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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安区处级机关、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定点维修管理办法

作者:静安区政府 发布于:2007-08-17 11:02:00 来源:静安区政府采购网

静府发(2000)20号

  为了加强本区处级机关、事业单位公务车辆管理,减少支出,促进廉政建设,根据静安区2000年政府采购目录;特制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本区处级机关、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实行定点维修。
  第二条:凡本区处级机关、事业单位公务车辆维修均适用本办法(环卫系统专业作业车辆除处),企业和其他单位可参照执行。车辆维修包括车辆保养、装潢等。
  第三条:成立区公务车辆定点维修管理小组(以下简称“管理小组”)。小组成员由区监察委员会、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国资办、区政府机管办、区采购办等部门组成,负责协调本全区汽车定点维修的日常管理工作。管理小组常务工作由区政府机管办负责。
  第四条:车辆定点维修厂的选择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引入竞争机制,采用招投标方式,由招标中介机构的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单位。管理小组聘请的公务车辆技术鉴定特约监察员(以下简称“特约监察员”)每年对维修厂的服务情况进行考评,实行优胜劣汰。
  第五条:定点维修厂的选择标准。
  (一)维修厂必须做到“四优”,即:时间优先、质量优良、服务优质、价格优惠(各项收费应按合同规定给予优惠)。
  (二)维修厂不得向车辆单位及其管理人员、驾驶人员送礼给回扣报销费用等。一经发现,即取消定点维修资格。
  (三)维修厂必须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优惠折扣率计算工时和费用,严格执行汽车维修技术检验的行业规定,车辆返修率必须控制在2%以内。
  第六条:中标维修厂和车辆使用单位分别签订合同,合同由区政府机管办鉴证。
  第七条:维修厂对维修车辆一车一卡制度,认真记录车辆维修情况,自觉接受管理小组的监督检查,定期提供有关材料。
  第八条:各机关事业单位要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精神,禁止对普通轿车进行豪华装饰,严格公务车辆维修审批的手续。
  第九条:车辆发生故障且本单位不能自行维修的,应由单位负责人签发车辆维修报修单(一式二份),注明车辆故障,维修部位等情况,送定点维修厂进行维修。
  第十条:车辆维修完毕,接车人应按合同规定验收车辆,维修厂必须填写公务车辆维修记录卡,记录单据应写明更换的零部件及计价情况,注优惠事项,并加盖印章。
  第十一条:特殊情况的处理
  (一)确属定点维修厂无法维修的,必须由车辆单位提出申请,经特监察员鉴定并签署意见后,方可到其他厂家修理。
  (二)车辆在外地发生故障可以在当地修理。维修费用在千元以上的,要经特约监察员鉴定核实后,单位财务部门方审核报销。
  第十二条:费用结算方式一律以支票结算。
  第十三条:各处级机关、事业单位有权根据本办法和有关合同规定对维修厂进行监督、检查。维修厂违反上述标准和合同规定,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向管理小组报告,管理小组核实后即取消其定点维修资格。
  第十四条:各处级机关、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凡擅自到非定点单位维修的,财务部门一律不予报销,区监委视情节轻重给予口头警告或通报批评,区财政局核减相应经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十五条:管理小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特约监察员定期对区级机关、事业单位的车辆情况及定点维修厂的维修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静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二000年九月一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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