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桥东区政府采购资金管理办法
作者:admin 发布于:2007-11-08 14:49:00 来源: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采购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政府采购工作的顺利实施,按照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政府《关于区直行政事业单位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各项采购资金,均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政府采购资金预算编制
第三条 区直各行政主管部门、事业单位根据全区国民经济发展总体目标,结合本部门全年收支计划指标及事业发展的实际需要,编制本部门、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草案)。
第四条 部门、单位在每年编制本部门下一年度收支计划的同时,向财政局有关业务科室报送政府采购预算(草案),并按规定程序审批。
第五条 专项资金政府采购预算由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共同编制。
第六条 部门、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要编制到具体项目(包括:项目内容、投资(支出)概算、资金来源、采购时间和进度等)。
第七条 区财政局根据部门、单位政府采购预算和财政预算安排,编制下一年度全区区直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预算(草案)。
政府采购预算管理
第八条 政府采购资金包括:财政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由财政偿还的公共借款、采购单位的自筹资金、国内外捐赠款项等。
第九条 部门、单位编制的政府采购预算必须按项目落实资金的来源及渠道。
第十条 政府采购办公室设立“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第十一条 在集中采购方式下,属于财政性资金的,财政部门要科学调度,合理安排,保证资金及时足额拨付。
属于部门、单位筹集的资金,由部门、单位按项目计划、时间要求及时存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专户的资金,必须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完整,及时拨付。
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项目实施前,由于部门、单位自筹的资金不能落实的,财政可视情况推迟或取消该采购项目。
项目实施过程中,部门、单位自筹资金不能按计划及时足额到位的,财政可从该部门、单位经费或其它资金中扣回,以确保政府采购项目的顺利实施。
政府采购资金拨付
第十四条 根据政府采购资金的来源、性质和采购方式的不同,政府采购资金采取不同的拨付办法。
第十五条 由政府采购办公室组织的集中采购,在采购合同正式签订后,由政府采购办公室根据合同或协议书的规定直接拨付供货单位。政府采购办公室、开户银行、采购实体、供货单位分别以《桥东区政府采购办公室支付采购支出审批表》、《预算拨款凭证》、《桥东区政府采购实物分配通知书》、《政府采购货物验收回单》和供货单位提供货物或劳物的发票做为会计记帐的原始凭证。
第十六条 由采购实体自行组织的分散采购,采购资金原则上由采购实体直接与供应商结算,属财政性资金部分可视情况由政府采购办公室直接拨付供应厂商。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桥东区政府采购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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