核方案自查,并形成书面材料,报送财政部门。同时做好有关考核所需文件、数据及资料的整理工作。
第十八条 考核应当征求采购人、供应商的意见。
第十九条 考核实行百分制。
第四章 考核结果及责任
第二十条 考核小组应当形成考核报告,财政部门根据考核报告形成考核结果,并书面通知被考核社会代理机构。
第二十一条 考核结果应当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向社会公开发布。考核结果应作为采购人选择社会代理机构代理采购业务的基本依据。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应责令社会代理机构限期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告财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 社会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政府采购代理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超出授予资格的业务范围承揽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
(二)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财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财政部门监督检查的。
第二十四条 社会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应取消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由认定资格的财政部门依法取消其政府采购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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