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市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试行)
作者:admin 发布于:2007-09-24 15:05:00 来源:
中财采购〔2007〕9号
市直各有关单位,火炬开发区财政局,各镇区财政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加强和规范市级政府采购工作管理,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和采购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市财政局制定了《中山市市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试行)》并经市政府批准试行一年,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九月七日
中山市市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试行)
为加强和规范市级政府采购工作管理,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和采购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一、适用范围和政府采购当事人
我市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中山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都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应当按照本工作程序规定实施采购。
政府采购当事人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当事人参与本市政府采购活动必须遵守《广东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行为规范》(粤财采购[2004]33号)和本工作规程。
采购人要加强本部门政府采购管理,明确内部政府采购职能机构,建立本部门政府采购管理制度,组织实施本部门的政府采购工作。供应商应当诚实守信。采购代理机构依法接受采购人的委托,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确定的采购方式法定的程序组织实施。政府采购当事人应当积极配合、自觉接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中山市财政局是负责我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二、市级政府采购年度预算编制和审核
(一)政府采购预算,是反映采购人年度政府采购项目及资金的计划,是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采购人应当按照编制年度预算的有关规定,结合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办公设备配置标准等有关规定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
(二)政府采购预算审核,按照部门年度预算的审核程序执行。
(三)办公设备购置标准审核,按照《中山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办公设备标准化配置管理办法(试行)》(中府办〔2006〕61号)和《关于市属行政事业单位购置办公设备相关事项的通知》(中财〔2007〕1号)文件规定办理。
(四)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审核,按市政府电子政务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办理。
(五)基建项目的采购预算编制按基建项目预算编制程序规定办理。基建项目的审核,按《印发中山市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府〔2006〕62号)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六)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必须贯彻落实财政部《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财库[2007]29号)。
三、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审核和下达
(一)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
政府采购计划实行“按年编制、分月实施”的办法。政府采购计划是政府采购项目具体实施方案,是年度政府采购执行和考核的依据,也是反映单位用款的计划。它包括了政府采购项目名称、数量、需求时间、项目资金来源构成、采购方式等内容。
采购人应根据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年度预算中的政府采购预算、年度执行中追加的政府采购预算,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用于政府采购的预算,结合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办公设备配置标准,将属于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采购项目按年分月编制本单位《中山市政府采购计划表》(下称“采购计划表”)。
采购人于财政批复部门预算后15天内(节假日顺延,下同)向市财政局资金主管科报送本年度《采购计划表》及其电子文档。同一年度内,采购人对同一采购品目原则上不得安排两次以上的采购计划。
(二)年度采购计划的资金安排审核
市财政局资金主管科对《采购计划表》的资金安排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后送交采购管理办公室。
(三)年度采购计划的批复
采购管理办公室收到《采购计划表》后,5个工作日内,对表中所列采购项目的采购形式和采购方式等进行审核,审核完成后向采购人发出《采购计划表》第二联。各采购人根据批复的《采购计划表》分月分项目填写《中山市政府采购申请表》(下称“采购申请表”)报送市财政局。
采购办公设备超出市政府规定标准的,采购人在报送《政府采购申请表》时,须同时提交市政府批复的文件副本或复印件或年度预算单位办公设备采购批复的复印件。信息化采购项目,在报送《采购申请表》时,须同时提交经市信息化领导小组批复的文件副本或复印件。
(四)年度采购计划的调整
年度采购计划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作调整。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的,按原报批程序执行。年度执行中有追加政府采购预算的,应按原报批程序报送《采购计划表》。
四、政府采购项目的组织实施
(一)采购人分月分项目填写《采购申请表》报市财政局后,根据以下原则组织采购:
1、集中采购目录内采购项目实施。采购人依法委托符合资质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采购。符合资质的采购代理机构是指:经财政部或省财政厅认定资格且在中山市财政局登记备案的采购业务代理机构,详见市财政局《关于公布中山市2007年已获准登记备案的采购代理机构名单的通知》。采购人应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委托代理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如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市财政局批准,可由部门按政府采购程序组织集中采购,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部门组织集中采购的有关程序应按政府采购的程序执行并符合下列要求:
(1)公开集中采购信息;
(2)成立评审小组进行评审;
(3)邀请监督部门参与监督;
(4)保证采购程序合法、采购资料完备。
部门集中采购完成后,采购人应公布采购结果,并将采购结果、采购项目档案送市财政局备案。
3、分散采购项目的实施。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须经市财政局审核。属于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且无拆分项目的,由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货物、工程、服务,可以自行组织采购,也可以由部门集中组织采购,也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
4、协议采购项目的实施。政府采购计划中采购方式属协议供货采购的采购项目,采购人登录中山市电子采购平台,按有关协议采购的规定执行。
(二)采购工作流程
1、采购申请
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时,首先填写《采购申请表》,清楚列明采购预算、采购内容、拟采用采购方式等要素,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提交给市财政局。
2、组织采购
采购人根据市财政局的批复依法委托符合资质的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或者实行部门集中采购,或者自行组织采购。采购程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3、签订合同
采购人与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应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签订购买自主创新产品合同应当按照财政部《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办法》(财库[2007] 31号)规定执行。采购人应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报市财政局和有关部门备案。
4、履行合同和支付资金
中标或成交供应商按合同约定履行供应义务,采购人经组织验收合格后,根据合同约定付款。
财政性资金支付按中财库〔2004〕4号文件的规定办理。采购人向财政局有关科室提交付款资料办理付款手续。经审核后,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程序将资金直接支付给中标或成交供应商,并进行资金清算。
五、政府采购评审方法适用原则
(一)公开招标的评审方法
根据财政部18号令的规定,货物、服务招标采购的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
1、最低评标价法
在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以报价最低的为中标人的方法。价格是惟一的决标依据。
建议适用范围:标准定制商品及通用服务项目,特别适合于技术含量单一的原材料、办公易耗品的项目。招标文件中对质量技术标准、价格构成和报价要求应具体、明确、统一,以保证质量。
2、综合评分法
在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将各项评标因素加权计分后,以评标总分最高的为中标人的方法。
建议适用范围:对技术含量、售后服务等要求较高的货物类项目和用户需求特殊的服务类项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应当合理设置各项评审因素及其分值,并明确具体评分标准。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得列为评分因素。除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服务项目外,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合理设置价格分值比重。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重)为30%至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重)为10%至30%。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当经市财政局批准。
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价格权值×100
3、性价比法
指按要求评审后,将扣除价格因素以外的其他各项评分因素得分乘权重后的总分除以投标报价,以所得商数最高的为中标人的方法。
计算公式:评标总得分(商数)=乘权值后的汇总得分(商务分+技术分+其他因素分)÷投标报价。
建议适用范围: 国家标准或行业技术标准明确、投标产品具有一定可比性的项目
(二)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和询价采购方式评审方法
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和询价采购方式的,应当比照最低评标价法确定成交供应商,即在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前提下,以提出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
(三)公开评审方法、评审因素和评分标准
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详细列明具体的评审方法、评审因素和评分标准。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得列为评分因素。加分或减分因素及评审标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询价采购方式的,应当在谈判文件或询价文件中载明“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评审方法、最后报价时间等相关评审事项。
(四)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活动的评审办法按财政部《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财库[2007] 30号)执行。
六、采购方式确定程序
(一)公开招标
按照中山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规定,货物类和服务类采购单项价值或类批量价值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公开招标限额标准,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工程项目达到采购限额以上又未达到招标限额的,依法执行其它采购方式。
(二)邀请招标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法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三)竞争性谈判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满足用户急需的;
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询价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五)单一来源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六)货物和服务类采购方式的确定原则
1.达到公开招标限额的采购项目,由采购人依法实行公开招标。
2.达到公开招标限额的采购项目,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市财政局的批准。
3.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的采购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和询价采购的,由采购人按规定自行选择采购方式。
4.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由采购人书面提出申请,由采购人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必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报市财政局审核,并报市纪委驻财政行政监察组备案后,按《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程序进行采购。
(七)工程类采购方式的确定原则
1.达到公开招标限额的采购项目,按发展和改革局批复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2.达到公开招标限额的采购项目,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市人民政府的批准。
3.未达到公开招标限额的采购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和询价采购的,由采购人按规定自行选择采购方式,按《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程序进行采购。
4.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市人民政府的批准,并报市纪委驻财政行政监察组备案后,按《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程序进行采购。
(八)政务信息化采购项目采购方式确定原则
政务信息化采购项目由市政务信息化领导小组依法选择采购方式,采购过程中采购方式的调整报市政务信息化领导小组批准。
七、评审委员会的组建和工作原则
(一) 统一平台抽取
中山市政府采购项目统一登录到广东政府采购网(www.gdgpo.com)抽取专家。政府采购专家抽取由采购代理机构专人负责,采购人派代表(原则上是监察人员)到现场监督抽取过程。重大或者特殊项目评审专家的抽取,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邀请市财政局和监察机关派员监督。
(二) 抽取原则
1.中山市政府采购专家库与广东省政府采购专家库、各地级市政府采购专家库实行联网抽取。
2.对于采购预算在300万元以内的采购项目,原则上在中山市政府采购专家库内抽取,也可以从其它地级市和省专家库中抽取。对于采购预算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实行中山库与其它库混库抽取,其中从同一个地域专家库中抽取的专家不能多于2名。
3.一般政府采购项目,应当从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评审专家;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由采购人提出申请,经市财政局同意,可以采取选择性方式确定评审专家。采用选择性方式确定评审专家的,应当遵循《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委员会组建暂行办法》(粤财采购[2004]26号)第十一、十二条的规定。
4.采用综合评审法的采购项目,技术、经济的专家数量和结构要符合法律的规定。
5.实行分包采购涉及多个专业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按专业分类抽取;每个专业评审专家不少于两人,且不少于该专业评审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6.采用询价采购方式的,可以通过随机方式抽取专家组成询价小组,也可以由采购人自行组建询价小组。
(三)评审规程和纪律
1.评审委员会对采购项目进行评审应当遵循《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委员会工作暂行规程》(粤财采购[2004]27号)和评审纪律的规定,按照采购文件载明的评审方法、评审标准开展评审活动。
2.评审委员会成员各自独立评分的评审事项,应当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之后再进行算术平均。
评委会中某一成员的评分正负偏离算术平均分20%以上或评分不合格的,该成员须书面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的,视为评审意见失当,并记入该成员的不良行为档案。
3.需要评委会全体成员共同确认的重大评审事项,各成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进行表决,经评委会全体成员过半数以上同意视为通过,记入书面评审报告。
4.评委会成员对按程序产生的评审报告应当签名确认,持有异议的,应书面阐述其意见和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的内容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基本原则。
5.评委会成员确认参加评审工作后应当准时到达指定地点,因故不能参加评审应及时告知通知单位。评委会成员都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严守有关回避、保密、独立公正评审和廉洁自律的规定,并在评审前书面承诺遵守评审纪律。
八、采购过程及政府采购文件的备案
(一)采购文件和信息发布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项目招标(采购)文件定稿后,在刊登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采购)邀请函前,将招标(采购)文件以电子邮件方式报财政局备案。中山市政府采购网是中山市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采购信息同时要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国财经报、广东省政府采购网和中山商报同步发布。按《中山市市级政府采购招标文件专家论证制度(试行)》规定达到论证条件的项目,必须按规定进行招标文件论证。
(二)采购过程报告
各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评审活动,必须开通现场视频监控系统,将录像资料作为档案资料至少保存3年。采购过程必须由采购人单位派出纪检监察人员进行现场监督。评审过程中出现违规行为,代理机构必须向市财政局报告。在采购过程或采购结果公示和公告期间遇到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必须在收到质疑7个工作日内将质疑和答复质疑的情况向市财政局报告备案。
(三)采购失败项目的处理
1.采购过程中出现以下项目失败情况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必须向市财政局报告:
(1)实际递交供应文件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2)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采购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3)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4)报价低于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5)其它项目失败情况。
2.对于采购失败的项目,采购人应予以确认,并将失败理由通知所有参加采购项目的供应商。采购失败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公开招标采购项目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第四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理;非公开招标采购项目可选择按以下方式处理:
(1)将接收供应商报价文件的截止时间和评审时间进行延期,延期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2)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公开招标项目,以及经过延期或重新组织采购后仍失败的非公开招标项目,按相关规定符合更改采购方式条件的,由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评审小组填写《中山市政府采购更改采购方式审批表》,向市财政局提出更改政府采购方式申请。
3、市财政局审核《中山市政府采购更改采购方式审批表》,参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1)采购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采购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同意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2)采购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的,采购公告时间及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应予废标,并责成招标采购人依法重新组织采购。
在评审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采购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情形的,可以比照前款规定执行。
4.为提高采购效率,招标文件中应事先规定公开招标失败后续处理有可能的采购方式、各采购方式的采购程序、评审方法和定标原则,以选项的形式集中列示,作为投标须知的一部分告知供应商。公开招标失败的采购项目经市财政局批准转为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谈判方式采购的,可不另行制作谈判文件,原招标文件转为谈判文件。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就原招标文件中资质、技术及评标方法等变动情况向拟谈判对象发出谈判邀请,与原招标文件具同等效力,变动部分以谈判邀请文件为准。
(四)采购项目档案资料备案
政府采购项目档案是指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形成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纸质、磁盘、光盘等不同媒质载体的记录。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采购文件、投标报价文件、评审标准、评审报告、定标文件、成交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它有关文件、资料。采购人组织的采购项目在采购结束后15天内向市财政局提交档案资料。采购代理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在3个月内按照《广东省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粤财采购[2004]14号)的规定标准向市财政局提交采购档案及其电子文档。电子采购档案按电子档案的标准提交。
九、质疑和投诉处理程序
(一)质疑和投诉的提起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供应商对采购文件或招标文件及其补充文件内容提出质疑的,应在采购文件或招标文件规定的开标日期3日之前,以书面形式向负责组织采购活动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质疑应当提交质疑书并署名。质疑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质疑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质疑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质疑人的名称、地址、电话等;
2.所质疑的政府采购项目,具体的质疑事项及事实依据;
3.提起质疑的日期。
质疑人进行质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质疑人是参与所质疑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2.质疑书符合本程序规定;
3.在质疑有效期内提起质疑;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必须在收到质疑7个工作日内将质疑和答复质疑的情况向市财政局报告备案。
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供应商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副本。投诉人提起投诉的条件、投诉书的内容和签署按照《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第20号令)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投诉受理
市财政局负责本级预算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供应商投诉事宜。按照《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第20号令)的有关规定对供应商投诉进行处理。
市财政局收到投诉书后,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投诉条件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投诉条件的,分别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1.投诉书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告知投诉人在投诉有效期内修改后重新投诉;
2.投诉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转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通知投诉人;
3.投诉不符合其他条件的,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对符合投诉条件的投诉,自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受理。
下列情形不予受理:
1.投诉人不是参加所投诉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当事人;
2.被投诉人为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之外的当事人;
3.所有投诉事项未经过质疑;
4.所有投诉事项超过投诉有效期;
5.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送达之外方式提出的投诉;
6.同一投诉事项已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
7.投诉书内容不符合规定,市财政局及时告知投诉人限期补充或修改后重新投诉,投诉人逾期不按要求补充或修改投诉书的。
(三)被投诉人的确定
市财政局在投诉审查期间,认定投诉事项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行为有关但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是被投诉人的,投诉人应当将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追加为被投诉人,并在规定期限内修改投诉书重新投诉,逾期不予受理。
(四)投诉处理
市财政局在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当事人。
经审查,市财政局对投诉事项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1.投诉人撤回投诉的,终止投诉处理;
2.投诉缺乏事实依据的,驳回投诉;
3.投诉事项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第20号令)的有关规定处理。
投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驳回投诉,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依法予以处罚:
1.一年内三次以上投诉均查无实据的;
2.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投诉材料的。
投诉人对市财政局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市财政局逾期未作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省直单位和各镇区的政府采购工作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非驻穗省直单位政府采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财采购〔2003〕23号)的精神,非驻穗省直单位(包括省直部门垂直管理单位)的政府采购工作实行属地管理。驻中山的省直单位办理有关政府采购事宜,参照本规程执行。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可参照本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镇区政府采购工作规程。
版权声明:
本网发布内容凡注明来源为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的,表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拥有其版权或已获得授权,内容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其他来源稿件,本网已标明出处及作者,转载仅为信息分享,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相关权益人及时与我们联系。
上一篇:池州市市级政府采购工作规程
相关新闻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