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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会议服务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

作者:铁岭市财政局 发布于:2007-08-17 16:19:00 来源:铁岭市政府采购网

铁市财发[2001]1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会议费的监督管理,促进廉政建设,节约财政资金支出,根据《铁岭市机关事业单位会议费开支规定》(铁委办发[2001]1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召开的一、二类会议。
  第三条会议政府采购预算审批程序,按照《铁岭市本级政府采购预织及会计管理暂行规定》(铁中财发[2000]205号)中有关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程序规定办理。
  第四条会议召开地点必须在市政府采购中心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的原则,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的会议接待单位范围内选择。

  第二章会议主办单位的管理
  第五条会议主办单位对经会议审批部门批准召开的一、二类会议,要将会议审批部门签发的《会议计可证》连同填写的《会议费预算申请表》(详见附表一),报送市财政局归口业务科室审核。
  第六条会议主办单位要严格执行市财政局核定的会议预算控制指标,专款专用,不得超预算安排其他支出。
  第七条会议结束后5天内,会议主办单位要及时填报《会议费结算单》(详见附表三)和《会议印刷费结算草》(详见附表四),报市政府采购中心。

  第三章财政管理
  第八条市财政局相关业务科室按铁委办发[2001]5号文件规定的会议费标准核定会议费预算,在按规定程序报经审批后,填制《会议费预算审核表》(详见附表二)。并将会议费预算控制指标在下达给会议主办单位的同时,抄送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第九条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在汇总编制市直年度政府采购(包括年度预算执行中追加的调整预算)计划时,对会议政府采购计划单独列示,下达给市政府采购中心执行。
  第十条市政府采购中心对一、二类会议要选派专人进驻会议,协助会议主办单位监督、检查接待单位做好各项服务工作;审核会议主办单位填制的《会议费结算单》和《会议印刷费结算单》,并负责与会议接待单位和印刷单位进行结算。

  第四章会议接待单位的管理
  第十一条会议接待单位必须同采购中心签订《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会议服务合同》,并严格按照合同中规定的条款进行会务服务。严禁随意更改合同条款的内容,违者取消定点接待会议资格。
  第十二条会议接待单位的定点期限原则为一年,一年期满后通过考核续签合同或重新招标确定。
  第十三条会议接待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的会议费开支标准搞好服务,不得随意或变相提高会议收费标准,不得将与会议无关的费用在会议费中列支,违者视其情节停拨会议费或没收履约保证金。
  第十四条会议接待单位要加强内部管理,在认真执行各项开支标准的基础上,做到安排优先、服务优质和价格优惠。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二00一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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