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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政府统一采购暂行办法

作者:铁岭市财政局 发布于:2007-08-17 16:25:00 来源:铁岭市政府采购网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的采购行为,实行适度从紧的财政政策,提高行政事业单位资金使用效益,增强行政事业单位设备和物资采购的经济性、效率性、公开性,有效地节约财政资金,堵塞行政事业单位经费支出中的跑冒滴漏,杜绝腐败现象,加强机关廉政建设,使政府财政部门加强对财政资金由价值形态转向实物形态的管理,实现政府财政部门对支出管理的延续,经市政府同意,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所需设备、物资实行政府统一采购的管理办法。

  一、政府统一采购范围和标准
  市财政局核定的行政事业单位年度收支预算中安排的设备购置、大批量消耗的同类物资的采购等,均实行政府统一采购。
  ㈠交通工具:小气车、大轿车、大客车、面包车、货车、摩托车等各种车辆。
  ㈡仪器设备:电梯、锅炉、食堂炊具、空调、微机、打印机、电传机、复印机、速印机、音响、摄像机、录像机、编辑机、照相机、家具等。
  ㈢5万元以上的基建及维修项目。
  ㈣大批量消耗的同类物资:取暖煤等。
  ㈤办公用品实行定点采购。
  以上项目(除基建及维修外)单位价值在2千元以上(含2千元),同类设备、大批量消耗的同类物资总价值在1万元以上的,由铁岭市政府统一采购中心统一采购或委托招标中心实行招标采购。

  二、政府统一采购的管理
  ㈠管理机构与申报程序
  1、由市财政局与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对采购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
  2、申请政府采购项目的部门和单位应从实际出发,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填报《政府统一采购审批表》,采购项目在30万元以上的,应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主管部门。
  3、主管部门依据本系统总体规划,对有关单位提出的政府统一采购项目及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严格审查。
  4、单位申报的政府统一采购项目经主管部门审查后,上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按照“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根据财力状况,结合单位年度收以预算安排情况予以审定。
  ㈡采购方式。
  凡经市财政局审查批准的采购项目,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采购方式。
  1、对没有竞争性的、供货渠道单一的采购项目,由政府统一采购中心本着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负责组织采购。同时吸收有关专家或部六的专业人员参加政府统一采购工作,以确保政府统一采购项目和售后服务的质量。
  2、对具有市场竞争性的专项设备购置,由市财政局委托招标机构实行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市财政局要加强对招标机构的监督和检查工作,以确保招标采购工作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性。
  ㈢招标管理
  经市财政局批准的政府统一采购项目,需要向社会公开招标的,由市财政委托经国家批准的专业招标机构进行社会公开招标。
  1、市财政局根据核准的政府统一采购审批表与招标中心签订招标采购委托合同书。合同书的主要内容包括:招标项目名称、项目所要达到的技术要求、项目预算、交货期、付款方式等。
  2、招标中心根据委托合同书与有关专家、政府统一采购中心对项目进行市场调查,充分论证。在此项目上招标中心与用户办理有关招标手续,并将招标报告报送市财政局。
  3、市财政局与招标中心、有关专家、主管部门、项目单位组成评审小组,根据经济性、有效性、公开性、公正性的原则参加开标、评标及中标过程,并重点对投标价格、货物质量和售后服务及投标商(供货方)的资格进行重点评议。评标报告由市财政局最后审定。
  4、凡经市财政局最后审定的采购项目,由招标单位负责组织供货方与使用单位签订合同书。合同书要报市财政局、主管部门备案。
  5、市财政局在管理工作中要认真、高效、优质、主动为项目实施单位服务,自觉维护国家利益,为政府统一采购工作的顺利实施提供有利条件。要勤政廉洁,树立政府财政部门的良好形象。
  6、招标中心在招标工作中应严格遵行招标立项、标书制作、招标发标、厂商投标、揭标中标、商务谈判、合同签约等法定程序,公正地对待委托方和投标方,优质高效服务,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对委托的专业招标机构在招标过程中出现的不公正对待委托方和投标方问题,市财政局除终止其委托招标外,还要通过一定的形式向社会曝光,情节严重的要诉诸司法机关。

  三、资金管理
  ㈠实行财政收支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政府统一采购的资金,应由财政承担的在财政收支预算中予以安排(财政预算外专户资金也比照办理),按审定的价格拨入政府统一采购中心专户;项目单位自筹或配套资金也必须预选先存入政府统一采购中心专户。由政府统一采购中心根据政府统一采购合同文本和最终审定的中标价格,按项目实施进度直接拨付给供货方,并同时向项目单位提供政府统一采购物资调拨单。
  ㈡项目单位要根据政府统一采购物资调拨单登记资产明细帐,建立设备物资验收、保管、安装、使用及效益的各项记录,并按规定上报项目使用情况反馈表。
  ㈢政府统一采购支出的列支:财政承担部门(含财政预算外专户部门)由政府统一采购中心列支,按要求向市财政局报送会计报表,项目单位不再列支;项目单位自筹或配套资金由政府统一采购中心出据,单位列支;定点采购办公用品由各单位列支。

  四、其他
  ㈠项目单位每年随年度决算上报《政府统一采购设备物资使用状况反馈表》。市财政局与主管部门对政府统一采购的执行情况和项目单位的设备物资使用情况每年要组织一至二次检查。
  ㈡对应实行政府统一采购的单位,而不执行本办法的,按违反财经纪律予以处罚。
  ㈢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其他问题,由市财政局会同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中介机构协商解决。
  ㈣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一九九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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