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协管员工作制度
作者:浙江省政府采购办 发布于:2007-08-16 14:57:00 来源:浙江政府采购
浙政采办字[2004)10号
第二条 政府采购协管员是指由省级主管部门确定,报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政府采购办)备案登记,具体负责本部门(包括下属单位,下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的有关人员。
第三条 政府采购协管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能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不循私情;
(二)热爱政府采购工作,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心;
(三)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掌握省级政府采购操作规程等基本知识;
(四)具有胜任从事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的经验和能力。
第四条 政府采购协管员原则上应从省级主管部门财务管理机
构的在职工作人员中产生,具体人数由各部门根据本部门政府采购业务量大小确定,一般控制在1至2名。政府采购协管员按下列程序产生:
(一)政府采购协管员由所在单位的财务部门推荐提出,并由本人填写《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协管员基本情况表》,经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省政府采购办;
(二)省政府采购办根据各部门报送的《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协管员基本情况表》进行审查并备案登记;
(三)省政府采购办将政府采购协管员名单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上公布。
第五条 政府采购协管员因工作变动,不再从事单位政府采购工作时,由其单位按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将递补人选报省政府采购办备案登记。
政府采购协管员因自身原因不能或不宜履行职责的,省政府
采购办应建议其所在单位更换政府采购协管员人选。
第六条 政府采购协管员享有以下权利:
(二)了解全省及省本级政府采购工作安排和部署,听取工作情况通报;
(三)根据工作需要查阅有关政府采购政策、法规、文件和相关资料;
(四)参加政府采购工作会议、培训、调研和业务交流活动;
(六)对我省和省本级政府采购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政府采购协管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负责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在本部门的宣传、贯彻和落实,并对本部门执行政府采购制度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拟定本部门的政府采购制度办法。
(二)办理本部门政府采购事项及相关资料的报送、报批,包括采购预算的编制、汇审,汇总、报送采购预算执行建议书,采购类型、采购方式变更报批、采购文件和合同的备案等工作;
(三)按照政府采购的程序和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本部门的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和分散采购项目,并将招标(谈判)文件、采购合同和采购结果等有关资料及时报送省政府采购办备案;
(四)及时汇审、上报本部门的政府采购统计报表,并对有关数据信息进行分析、报告;
(五)负责与省政府采购办、省政府采购中心的工作联系和信息沟通,协助省政府采购办做好政府采购的有关工作。
第八条 政府采购协管员应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自觉遵守《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做到廉洁奉公、依法办事;
(二)严格遵守政府采购工作程序和规定,做到行为规范,办事公正;
(三)严守政府采购有关工作纪律,不对外透露评标、谈判等情况;
(四)不得以政府采购协管员的名义从事有损于政府采购形象的活动;
(五)其他应遵循的工作纪律。
第九条 省政府采购办将对政府采购协管员的工作情况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和考核,对工作出色、成绩突出的政府采购协管员应给予通报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政府采购办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二○○四年十月十一日
二○○四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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