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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本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及定点采购管理办法

作者:赣州市财政局 发布于:2007-08-02 16:55:00 来源:赣州政府采购中心网

赣市财购字[2007]17号
 
市直各单位,协议供货及定点采购供应商:

  现将《赣州市本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及定点采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赣州市本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及定点采购管理办法
 
二〇〇七年七月十八日
 
 赣州市本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及定点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简化政府采购手续,提高采购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赣州市本级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协议供货及定点采购,是指对部分政府采购项目,通过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确定项目的品牌型号、采购价格、售后服务及供应商等,用协议的形式加以明确,由采购人在供货有效期内自主选择采购的一种方式。
  第三条 协议供货及定点采购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是指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和履约能力,经公开招标确定的,从事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业务的制造、代理或销售商。
  第四条 赣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采购办)负责市本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及定点采购的监督、管理工作。集中采购机构(或代理机构,以下简称采购机构)负责市本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及定点采购的具体管理及操作工作。赣州市招标投标中心是市本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
 
  第二章 协议供货及定点采购的范围
 
  第五条 协议供货及定点采购的范围和采购标准,根据市政府采购目录规定的范围及限额标准,经采购机构招标确定后,由赣州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下文实施。具体内容可通过赣州市招标投标中心网(www.gzzbtbzx.com)及赣州市政府采购网(www.gzzfcg.gov.cn)查询。
  第六条 实行协议供货及定点采购的项目,一般为采购人需求频繁、规格标准相对统一、价格相对稳定、市场货源充足的通用类货物或服务。
  第七条 采购人询价非协议供货商的价格比协议供货价更低的,经采购办批准,可向非协议供货商采购。
  第八条 协议供货有效期原则上为半年。定点采购有效期原则上为一年。
  第九条 市财政局对中标的供应商颁发“赣州市本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定点采购)供应商”标牌。
 
  第三章 协议供货及定点采购程序
 
  第十条 协议供货采购按以下程序办理:
  1、采购人以政府采购预算为基础,按照经济适用的原则自主选择本次协议供货范围内的货物,填写《赣州市本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申报及验收明细表》一式肆份,加盖单位公章,交市财政局相关业务主管科室(以下简称业务科室)进行审核。采购人或业务科室同时将资金转账到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专户。
  2、采购办在《赣州市本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申报及验收明细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后,通知协议供应商办理相关手续后直接采购。
  3、各供应商按中标的价格优惠幅度、承诺服务,向采购人提供相应的中标产品及售后服务。
  4、采购人在申报紧急采购项目时应向采购办说明或先予备案。
  第十一条  定点采购按以下程序办理:
  1、采购人在定点供应商范围内自行选择适合本单位的供应商,采购单位提前通知供应商(特殊情况除外),约定需要的规格、数量和送货时间、地点。
  2、供应商根据采购人的约定配齐产品免费、及时送货上门。货物送达后,供应商必须开具“销售清单”,注明品牌、型号、数量、单价等,交单位经办人员签字后将存根联带回。
  3、供应商向采购人开具正式发票,采购人凭供应商直接出具的加盖“赣州市政府采购定点采购业务专用章”的正式发票记账。
  第十二条 协议供货产品由采购人验收合格后,提供相关资料交采购办进行资金结算。结算按《赣州市本级政府采购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执行。定点采购产品由供应商凭销售发票与采购人直接结算。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单位按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采购人原则上不得向协议供货及定点采购范围外的供应商采购。确因工作需要采购不在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范围内的,由采购机构实行招标采购。
  第十四条 采购人不得假借协议供货及定点采购之名,规避、逃避集中采购;不得向供应商提出超越供货承诺范围的其他要求。
  第十五条 采购人应对协议供货及定点采购的价格进行监督,对供应商的违约行为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第十六条 采购人应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和费用结算制度,及时与供应商结算。
  第十七条 供应商在中标后,必须与采购机构签订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合同,并对有效期内提供的项目、价格、售后服务等事项做出具体承诺。
  第十八条 协议供货及定点采购供应商在有效期间内应向采购机构缴纳履约保证金。
  第十九条 协议供货及定点采购供应商应当配合市财政局及采购机构对项目的管理与监督,及时公布、
提供及刷新项目的具体配置和市场价格等信息。
  第二十条 供应商按月在月终后5个工作日内将价格变动情况、统计报表上报采购办、采购机构审核、备案。
  第二十一条 采购机构可按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供应商的实际成交价随时调整供货价格。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及定点采购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及定点采购供应商实行定期考核制度。市财政局对每期协议供货及定点采购供应商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下一次招标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四条 在协议供货及定点采购有效期间,采购办和采购机构将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对协议供货及定点采购供应商的价格调整时间和供货价进行核实,如发现价格调整时间滞后或供货价高于市场平均售价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经核实,可取消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供应商的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 采购人及供应商违反相关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市本级协议供货及定点采购适用于本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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