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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政府采购定点加油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admin 发布于:2007-11-26 13:53:00 来源:

南财采〔2007〕17号 
 
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各社会团体、定点加油供应商:
 
  为了加强对南平市直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务用车定点加油的管理,降低公务用车运行成本,实行节能减排,促进廉政建设,现将《南平市政府采购定点加油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南平市政府采购定点加油管理暂行规定
二OO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南平市政府采购定点加油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加强我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加油管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市级机关公务用车加油适用本办法。市级机关公务用车是指市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及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公务用车(含特殊公务用车)。 
第三条  使用单位用财政性资金支付公务用车加油的支出一律实行加油卡结算,授权支付。  
第四条  加油卡实行主卡与附卡管理。  
主卡用于使用单位管理人员与定点供应商结算及为附卡充值,不能用于车辆加油;附卡为使用单位驾驶员用于车辆加油,每车一卡,按照车辆牌号对号加油,使用单位的管理者持主卡管理附卡。  
第五条  南平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市级机关公务用车定点加油政府集中采购的组织实施工作,包括提出定点加油站投标资格、条件和标准,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政府采购公告、组织招标,签订定点协议及履约管理工作。
南平市财政局负责对市级机关公务用车定点加油政府集中采购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市级机关公务用车定点加油政府集中采购定点期限一般为一年。有效期满,重新确定并公布。

第二章  加油卡的办理及使用  
第七条  使用单位按南平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的要求,填报《加油卡客户申请表》及附表,到指定发卡网点办理主卡及附卡。市级单位在各县市的,由当地石油公司各发卡网点办理加油卡。
第八条  使用单位通过转账或现金在定点供应商所属各发卡网点为主卡充值,主卡根据附卡需求分配资金。  
第九条  定点供应商所属发卡网点应按照经南平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核定的使用单位加油卡申请表,为使用单位免费提供车辆主卡各一张,并按主卡所管理的车辆免费办理附卡(新增车辆照此办理)。凡持卡人丢失加油卡申请补发的,由持卡人自行承担补卡费用。
第十条  使用单位发生加油卡撤户、清理主卡资金等事项时,应填制《南平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加油卡变更表》,报送南平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批准后,到定点供应商指定办卡网点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  使用单位的管理  
第十一条  使用单位应遵守如下规定: 
(一)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  
(二)遵守南平市政府采购公务用车加油的有关规定;  
(三)严格执行一车一卡制度,不得将主卡用于车辆加油;  
(四)建立单位内部公务用车加油管理制度,合理分配加油资金,做好加油资金的充值工作,保证车辆正常运行;  
(五)各单位应定期考核本单位燃油费的使用情况,建立单车油耗数据,分析、检查支出是否与本单位工作业务量相适应,单车耗油量是否与其行驶里程匹配,切实控制燃油费的支出;
(六)发生加油卡新增、损坏、丢失、撤户、清理主卡资金等事项时,应按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七)加油卡清退资金,应及时入帐;  
(八)配合定点供应商工作;  
(九)接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管理。  
第十二条  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必须到定点加油站办理加油业务。因公到外地途中情况特殊,确实无法在定点加油站加油的,由车辆驾驶员写明情况,经用车人证明后将加油发票送单位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方能报销,否则不予报销。
第十三条  使用单位的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和使用加油卡及卡密码,不得将密码外泄,加油卡忌弯曲、沾水、粘油污,保持卡片的清洁。如加油卡不慎遗失,使用单位应及时到定点供应商指定的发卡网点办理书面挂失手续。挂失自发卡网点经办员确认之日起48小时自动生效(如有新规定,可再缩短生效时间),在此期间发生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但发卡网点负有配合持卡人查清原因之责任。
第十四条  使用单位发现定点加油站油品质量不符合标准、计量和计价不准等行为,应要求定点加油站复核,并可向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第十五条   加油卡正常结余可以转至下年度使用。

第四章  定点供应商的管理
第十六条  定点供应商应遵守如下规定:  
(一)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  
(二)遵守南平市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按照公务用车定点加油供应商协议的要求,提供优质服务;  
(三)所提供的油品是经国家技术监督部门检测,符合国家标准的合格产品;  
(四)按照国家规定,使用技术监督部门核准的具有计量合格证的加油设备加油;  
(五)配合南平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南平市政府采购办对使用单位所属公务用车加油进行监督管理;  
(六)按照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为使用单位办理新增、损坏、丢失、撤户、清理主卡资金的相关手续;  
(七)发生清退加油卡资金应持单位证明直接到办卡网点办理相关手续;  
(八)负责建立使用单位加油车辆数据库,并将各单位的加油数据每周五传递一次到南平市政府采购中心网站上供使用单位查询;每个月五日前将上个月市级机关在该站加油的总量、总金额等信息,分类汇总后报南平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车管科、南平市政府采购办。
(九)每月十日前按规定向使用单位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对账单。 
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办理加油卡后,定点供应商的办卡网点需在五个工作日内,将新增或减少车辆信息两种表格向南平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第十八条  定点供应商对使用单位公务用车加油,应严格核实车卡对应的数据,发生下列情况,定点供应商应严格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经南平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同意,定点供应商应为使用单位开通国内IC卡异地加油权限;  
(二)附卡与车牌号不符,定点供应商不得给予加油。     
第十九条,   持卡人不按规定加油、使用加油卡购买其他物品,定点供应商应当拒绝。 
第二十条  各定点加油站在受理加油卡加油时应检验加油卡的真伪性,发现假卡要予以没收;加油前要严格核对加油卡限定的车号与实际加油车辆车号的一致性,对不一致的要拒绝加油。
第二十一条   对于虚假挂失及恶意使用伪卡或用其他欺骗手段进行加油消费的情况,定点供应商或定点加油站有权予以拒绝加油并及时通报南平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及有关管理部门,有关管理部门对当事人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提交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油料价格进行调整时,定点供应商应及时书面通知南平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南平市政府采购办负责对使用单位和定点供应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南平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应定期或不定期对使用单位及定点供应商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 使用单位及定点供应商在接受检查时应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  使用单位如有违反本规定造成损失的,由有关部门予以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定点供应商如有违反本规定的,南平市政府采购办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  各定点加油站存在以下问题被有效投诉3次以上的予以通报,并取消其定点加油资格,三年内不得作为市级机关公务用车定点加油站资格。
1、油价格不执行合同规定的优惠幅度的;
2、油质、计量器具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存在欺诈行为的;
3、不按实际加油量结算,虚开油量的;
4、不认真核对加油卡,替不属卡号限定的车号加油的;
5、为使用单位或其经办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财物或其他好处的;
6、其他违反定点加油规定的。
第二十七条  市级机关公务用车定点加油工作设立举报监督电话,受理举报的违规违纪行为。
南平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举报监督电话:8854370
南平市财政局举报监督电话:            8830139
第二十八条  使用单位要查询本单位车辆加油情况,有关人员可以上南平市政府采购中心网站(网址:/)登录用户,在用户中心进行查询。
第二十九条   南平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接受持卡单位和定点供应商的投诉,并负责协调解决二者之间的纠纷。
第三十条  本暂行规定由南平市财政局负责解释与修改。
第三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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