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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本级政府采购管理实施细则

作者:赣州市财政局 发布于:2007-08-02 17:02:00 来源:赣州政府采购中心网

赣市财购字[2007]8号 
 
市直各单位:
  为加强市本级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赣州市本级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赣州市本级政府采购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赣州市本级政府采购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规范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确保政府采购工作公开、公正、公平地进行,规范市本级政府采购工作程序,理顺工作关系,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和质量,降低采购成本,根据《赣州市本级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政府采购项目申报

  第二条 政府采购项目的填制
  采购人根据申报项目的情况对照市本级政府采购目录,填制《政府采购项目申报表》。
  ㈠一般货物、服务类项目填写《赣州市本级政府采购申报表》一式三份;
  ㈡实行协议供贷的项目如办公设备、空调等填写《赣州市本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申报及验收明细表》一式四份;
  ㈢实行定点采购的项目如办公用纸、印刷、公务用车定点加油、公务用车定点保险等,按相应文件执行;
  ㈣工程类项目按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㈤采购人在填制《申报表》时,应注明采购项目的总体方案、技术指标、技术性能、服务要求、采购数量、预算金额及资金来源等基本情况,原则上不得指定品牌(小汽车、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方式除外)。填写的内容不得带有倾向性。属协议供货的还需写明所选择的协议供货供应商名称。
  第三条 政府采购项目的申报
  ㈠单位填写好政府采购项目申报表后,加盖单位公章,交市财政局相关业务主管科室(以下简称业务科室)进行审核。
  ㈡业务科室应于每星期四上午之前,将审核好的申报表交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办(以下简称采购办);当年需投入使用的政府采购项目最迟于本年12月25日前报送,12月25日至12月31日不再受理项目申报。
  ㈢采购人在申报紧急采购项目时应向采购办说明或先予备案。
 
  第三章 政府采购项目审核及资金落实

  第四条 业务科室负责审核归口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申报及资金落实情况,并负责政府采购项目资金的管理和跟踪问效。
  第五条 业务科室收到各单位报送的采购申报表后,3个工作日内,对申报表中的项目及资金来源情况进行审核,确保政府采购项目合理、资金得到落实。
  ㈠预算内资金由业务科室负责在项目审核后直接划转政府采购专户;
  ㈡预算外资金由采购人提出申请,报业务科室审核后,由国库科划转;
  ㈢单位自筹资金由单位在报送项目申报表同时直接划转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专户,并附划款凭证复印件;
  ㈣国库集中支付资金由采购人在申报采购项目时通过“金财网”向业务科室提交项目用款计划。
  第六条 资金来源落实后,业务科室在项目申报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加盖科室公章,申报表及时转交采购办。

  第四章 政府采购项目审批

  第七条 采购办接到项目申报后,通常于每星期四下午将项目汇总表送国库集中支付中心(以下简称“支付中心”)审核资金到位情况。
  第八条 支付中心审核资金到位情况后,在汇总表上签署意见,退回采购办。
  第九条 已确认采购资金到位的项目由采购办批准进行采购;凡采购资金未足额到位的一律不安排采购。采购办通常于每星期五进行项目审批。
  ㈠实行协议供货的项目由采购办通知协议供货供应商领取申报表办理;
  ㈡非协议供货项目由采购办批准并确定采购方式后,下星期一转至集中采购机构(或代理机构,以下简称采购机构)实施采购。市招标投标中心是市本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采购采用以下方式:
  1、公开招标;
  2、邀请招标;
  3、竞争性谈判;
  4、单一来源;
  5、询价;
  6、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㈢定点采购项目由单位直接与定点采购供应商联系,按相应文件规定执行;
  ㈣政府采购目录中规定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的项目,由单位提出部门集中采购书面申请,经市财政局批准后,由单位实行部门集中采购;
  ㈤已批准实行采购的项目申报表,采购办将退还一份给采购人存档,各单位到支付中心领取。
  第十条 达到招标规定,确因特殊情况或招标失败需采取其它方式进行采购的,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采购办批准。
  第十一条 应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的项目因特殊情况需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的,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采购办批准。
  第十二条 单位采购公务用车的,按市政府有关规定进行申报。
  第十三条 已进入审批程序的项目,采购人不得擅自取消采购。因特殊情况需取消采购的,采购人应提交申请,经采购办批准方可取消。

  第五章 政府采购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实施。
  ㈠采购机构在收到政府采购办批准的采购项目后,要严格按照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组织实施。
  ㈡采购机构业务操作程序主要有准备采购、执行采购、发布中标公告、发中标通知书、归集资料等,各个环节都应按本规程办理。
  ㈢准备采购
  采购机构根据采购办下达的采购任务,确定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制定采购方案,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其中公开招标的招标文件在发布前应书面告知市纪检委及采购办)。对需答疑的项目应及时答复。发售标书时,采购机构应按规定收取相关工本费及投标保证金。招标公告或招标文件发出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
  ㈣执行采购
  执行采购时应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采购方式规定的程序执行,采购过程中发生的情况及问题应及时与采购办和采购人沟通。
  第十五条 公开招标方式按以下程序操作:
  1、采购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并征求采购人意见。
  2、征求意见后的招标文件和拟发招标公告报经采购机构负责人审定。
  3、审定后的招标公告在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发布。
  4、发售招标文件并登记购买标书供应商名单。公布信息期满且招标文件发出20天后组织开标活动。
  5、向投标登记的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其额度不超过预算金额的百分之一。
  6、开标前由采购机构派员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并记录抽取时间、及专家相关资料。
  7、接受投标时要作好登记。如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应当场拒绝接收。
  8、开标时,应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当众拆封,宣读有关投标内容,并经监督人核定投标有效。公开招标实行一次性不得变更的报价。
  9、组织评标小组评标,其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评委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时严格按照评分办法执行。定标由评标小组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或由评标小组向采购人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
  10、评标结果在赣州政府采购网上公示三个工作日。
  11、根据公示且无异议的中标结果向中标方发出中标通知书
  12、无息退还所有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中标方的投标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一般按不超过中标金额的百分之二收取,在合同履行完毕后无息退还。
  第十六条 邀请招标方式按以下程序操作:
  1、编制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文件,征求采购人意见。
  2、征求意见后的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文件报采购机构负责人审定。
  3、审定后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文件在正式发售前报采购办备案。
  4、在赣州政府采购网公开发布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信息。
  5、采购机构组织资格预审,在资格评审合格的供应商中随机确定三家以上供应商作为邀请对象,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6、发售标书并登记供应商名单。
  7、开标前采购机构派员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并记录抽取时间及专家相关资料。
  8、接受投标并检查投标书密封情况,作好登记。如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应当场拒绝接收。
  9、向投标登记的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其额度不超过投标总金额的百分之一。
  10、组织开标活动,对整个过程记录、存档。
  11、组织评标小组评标,其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评委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时严格按照评分办法执行。定标由评标小组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或由评标小组向采购人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
  12、评标结果公示二个工作日。
  13、根据公示且无异议的定标结果向中标方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十七条 竞争性谈判方式按以下程序操作:
  1、编制谈判文件,征求采购人意见。
  2、采购机构组织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
  3、谈判小组从符合资质条件的供应商中确定三家以上供应商或在指定媒体公开发布信息经供应商报名后,向其发售谈判文件。
  4、组织谈判小组根据谈判文件确定的谈判时间及程序分别与供应商谈判,并记录过程和存档。
  5、谈判结束后,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最后报价及有关承诺。
  6、组织谈判小组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未成交的供应商。
  7、评标结果公示二个工作日。
  8、根据公示且无异议的中标结果向中标方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十八条 询价采购方式按以下程序操作:
  1、拟订询价文件,征求采购人意见。
  2、采购机构组织询价小组。询价小组由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
  3、询价小组从符合资质条件的供应商中确定三家以上供应商;也可在指定媒体公开发布信息,供应商报名响应后,向其发出询价函。
  4、要求被询价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5、询价小组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其结果通知所有未成交的供应商。
  6、评标结果公示一个工作日。
  7、根据公示且无异议的定标结果向中标方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十九条 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经采购办批准,采购人与供应商应当遵循《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原则,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
  第二十条 部门集中采购按上述程序实施政府采购。单位在部门集中采购时,应成立招标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或交由中介机构承办。

  第六章 采购结果的确认

  第二十一条 评标结果经公示无异议,确定中标人,由采购机构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二十二条 在采购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㈠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㈡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㈢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㈣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二十三条 废标后的处理。
  ㈠出现本规程中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情形的,经采购办批准,可采用其它方式采购。
  ㈡出现本规程中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情形的,经查实,应予废标,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㈢出现本规程中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情形的,按以下办法处理:
  1、由采购人书面变更预算,经采购办批准,重新招标。
  2、采购人不变更采购预算的,经采购办批准,采用其它方式招标。
  ㈣出现本规程中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情形的,应由采购人提交书面申请,说明理由,经采购办批准后,方可取消采购任务。
  ㈤废标后,采购人仍需进行采购的,应向采购办重新提出采购申请。
  ㈥废标后,采购人需变更采购项目或申请实行部门集中采购的,采购人应提交书面申请,经采购办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有中标无效情形的,由市财政局或其上级财政部门认定中标无效。
  第二十五条 已废标或招标失败的项目,采购机构应及时书面告知采购办。
  第二十六条 采购机构对每半月招标情况进行统计;对每季度及每年采购情况进行汇总,产生季报和年报,并于季度及年度终了7日内报采购办。
  第二十七条 单位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后应及时向采购办报送采购结果。

  第七章 签定和履行合同

  第二十八条 政府采购合同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三十日内由采购人(甲方)和中标人(乙方)签订,一式四份(甲、乙方,采购机构、采购办各一份)。合同签订后于提交付款报告时报采购办备案。
  第二十九条 政府采购合同的内容由签订合同的双方商定,主要包括以下基本条款:⑴签订合同双方的名称、地址、电话;⑵收款人名称、开户银行、账号;⑶标的;⑷价款或报酬;⑸付款条件;⑹质量标准;⑺验收标准、方法、费用;⑻履约期限、地点、方式;⑼违约责任;⑽解决争议的方法;⑾本合同的政府采购项目的编号及方式;⑿招标文件、谈判文件、采购文件、询价文件等政府采购文件和投标文件、报价文件是政府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条 政府采购合同的履约、验收由采购人负责,大型或技术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成员应当在政府采购验收单上签字盖章,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合同的补充、变更或终止的管理。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经采购机构转报采购办审批后,由采购机构组织采购人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签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第八章 资金结算

  第三十二条 采购项目资金原则上每星期支付一次,遇长假时在假前视情况可支付二次。
  第三十三条 采购人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后,应在验收报告上写明“验收合格”。根据采购合同需要付款时,应提供政府采购购销合同、验收报告书、发票复印件及中标通知书等交采购办及采购机构各一份。按合同实行分期付款的,应提交付款申请,在申请中明确本次付款金额。
  第三十四条 国库集中支付单位在项目验收合格付款时,除报送网上申请和支付资料外,还需向采购办提交由支付系统产生的纸质《财政直接支付汇总申请书》一份。
  第三十五条 政府采购项目款项通常于每星期四下午进行汇总、审核、复核,星期五审批后,交支付中心付款。
  第三十六条 支付中心依据审批的《赣州市本级政府采购资金付款通知书》及时付款。政府采购拼盘项目资金按照采购单位自筹资金、预算外资金、预算内资金的顺序支付。
  第三十七条 定点采购项目结算由单位按国库集中支付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采购人自筹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用于政府采购项目后有结余的,可用于下一次本单位的政府采购项目。支付中心每年核定一次政府采购结余资金。预算内资金节约金额转入专户结余;预算外资金和自筹资金节约金额根据采购人意见,退回采购单位或结转下年滚存使用。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各县(市、区)财政局可参照本规程制定本县(市、区)政府采购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从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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