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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市级政府采购供应商市场准入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铁岭市财政局 发布于:2007-08-17 16:27:00 来源:铁岭市政府采购网

  第一条为了加强市级政府采购的管理,规范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行为,建立公平、公正、公开、规范、运行良好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和辽宁省人民政府令124号《辽宁省政府采购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参加市级政府采购的供应商,必须具有铁岭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政府采购办)核准的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否则不能进入市级政府采购市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依法成立并经市政府采购办认定,具备向采购单位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能力的境内外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四条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市级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
  ㈠具有法人资格或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㈡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具有良好的信誉、纳税记录和社会保障义务;
  ㈢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良好履行合同的记录;
  ㈣资金、财务状况运行良好;
  ㈤具备一定数量的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和售后服务人员;
  ㈥生产环境和产品符合国家环保标准;
  ㈦遵守国家用工政策,无用工歧视倾向的记录;
  ㈧特殊行业要具有相关部门颁发的特许证明;
  ㈨国家及省级政府采购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凡需取得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者,应当向市政府采购办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铁岭市市级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认定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资料:
  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其他有关资信证明;
  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报告》;
  ㈢按国家规定应取得的资格证明(如生产、经营许可证等)以及资质等级证等文件;
  ㈣机构设置(含维修、服务网点)、法人代表、主要技术和管理人员简况;
  ㈤政府采购办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第六条政府采购办对申请单位申报的资料进行审核、综合考评,符合条件的核发由市政府采购办统一印制的《铁岭市政府采购供应商市场准入资格证书》,同时进入市级政府采购供应商管理数据库。
  第七条政府采购办对某些特殊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主动邀请有特殊资质的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
  第八条供应商享有的权利
  ㈠可参加市级政府采购活动;
  ㈡及时获得市级政府采购招标信息;
  ㈢有权对政府采购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投诉;
  ㈣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供应商承担的义务
  ㈠接受政府采购办的监督管理;
  ㈡按照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
  ㈢中标后,按规定与采购单位签订采购合同;
  ㈣严格按采购合同履约;
  ㈤及时向政府采购办和采购中心通报企业重大变更情况,如企业更名或迁址等,在完成工商、税务变更登记后10日内到政府采购办办理变更手续;
  ㈥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政府采购办每年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年审,不按规定进行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其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自行取消。
  第十一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采购办依照有关规定,视其情节轻重,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取消其供应商资格,3年内不得进入本级政府采购市场,给采购单位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㈠虚报材料、隐瞒真实情况骗取采购供应商资格的;
  ㈡提供虚假投标材料的;
  ㈢采用不正当手段抵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㈣与采购单位或者社会中介机构违规串通的;
  ㈤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政府采购单位签订采购合同的;
  ㈥擅自变更或者终止采购合同的;
  ㈦向采购主管部门、采购单位、社会中介机构等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㈧拒绝有关部门检查或者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的;
  ㈨其他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行为。
  第十二条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铁岭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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