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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实施办法

作者:admin 发布于:2007-11-30 16:49:00 来源: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的透明度,加强我市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管理,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9号)及《河北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采购信息,是指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反映政府采购活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的总称。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是指将本办法规定应当公开的政府采购信息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三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公告政府采购信息。
前款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依法经认定资格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
第四条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应当遵循信息发布及时、内容规范统一、渠道相对集中、便于查找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涉及应当公告的政府采购信息的范围和内容和指定并监督检查公告政府采购信息的媒体,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负责。
第六条  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
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是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国财经报》、《中国政府采购》杂志。
河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信息指定的发布媒体是河北省政府采购网、《公共支出与采购》杂志。
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以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政府采购信息的发布媒体。

第二章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范围与内容
第七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予保密的政府采购信息外,下列政府采购信息必须在财政部和河北省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同步公告:
(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三)政府采购招标业务代理机构名单;
(四)招标投标信息,包括公开招标公告、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预中标公告中标公告及其更正事项等; 
(五)财政部门受理政府采购投诉的联系方式及投诉处理决定;
(六)财政部门对采购代理机构的考核结果;
(七)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公告的其他政府采购信息。
  第八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予保密的政府采购信息以外。下列政府采购信息必须在河北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发布:非招标采购信息。
非招标采购信息是指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非招标采购方式进行政府采购时应当公告的政府采购信息,包括非招标采购公告、信息更正公告、预中标公告、成交结果公告等。
第九条 招标投标信息公告和非招标采购信息公告所要发布的具体内容:
(一)公开招标公告;(二)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三)非招标采购公告(适用于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四)采购信息更正公告;(五)公开招标、邀请招标预中标公告;(六)非招标采购预中标公告;(七)中标公告(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方式);(八)非招标采购成交结果公告。
上述内容发布信息公告时要严格按照河北省财政厅规定的统一格式(本办法附件一至附件八)发布。
第十条  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公告,应当包括当事人名称、事由、处理机关和处理结果等内容。
第十一条  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二)采购项目名称及采购日期;
(三)投诉人名称及投诉事项;
(四)投诉处理机关名称;
(五)处理决定的主要内容。

第三章  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程序
第十二条 招标投标信息、非招标采购信息发布程序。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在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上公告。
(一)省财政厅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
1、省政府采购网发布信息的程序
采购代理机构应在正式发布前2个工作日将所要发布的采购信息以传真和电子邮件两种方式(应当保持两者内容一致)提供给同级财政部门。
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本级采购代理机构需要公告的政府采购信息并经审核后,及时发布到本级政府采购网和市级财政部门。
市级财政部门应当在接到本级采购代理机构和县级财政部门发来的采购信息后,进行认真审核,及时发布到本级政府采购网和河北省政府采购网。
省政府采购网联系方式:
网址:www.hebgp.gov.cn,电话:0311-7025252,传真:0311-7028290,电子邮箱:hebzfcg@sina.com。
2、《公共支出与采购》。联系电话:(0311)7011251- 6506,传真:7025863,电子信箱:public506@sina.com;
(二)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媒体发布信息的程序
采购代理机构将需要公告的政府采购信息,必须在正式发布前3个工作日(发布到网络媒体的,在正式发布前1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以传真和电子邮件两种方式(应当保持两者内容一致)提供给指定媒体。
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媒体联系方式:
(1)中国政府采购网。网址:www.ccgp.gov.cn。联系电话:(010)63819309,传真:(010)63819289,电子信箱:zye@ccgp.gov.cn;
(2)《中国财经报》。联系电话:(010)83820983,传真:(010)63812806,电子信箱:zfcgzk@cfen.com.cn;
(3)《中国政府采购》杂志。联系电话:(010)68580916,传真:(010)68580922,电子信箱:cgpm@sina.com, cgp-m@sohu.com;
第十三条 其他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程序。《实施办法》规定必须公告的政府采购信息,除招标投标信息和非招标采购方式信息外,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发布。

第四章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
第十四条  公告政府采购信息必须做到内容真实、准确可靠,不得有虚假和误导性陈述,不得遗漏依法必须公告的事项。
第十五条  采购项目必须按照规定期限公告信息。
(一)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招标文件发售时间与公开招标公告时间一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二)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
(三)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公告时间自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参加谈判供应商提交响应性文件截止之日止,一般项目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大型或技术复杂项目不得少于十个工作日。
在竞争性谈判公告期间需对谈判文件做实质性变动的,应当在供应商提交响应性文件截止时间三个工作日前,在河北省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指定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谈判文件收受人。
(四)预中标公告期限为三天。
第十六条 在各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上分别公告同一政府采购信息的,内容必须保持一致。内容不一致的,以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的信息为准,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在各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上公告同一政府采购信息的时间不一致的,以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最早公告信息的时间为公告时间和政府采购当事人对有关事项应当知道的时间。
第十八条  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等信息,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在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上公告。
第十九条  招标投标信息由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在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上公告。
第二十条  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以及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等信息,由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上公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信息,属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方面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进行公告;属于采购业务方面的,由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公告。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应当公告政府采购信息而未公告的;
(二)不首先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或者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信息的;
(三)政府采购信息内容明显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四)在两个以上政府采购信息指定发布媒体上公告同一信息的实质内容明显不一致的;
(五)未按规定期限公告信息的。
第二十二条  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无效,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资格:
(一)招标投标信息中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二)公告的信息不真实,有虚假或者欺诈内容的。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活动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有权向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控告和检举,有关财政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7年11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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