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市直政府采购纪检监察监督员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的职能作用,加强对市直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确保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进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政府采购活动纪检监察监督员(以下简称监督员)现场监督制度。监督员由市纪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由市纪委监察局派驻机构工作人员中聘请,市财政局内设机构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颁发聘书,并建立监督员库。
前款所称监督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不循私情;
(二)熟悉有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相关业务知识,胜任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采用招标方式或非招标方式但标的数额较大集中采购项目的实施,应当有2名监督员参与监督。其中,1名为市纪委监察局派驻采购单位的监督员;1名由市政府采购中心或者采购单位在开标(谈判、询价)活动的前1天,从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建立的监督员库中随机抽取产生。
第四条 监督员参与政府采购开标(谈判、询价)、评审、确定预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全过程,对政府采购开标(谈判、询价)、评审工作进行监督。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市政府采购中心或者经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是否按照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实施采购活动,组织开标、评标工作是否规范、公平、公正;
(二)监督评标委员会(谈判、询价小组)成员的组成是否合法;评标委员会(谈判、询价小组)成员是否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招标(采购)文件事先规定的程序、方法和标准,公平、公正地进行评审并确定预中标(成交)供应商;
(三)监督政府采购当事人即市政府采购中心或者经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评标委员会(谈判、询价小组)成员、采购单位工作人员和供应商,在采购过程中是否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四)发现采购活动中存在重大问题,及时向市纪委、市监察局和市财政局报告。
第五条 监督员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职责,应当遵守下列工作要求:
(一)认真学习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了解政府采购工作程序和方法,积极宣传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
(二)接到市政府采购中心或者采购单位的通知,如无特殊情况,应当按时参加并认真履行监督职责;
(三)对开标(谈判、询价)、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提出,对于违规违纪违法的现象和问题,要求有关人员立即纠正;
(四)对评标委员会(谈判、询价小组)形成的评标纪要(采购记录)进行审核,认为评审、确定预中标(成交)供应商过程中不存在违规违纪违法问题,应在评标委员会形成的评标纪要(采购记录)上签字确认;
(五)对公告前的评审结果保密,不对外泄露评审过程的情况,不干预评标委员会正常的评审工作,不从事损害政府采购工作的活动;
(六)在监督过程中,遇有与政府采购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必须主动提出回避。
第六条 监督员调离纪检监察工作岗位,其监督员资格自行解除,并退回颁发的聘书。
市纪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每2年进行一次监督员的补充聘请。
第七条 市纪委、市监察局负责政府采购监察的内设机构工作人员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监督,不适用本办法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版权声明:
本网发布内容凡注明来源为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的,表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拥有其版权或已获得授权,内容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其他来源稿件,本网已标明出处及作者,转载仅为信息分享,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相关权益人及时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