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监管-政府采购信息网

张家口市桥东区政府采购资金管理办法

作者:admin 发布于:2007-11-08 14:49:00 来源: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采购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政府采购工作的顺利实施,按照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政府《关于区直行政事业单位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各项采购资金,均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政府采购资金预算编制
 
     第三条  区直各行政主管部门、事业单位根据全区国民经济发展总体目标,结合本部门全年收支计划指标及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编制本部门、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草案)。
     第四条  部门、单位在每年编制本部门下一年度收支计划的同时,向财政局有关业务科室报送政府采购预算(草案),并按规定程序审批。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政府采购预算由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共同编制。
     第六条  部门、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要编制到具体项目(包括:项目内容、投资(支出)概算、资金来源、采购时间和进度等)。
     第七条  区财政局根据部门、单位政府采购预算和财政预算安排,编制下一年度全区区直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预算(草案)。
   
政府采购预算管理
 
    第八条  政府采购资金包括:财政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由财政偿还的公共借款、采购单位的自筹资金、国内外捐赠款项等。
    第九条  部门、单位编制的政府采购预算必须按项目落实资金的来源及渠道。
    第十条  政府采购办公室设立“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第十一条  在集中采购方式下,属于财政性资金的,财政部门要科学调度,合理安排,保证资金及时足额拨付。
    属于部门、单位筹集的资金,由部门、单位按项目计划、时间要求及时存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专户的资金,必须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完整,及时拨付。
    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项目实施前,由于部门、单位自筹的资金不能落实的,财政可视情况推迟或取消该采购项目。
    项目实施过程中,部门、单位自筹资金不能按计划及时足额到位的,财政可从该部门、单位经费或其它资金中扣回,以确保政府采购项目的顺利实施。
 
政府采购资金拨付
  
    第十四条  根据政府采购资金的来源、性质和采购方式的不同,政府采购资金采取不同的拨付办法。
    第十五条  由政府采购办公室组织的集中采购,在采购合同正式签订后,由政府采购办公室根据合同或协议书的规定直接拨付供货单位。政府采购办公室、开户银行、采购实体、供货单位分别以《桥东区政府采购办公室支付采购支出审批表》、《预算拨款凭证》、《桥东区政府采购实物分配通知书》、《政府采购货物验收回单》和供货单位提供货物或劳物的发票做为会计记帐的原始凭证。
    第十六条  由采购实体自行组织的分散采购,采购资金原则上由采购实体直接与供应商结算,属财政性资金部分可视情况由政府采购办公室直接拨付供应厂商。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桥东区政府采购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版权声明:

本网发布内容凡注明来源为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的,表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拥有其版权或已获得授权,内容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其他来源稿件,本网已标明出处及作者,转载仅为信息分享,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相关权益人及时与我们联系。

网友评论
  •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