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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市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二次询价网上公示管理办法

作者:盐城市政府采购中 发布于:2007-09-24 13:24:00 来源:盐城市政府采购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节约采购成本,方便政府采购当事人,实现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市级政府采购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微机及数码产品协议供货二次询价网上公示管理办法。
第二条 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实行协议供货的品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受省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委托,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承担了全省微机及数码产品协议供货项目的公开招标。该中心已将公务用微机及数码产品配置分高、中、低三档,通过公开招标确定多种(不同品牌及型号)机型、若干供应商为协议供货的中标供应商。在有效期内,中标供应商将按南京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承诺书中的承诺向采购人提供中标产品和服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协议供货二次询价,是对微机及数码产品在执行省市联动协议供货的基础上,实行二次竞价后,确定最终中标供应商及其产品的一种政府集中采购组织形式。
   第五条 盐城市政府采购中心作为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的执行机构,负责市级政府集中采购协议供货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协议供货二次询价的投标报价,非定点协议供应商也可报价竞争,但必须办理相关手续后,其报价方为有效,管理办法参照定点协议供应商的管理办法,同等条件下定点协议供应商优先中标。

                                   第二章  执行程序
   第七条 供应商(定点协议和非定点协议供应商)认真填写《盐城市政府采购微机及数码产品协议供货报价表》(该表从盐城市政府采购网上下载)中的价格、供货时间、供货期限、协议供应商名称、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单位确认,负责人签章并加盖公章。
第八条 政府采购协议供货二次询价实行适时公布,动态管理。供应商每周五向市政府采购中心报送微机及数码产品协议供货报价表,中心在合格供应商的正规报价中对比和筛选后,确定中标供应商和中标价。每星期一在市政府采购网上公布,并作为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的供应商和执行价,始终保持同品牌同配置在保证供货周期内价格最优的供应商为协议供货中标供应商。
  第九条 市政府采购中心规定同品牌同配置的物品投标报价在5000元以内,供应商之间的报价差距在30元以内的,设为同一档次,投标报价在5000-20000元以内,供应商的报价差距在50元以内的,设为同一档次,投标报价在20000元以上的,供应商的报价差距在100元以内,设为同一档次。
   第十条采购人应在协议供货二次询价网上公告的中标产品和供应商的范围内采购微机及数码产品,采购价格不得高于最高限价,中标价格已经包含了配套服务和有关配件的费用,采购人无需再另外付费。
   第十一条 采购人原则上不得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外的非中标产品,因特殊原因中标产品不能满足需求的,采购人应提出书面说明送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采购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另行组织采购。
   第十二条 采购人在实施采购时,应向协议供货二次询价中标供应商出示经市财政局批复的《盐城市市级政府采购用款计划表》,协议供货中标供应商根据中标协议和采购人的需求提供相应的中标产品及服务。
    第十三条  采购人应与适时网上公布的供应商签订《盐城市市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以下简称协议供货合同),明确供需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采购人要充分利用协议供货二次询价的价格优惠和服务条件,监督中标供应商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出现合同纠纷或中标供应商违约时,应及时向市政府采购中心反映,中心要按照《盐城市政府采购协议》及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处理并追究中标供应商的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采购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及时组织验收,在交货时当场认真清点,现场参加安装和调试,验收合格后向供应商收取发票并填写《盐城市市级政府采购货物验收单》。为杜绝假冒伪劣产品,采购人在验收时,应当场抄录设备及其所有可拆卸部件的编号或序列号,形成书面记录,并经双方签字确认,作为合同附件妥善保存,以备维修及产生合同纠纷时使用。
  第十五条  采购人应维护中标供应商的合法权益,不得假借政府采购之名为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不得无故拖欠货款,不得向协议供货中标商提出超出协议供货合同范围的其他要求,因不遵守相关规定引起的经济和法律责任由违规单位自负。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市级各部门政府采购主管机构应加强本部门协议供货采购的管理,严格要求所属单位按照本办法开展协议供货采购工作,并对本部门、本系统执行协议供货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市政采购中心应对协议供货最高限价开展市场监测,同时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监督,并建立协议供货供应商履约情况考核机制和诚信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市政府采购中心应就协议供货开展调研和信息收集工作,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改进。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九条  在协议供货执行期间发生的违反政府采购法和有关规章制度的违法违规行为,从其规定予以处理,没有规定的执行本办法。
   第二十条  中标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处理,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市政府采购中心反映,中心将对违法违规供应商予以通报批评,扣除部分或全部履约保证金、暂停或取消其协议供货中标资格;情节严重的,财政部门将其列入不良供应商名单,在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一) 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
   (二) 产品质量、配置或提供的售后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投标文件承诺的标准的;
   (三) 无正当理由拒绝按照投标承诺供货或提供售后服务的;
   (四) 没有在合同承诺的供货期限内及时供货或提供售后服务的; 
   (五) 没有按照协议供货二次询价网上公示的价格签订采购合同并供货的;
   (六) 中标产品的媒体广告价或市场统一零售价降低时,未及时书面告知采购中心进行相应价格调整的;
   (七) 使用不正当竞争手段,影响采购人正常采购活动的;
(八) 违反法律法规、本办法规定及与采购中心签订的《盐城市政府采购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  采购人及其相关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做出以下处理:督促纠正;通报批评;由其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行政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等。
   (一) 擅自向协议供货二次询价中标供应商范围外的供应商采购或采购协议供货中标范围以外产品的;
   (二) 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 不及时组织验收,无故拖延填写货物验收单,无故拖欠货款的;
   (四) 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五) 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盐城市政府采购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施行。

 2007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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