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政府采购专家库管理操作管理规程
作者:河南 发布于:2007-08-14 11:17:00 来源:河南省财政厅
豫财办购〔2007〕1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河南省政府采购专家库,加强对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管理,实现全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源共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03]119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政府采购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或咨询工作的各类经济、技术、法律方面的专家。
省财政厅按照“统一建库,属地审核,分级管理,资源共享,随机抽取,管用分离”的原则,建立全省统一的政府采购专家库,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建立分库,专家库的管理和使用全部通过电子网络实现。
第三条 评审专家采取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推荐与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确定。
集中采购机构和经财政部门批准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自身管理的符合条件的专家进行推荐,并作为评审专家候选人报所在地财政部门审核登记。
第四条 省财政厅负责对河南省政府采购专家库的网络技术维护,各地财政部门负责对分库的维护管理。
第五条 经审核认定进入政府采购专家库的人员名单,应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第二章 专家库的建立
第六条 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在政府采购的评审过程中能以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为行为准则;
(二)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文化程度、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精通专业业务,熟悉产品情况,在其专业领域享有一定声誉;
(三)熟悉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理论知识,熟练使用计算机进行网络操作,能胜任政府采购评审工作;
(四)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五)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年龄原则在65岁以下;
(六)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七)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对达不到第七条第二款所列条件和要求,但在相关工作领域有突出的专业特长并熟悉市场销售行情,且符合专家其他资格条件的,可以经当地财政部门审核后,认定为评审专家。
第八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的在职和离退休人员(以下简称“申报人”),均可向当地财政部门自我推荐,也可以由所在单位或本行业其他专家推荐。自我推荐或推荐时应遵循以下入库程序,并提供相关材料:
(一) 登陆河南省政府采购网(),进行注册登记。申报人应如实注册填写本人相关信息。(本人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书扫描件在网上传或修改、简历特别是专业应具体明确、品目应选小品目);
(二) 注册完毕后打印《河南省政府采购专家申请表》
(三) 申报人应向当地财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河南省政府采购专家申请表》。其中,属于所在工作单位(或行业协会)推荐、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推荐的,由推荐单位签署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属于本行业其他专家推荐的,应由本行业二名以上(含二名)专家签署推荐意见。
2、申报人的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证明申报人专业水平或能力的学术论文、科研成果或获奖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
(四) 申报人应按属地原则向所在地市级财政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申报人不得在不同地区进行重复申报。
(五)各级财政部门对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要求,审核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即可认定其专家资格,同时根据申报人的专业或特长,确定其能够参加评审的政府采购品目类别,实现以品目分类为基础,品目分类和专家分类协调一致。
(六)凡经财政部门认定的评审专家,由各地财政部门颁发统一格式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聘书》。
(七)各级财政部门应将所有经认定合格的评审专家的有关信息登记录入河南省政府采购专家库,并将名单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第三章 专家库的使用
第九条 评审专家的抽取使用,原则上由采购人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经办人在财政部门监督下,从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特殊情况下,经采购人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同意,也可以由财政部门专家库维护管理人员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后,推荐给采购人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因行业和产品特殊,专家库不能满足需求时,经财政部门批准,可以由采购人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确定评审专家人选,确定结果应报财政部门备案。
对专业人员较少的领域,或者不具备随机抽取条件的,可由采购人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专家人选,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确定为评审专家。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指定评审专家或干预评审专家的抽取工作。
第十条 评审专家的抽取使用,应遵照以下程序:
(一)采购人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项目需求,在抽取评审专家1日前,网上填写《评审专家需求申请表》,说明计划抽取评审专家的品目类别和数量等,报送采购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
(二)在开标、谈判、询价前12小时内,特殊情况的在48小时内,采购人代表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经办人通知财政部门的政府采购专家库管理人员,约定抽取评审专家的具体时间,届时由采购人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经办人和财政部门专家库管理员或其他监督部门的监督人员共同使用系统密匙登陆专家抽取程序,打开政府采购专家库,并由采购人代表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经办人进行操作,按照设定的条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抽取时,应当根据评审专家需求情况,按实际需要加二人以上人员的数量抽取,其中抽取顺序在后几位的为候补评选专家。抽取到符合回避条件的评审专家时,专家库管理系统自动进行识别,并予以回避。系统未能识别的,评审专家应主动提出回避,财政部门、采购人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也可要求其回避;
(三)专家库管理系统通过网络对随机抽取到的评审专家按照抽取顺序进行自动语音通知;
(四)评审专家根据自动语音通知,确定是否参加评审工作,并按语音提示反馈有关信息;按照反馈信息情况,专家库管理系统进行评审专家确定或自动补抽工作;
(五)评审专家同意参加评标后,系统自动将评标时间、地点、项目名称以短信方式发送到评审专家手机;
(六)需要更换抽取到的专家时,采购人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填写更换理由,财政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重新抽取,且抽取的更换人数原则上不能超过已抽取总数的三分之一;
(七)如果出现专家库专家不足需要改变抽取条件时,采购人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填写新的抽取要求,财政部门同意后即可重新抽取。
第十一条 采购人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项目评审的需要,可以抽取本地的评审专家,也可以抽取本地区以外的其他地区的评审专家。需要使用外地评审专家时,需在报送的政府采购专家需求表中予以说明。
第十二条 采购人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对抽取评审专家的情况现场登记,由参与抽取工作的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并存档备查。
第四章 专家库的管理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负责全省政府采购专家库的建设规划工作,并逐步建立和完善省、市、县三级政府采购专家分库。
第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省财政厅可以授权省辖市财政部门或具备条件的县(市)财政部门设置评审专家语音通知终端,方便评审专家的通知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按照细化的政府采购品目,结合评审专家申请的评审品目情况,对评审专家进行分类合并,实行评审专家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建设专家库,在同类品目中抽取专家。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评审专家资格和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并建立评审专家信息反馈制度和资格审验制度,对本地区评审专家的资格认定、信息入库、业务培训、抽取使用和执业行为以及专家库的更新维护等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七条 对在政府采购评审工作中有违规行为、不再胜任评审工作、复审不合格的,或者本人提出不在担任评审专家申请的,财政部门可以随时办理有关解除资格聘用手续。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及时将评审专家的资格认定情况、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情况、培训考核情况、相关人评议情况以及违法违规处罚情况等信息登记录入政府采购专家库。
第十九条 对违法违规的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和财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评审专家按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政部、监察部财库[2003]119号)规定,享有相关权利并承担相关义务。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河南省政府采购专家库,加强对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管理,实现全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源共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03]119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政府采购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或咨询工作的各类经济、技术、法律方面的专家。
省财政厅按照“统一建库,属地审核,分级管理,资源共享,随机抽取,管用分离”的原则,建立全省统一的政府采购专家库,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建立分库,专家库的管理和使用全部通过电子网络实现。
第三条 评审专家采取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推荐与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确定。
集中采购机构和经财政部门批准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自身管理的符合条件的专家进行推荐,并作为评审专家候选人报所在地财政部门审核登记。
第四条 省财政厅负责对河南省政府采购专家库的网络技术维护,各地财政部门负责对分库的维护管理。
第五条 经审核认定进入政府采购专家库的人员名单,应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第二章 专家库的建立
第六条 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在政府采购的评审过程中能以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为行为准则;
(二)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文化程度、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精通专业业务,熟悉产品情况,在其专业领域享有一定声誉;
(三)熟悉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理论知识,熟练使用计算机进行网络操作,能胜任政府采购评审工作;
(四)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五)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年龄原则在65岁以下;
(六)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七)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对达不到第七条第二款所列条件和要求,但在相关工作领域有突出的专业特长并熟悉市场销售行情,且符合专家其他资格条件的,可以经当地财政部门审核后,认定为评审专家。
第八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的在职和离退休人员(以下简称“申报人”),均可向当地财政部门自我推荐,也可以由所在单位或本行业其他专家推荐。自我推荐或推荐时应遵循以下入库程序,并提供相关材料:
(一) 登陆河南省政府采购网(),进行注册登记。申报人应如实注册填写本人相关信息。(本人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书扫描件在网上传或修改、简历特别是专业应具体明确、品目应选小品目);
(二) 注册完毕后打印《河南省政府采购专家申请表》
(三) 申报人应向当地财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河南省政府采购专家申请表》。其中,属于所在工作单位(或行业协会)推荐、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推荐的,由推荐单位签署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属于本行业其他专家推荐的,应由本行业二名以上(含二名)专家签署推荐意见。
2、申报人的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证明申报人专业水平或能力的学术论文、科研成果或获奖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
(四) 申报人应按属地原则向所在地市级财政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申报人不得在不同地区进行重复申报。
(五)各级财政部门对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要求,审核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即可认定其专家资格,同时根据申报人的专业或特长,确定其能够参加评审的政府采购品目类别,实现以品目分类为基础,品目分类和专家分类协调一致。
(六)凡经财政部门认定的评审专家,由各地财政部门颁发统一格式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聘书》。
(七)各级财政部门应将所有经认定合格的评审专家的有关信息登记录入河南省政府采购专家库,并将名单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
第三章 专家库的使用
第九条 评审专家的抽取使用,原则上由采购人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经办人在财政部门监督下,从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特殊情况下,经采购人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同意,也可以由财政部门专家库维护管理人员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后,推荐给采购人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因行业和产品特殊,专家库不能满足需求时,经财政部门批准,可以由采购人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确定评审专家人选,确定结果应报财政部门备案。
对专业人员较少的领域,或者不具备随机抽取条件的,可由采购人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专家人选,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确定为评审专家。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指定评审专家或干预评审专家的抽取工作。
第十条 评审专家的抽取使用,应遵照以下程序:
(一)采购人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项目需求,在抽取评审专家1日前,网上填写《评审专家需求申请表》,说明计划抽取评审专家的品目类别和数量等,报送采购项目所在地财政部门;
(二)在开标、谈判、询价前12小时内,特殊情况的在48小时内,采购人代表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经办人通知财政部门的政府采购专家库管理人员,约定抽取评审专家的具体时间,届时由采购人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经办人和财政部门专家库管理员或其他监督部门的监督人员共同使用系统密匙登陆专家抽取程序,打开政府采购专家库,并由采购人代表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经办人进行操作,按照设定的条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抽取时,应当根据评审专家需求情况,按实际需要加二人以上人员的数量抽取,其中抽取顺序在后几位的为候补评选专家。抽取到符合回避条件的评审专家时,专家库管理系统自动进行识别,并予以回避。系统未能识别的,评审专家应主动提出回避,财政部门、采购人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也可要求其回避;
(三)专家库管理系统通过网络对随机抽取到的评审专家按照抽取顺序进行自动语音通知;
(四)评审专家根据自动语音通知,确定是否参加评审工作,并按语音提示反馈有关信息;按照反馈信息情况,专家库管理系统进行评审专家确定或自动补抽工作;
(五)评审专家同意参加评标后,系统自动将评标时间、地点、项目名称以短信方式发送到评审专家手机;
(六)需要更换抽取到的专家时,采购人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填写更换理由,财政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重新抽取,且抽取的更换人数原则上不能超过已抽取总数的三分之一;
(七)如果出现专家库专家不足需要改变抽取条件时,采购人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填写新的抽取要求,财政部门同意后即可重新抽取。
第十一条 采购人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项目评审的需要,可以抽取本地的评审专家,也可以抽取本地区以外的其他地区的评审专家。需要使用外地评审专家时,需在报送的政府采购专家需求表中予以说明。
第十二条 采购人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对抽取评审专家的情况现场登记,由参与抽取工作的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并存档备查。
第四章 专家库的管理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负责全省政府采购专家库的建设规划工作,并逐步建立和完善省、市、县三级政府采购专家分库。
第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省财政厅可以授权省辖市财政部门或具备条件的县(市)财政部门设置评审专家语音通知终端,方便评审专家的通知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财政部门按照细化的政府采购品目,结合评审专家申请的评审品目情况,对评审专家进行分类合并,实行评审专家按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建设专家库,在同类品目中抽取专家。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评审专家资格和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并建立评审专家信息反馈制度和资格审验制度,对本地区评审专家的资格认定、信息入库、业务培训、抽取使用和执业行为以及专家库的更新维护等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七条 对在政府采购评审工作中有违规行为、不再胜任评审工作、复审不合格的,或者本人提出不在担任评审专家申请的,财政部门可以随时办理有关解除资格聘用手续。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及时将评审专家的资格认定情况、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情况、培训考核情况、相关人评议情况以及违法违规处罚情况等信息登记录入政府采购专家库。
第十九条 对违法违规的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和财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评审专家按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政部、监察部财库[2003]119号)规定,享有相关权利并承担相关义务。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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