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车辆燃油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
作者:铁岭市财政局 发布于:2007-08-17 16:17:00 来源:铁岭市政府采购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机动车辆燃油的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各种机动车辆的油料采购,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政府采购中心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在城区范围内择优选定3个加油站为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车辆供油定点单位,由市政府采购中心统一到供油定点单位购买油料。
第二章定点供油单位管理
第四条定点供油单位必须与市政府采购中心签订服务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一般情况下,供油单位定点期限为一年。一年后由市政府采购中心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决定续签合同或重新招标
第五条定点供油单位在加油时发现加油车辆单位、车辆类型、牌照号码等与加油卡不一致时,有权拒付油料。
第六条定点供油单位必须保证油品质量和供应数量。对所供油品应严格按现行国家标准及油品管理规定进行入库、出库检验,确保油品符合标准规定的技术参数指标。所使用的计量仪器必须符合国家规定。
第七条定点供油单位必须保证服务质量,工作人员要礼貌热情服务,实行每日24小时工作制,保证定点车辆随到随加。
第三章用油单位管理
第八条各单位要按要求将本单位所有车辆类型、牌照号码等填写《市直单位车辆统计表》
(附表1),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据此建立机动车辆加油档案,并实行单车耗油统计、公布制度,每季度公布一次。
第九条各单位车辆所用油料统一到市政府采购中心购买,市政府采购中心实行一车一卡的管理办法,按照各单位购买油料的品种、数量,发给统一印制的车辆专用加油卡。
第十条各单位凭市政府采购中心印制的加油卡到经市政府采购中心公开招标确定的定点供油单位(在定点范围内可任意选择加油站)加油。单位车辆发生变更时,要及时到巾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更换油卡。
第十一条单位擅自到铁岭市区内非定点供油单位加油,无论其资金来源如何,一律按违反财经纪律处理,单位财务部门(或集中支付中心)不得报销。外出车辆由车辆所属单位车管人员予以登记,途中加油费须经有关领导签字方可报销。
第十二条各单位对车辆燃油要实行目标考核,严格加油卡专车使用制度,坚持定期统计考核油料使用情况,防止跑、冒、滴、漏现象发生。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市政府采购中心设定点加油监督员,并会同有关部门不定期对定点供油单位的履约情况、各单位燃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违约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四条建立信息反馈制度。各单位对定点供油单位的供油质量、数量和服务质量等有意见或建议,可填写《市直单位燃油政府采购信息反馈表》(附表2),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对各单位提出的意见或建议应予以高度重视,监督定点供油单位积极采纳合理建议,不断改进工作。
第十五条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各单位发现供油单位有违约行为,应及时向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举报或投诉。经查实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定点供油单位资格,并没收履约保证金。情节特别严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举报电话:2812218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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