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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机动车辆定点维修管理实施办法

作者:铁岭市财政局 发布于:2007-08-17 16:15:00 来源:铁岭市政府采购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机动车辆维修的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确保机动车的维修质量,提高机动车辆运营能力和使用寿命,促进廉政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所有机动车辆的大、中维修(包括自然损坏和发生交通事故损坏),均应遵守本办法。车辆维修预算额达2000元以上的,均实行政府采购
  第三条建立机动车辆维修技术档案制度。各单位所有的机动车辆都要建立《车辆维修技术档案》,并经市财政局归口业务科室审核后,持档案到定点厂进行维修。
  第四条建立机动车辆大、中修专家技术鉴定制度。市政府采购中心成立专家鉴定小组,负责对各单位申请送修的车辆进行技术鉴定,并制定维修方案和费用支出预算。
  第五条成立车辆定点维修监督委员会,委员会由市五大班子车队队长组成,由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定期立会,研究定点维修中出现的问题等。
  第六条车辆维修费结算方式:凡是经市政府采购中心履行送修手续的,凭定点厂出具的《机动车辆维修费结算单》(附表3),由市政府采购中心负责与定点厂结算。
 
  第二章定点维修厂管理
  第七条定点厂由市政府采购中心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期限为一年。一年后重新招标确定。
  第八条定点厂必须同市政府采购中心签订《机动车辆定点维修服务合同》,并严格按照合同中规定的条款进行维修服务,严禁随意更改合同内容。
  第九条定点厂机动车辆大、中修理的具体项目包括:发动机、变速箱、底盘(包括前后悬挂、转向、转动、制动、差速等)、车身、板金、烤漆等。对不直接影响车辆运行部分(如轮胎、把套、音响、空调、轮网亮盖、车门反光体、静电线、香水、高位刹车灯、座套、坐垫。脚垫、电风扇、凉席等)的修理,均不在定点厂家承修范围之内。
  第十条 定点厂应以确保维修时间、维修质量和服务质量为宗旨,保证做到:
  (一)按照国家规定的维修厂的收费标准工时费给予下浮30%以上的优惠。
  (二)材料管理费一律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给予下浮5%以上的优惠。
  (三)在对外委托加工服务时一律按照实际价格收费,不准另收任何附加费。
  (四)承修车辆出厂后,对大、中修3个月内发生故障(指原修理部位)的,负责免费进行修理。
  (五)保证修车所更换的零、部件的产品质量,不准使用假冒伪劣产品。

  第三章送修单位管理
  第十一条各单位可在市政府采购中心公布的定点厂中选择厂家维修车辆,送修前要填写《机动车辆维修申请表》(附表1)报市财政局归口业务科室,由市财政局归口业务科室按程序报经市政府采购中心专家小组技术鉴定后,单位凭《机动车辆送修预算审批表》(附表2)送修。
  第十二条各单位高档和特殊车辆,定点厂无法修理的,可以申请转厂。转厂应先由单位提出申请,说明理由及转厂名称等,并送定点厂签署意见,经市政府采购中心批准后方可转厂修理。
  第十三条送修单位未履行审批手续,直接到定点厂修车发生的维修费用,市政府采购中心不负责结算。
  第十四条无正当理由到非定点厂修车的,无论其资金来源如何,其单位财务(或集中支付中心)均不得核销。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市政府采购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定点厂《机动车辆定点维修服务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六条建立信息反馈制度。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对机动车辆定点维修工作在运行中有什么意见、建议,可填写《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服务政府采购信息反馈表》(附表4),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第十六条建立举报制度。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对定点厂在修车质量、维修时间、服务态度及收费标准等方面发现有违约行为时,应及时向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举报。经查实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车辆维修定点厂资格,并没收履约保证金,两年内不得参加定点厂的投标。给单位造成损失的,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举报电话:2812218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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