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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政府采购聘请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浙江省财政厅 发布于:2007-08-16 14:53:00 来源:浙江政府采购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在政府采购中的作用,规范政府采购项目评审行为,提高政府采购的质量和专业化程度,确保政府采购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浙江省范围内各级政府采购机构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政府采购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1、具备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能够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2、具有本科(含)以上文化程度,从事相关领域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是某领域内公认的专家;
  3、身体健康,具备专业评审能力;
  4、政府采购主管部门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的来源:
  1、公开(网上)聘请,自愿报名;
  2、单位(组织)推荐。
  第五条 凡志愿参加政府采购咨询、评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向各级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下称采购办)报名,并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1、个人工作简历及身份证;
  2、学历和专业职称证书;
  3、工作单位证做
  4、本人一寸免冠近照两张。
  第六条 各级采购办对拟聘人员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发政府采购办统一印制的《浙江省政府采购专业技术人员聘任证书》。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
有关人员。
  第七条 凡经各级政府采购办审核批准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按专业分类,全部进入各级政府采购办建立的“专家库”。咨询、评审时,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人选。市、
县政府采购机构也可通过浙江政府采购网站在省政府采购。“专家库”内选用。特殊招标项目可由招标人经过相关程序速选确定。
  第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1、对政府采购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2、对供应商所供产品质量的评审权;
  3、评标活动中推荐中标单位的表决权;
  4、按规定领用政府采购的评审报酬;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专业技术人员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1、为政府采购提供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
  2、严守政府采购评审纪律,不向外泄露评标情况;
  3、发现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及时报告并加以制止;
  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专业技术人员聘用期为2年,期间因故需要解聘的,由政府采购办办理有关解除聘用手续。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人员在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采购办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解聘、通报的处理。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1、泄露招投标秘密的;
  2、与供应商串通,影响政府采购公正的;
  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章的行为。
  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各市、县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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