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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业务代理操作规程暂行规定

作者:桂林市财政局 发布于:2007-11-30 17:11:00 来源:桂林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采购集中采购业务代理工作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确保我市政府采购工作规范有序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桂林市政府采购集中采购业务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制度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是指依法获准财政部或区财政厅登记备案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接受委托,按照规定程序和特定的方式对政府集中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组织采购的行为,其中工程类实行招投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第三条 工程类除招投标环节外,项目申报、资金落实、合同签订、履约、验收、款项支付、采购档案备案等环节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集中采购业务代理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采购申报。桂林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政府采购办)按照政府采购预算或临时确定的采购内容,属区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项目纳入集中采购管理,由采购单位填写桂林市政府采购申报表,按规定程序落实采购资金后,送政府采购办严格按政府采购预算审核无误后,由政府采购办制定政府采购计划交经公开招标确定的政府采购集中采购业务代理机构(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按政府采购程序进行采购。不属于区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分散采购的项目由单位自行采购或委托财政部或经区财政厅登记备案的招标机构采购,也可通过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统一按集中采购代理程序组织采购,具体操作规程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确定采购方式。政府采购办根据有关制度规定及项目的不同特点具体确定采购方式。采购方式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和单一来源等方式,以公开招标方式为主。对制度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实行公开招标,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要经市政府采购办批准。采购方式一经确定,未经政府采购办同意不得擅自更改。
    (三)编制采购文件。采购代理机构根据政府采购办下达的政府采购计划,及时、主动地与采购单位进行联系,详细了解采购需求,编制的招标文件或谈判文件等,报政府采购办备案后发布招标公告或邀请函。
按照规范要求和格式编制,做到充分、细致、科学、周密、严谨,采购内容无排他性。如因采购文件出现失误或违法、违规等原因造成采购失败,政府采购办将根据有关规定追究采购代理机构的责任。
    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包括:投标邀请函;投标人须知;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开标、评标、定标的日程和评标方法;标的名称、数量、技术参数和报价方式要求;投标人的有关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投标保证金的要求;交货、竣工或者提供服务的时间;政府采购合同的主要条款及订立方式;政府采购合同的特殊条款;其它应当说明的事项。
谈判文件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说明;资信证明;谈判时间安排;项目技术方案及措施;谈判报价要求;选择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原则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附则等。
询价文件的主要内容,要简明扼要、突出重点。
(四)制定评标办法。针对采购项目的技术特点,把握关键环节,制定科学的评标办法,主要采用以下评分方法:1、打分法。即由招标人制定评标因素(价格、质量、信誉、服务等)和相应的加权分值;评标委员会每位成员分别对每个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进行评价、打分;汇总加权平均,计算出每个投标人的分值。2、最低投标报价法。最低投标报价法指所有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中,报价最低的投标人即为中标人。确保在整个招标过程中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又能选择确定优秀中标人。在制定评标办法时,要充分体现“定量”原则,缩小“定性”打分的空间,合理分配评标分值。
(五)除公开招标方式以外的采购方式,凡邀请商家不少于3家,(采取抽签形式,政府采购办现场进行监督)或者邀请现有已在采购代理机构备案的供应商,但不能拒绝满足招标文件资格要求的商家参与投标。
采购代理机构的供应商信息名单须交政府采购办备案,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对采购代理机构邀请商家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六)发布招标公告、发出邀请书或询价通知书。政府采购办对报送的采购文件进行备案登记后,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在指定的信息媒体上发布采购公告;采用邀请招标、询价采购、竞争性谈判方式的,向供应商发出邀请书。中国财经报、桂林日报和桂林市政府采购网站为我市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发布各类政府采购信息时,应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在一个或几个媒体上发布。邀请、竞争性谈判、询价的信息可以在中国财经报或桂林市政府采购网发布。公开招标信息必须在桂林日报、中国财经报和桂林市政府采购网同时发布。
在确定供应商资格时,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七)发售采购文件。采购公告或邀请函自发出之日起发售采购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应对购买采购文件的供应商名称及数量等情况进行保密。
(八)组织采购文件答疑。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或技术要求比较复杂、特殊项目的谈判文件,需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以及对供应商所提问题需要进行统一答复的,应在规定时间内组织采购单位及相关部门对供应商提出的质疑问题予以无排他性的书面答复,并经政府采购办备案登记后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发出给所有采购文件的收受人,其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组建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由采购单位代表和专家组成,其中专家不得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采购单位代表只有一票评标权。采用公开、邀请招标方式的,评标委员会应由五人以上的单数组成;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的,谈判小组应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采用询价采购方式的,询价小组应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以上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具体专家组成人员名单,在政府采购办监督下,从政府采购专家库里随机抽取,一般项目开标当天抽取,立即通知,特殊项目无法从当地找到专家评委的,也应将通知时间控制在最短时间内,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
(十)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程序:
    1.签收投标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在签收投标文件时应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验证投标保证金交纳情况,超过投标截止时间或不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不予接收。
2.开标。
(1)参加开标会议的人员应由参与投标的投标人代表、采购单位代表、采购代理机构有关人员及监察和政府采购办等监督部门人员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2)宣读评标标准与中标原则、开标会场纪律。
(3)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在唱标之前,应在有关监督部门的监督下,现场投标人代表(两人以上)当众检查所有投标文件(或者每个投标人检查各自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并由投标人代表确认签字后方能开启。
(4)唱标。
按照递交投标文件的顺序进行现场唱标。唱标结束后,应由有关监督人员对唱标过程和标底确定过程等相关内容进行现场监督并签字确认。
3.评标
 (1)评委须在规定时间内到专设的评标室集中,避免评委与供应商或其他相关人员接触,实行封闭式评标。  
 (2)评标会议由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主持,监督部门现场宣布政府采购评标纪律。评委应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规定的评标工作程序独立进行评标,不得提出倾向性意见,平等对待所有投标人,不受外界任何因素的干扰和影响,其他任何人不得干预,投标人不得向评标委员会成员询问情况及进行旨在影响评标结果的活动。评委对出具的评标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文件涉及的商业秘密及评标过程和内容应保密。
    为确保评标过程的公正性和严肃性,采购代理机构对评标过程现场记录: 1.评委质疑与形成的意见;2.变动事项 ;3.报价与技术规范偏离;4.废标(淘汰)理由;5.其他相关内容。评标记录须全体评委签字确认。    
 (3)依据评委投票或按综合平均得分高低依序推荐中标候选人,依据评标结果出具书面评标报告单。    
 4.定标。采购代理机构对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按政府采购预算和招标文件要求进行审核,对未超出政府采购预算且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第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否则,依序顺延。
对技术要求复杂、技术含量高的项目,采购单位可对中标候选人依序进行进一步核实考察,并形成书面考察报告和结论,如无不响应招标文件和虚假行为,即最后确定为中标人。否则报政府采购办审核同意,取消其中标资格后依序顺延。 
    5.中标通知书。采购代理机构应按程序及时下发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发出前应经政府采购办加盖备案专用章。同时及时将有关评标结果通知落标的投标人。
 采购代理机构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前,按规定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
    6.政府采购合同和履约
    (1)政府采购合同由采购单位(甲方)和中标人(乙方)签订,采购代理机构负责协助合同的按时签订,合同应交政府采购办备案。签订合同后,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各项约定,采购代理机构不负任何合同责任。
    (2)政府采购合同的履约、验收由采购单位负责,大型或技术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验收成员应当在桂林市政府采购验收单上签字盖章,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在规定时间内送政府采购办办理付款等相关手续。
 7.合同的补充、变更、中止或终止的管理。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单位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经政府采购办审核同意后,由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单位与供应商协商签定补充合同,但所签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政府采购合同的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若发生以上情形,采购代理机构应负责核实情况并将结果报政府采购办备案。
 (十一)竞争性谈判采购程序
 1.组建采购谈判小组。在谈判会议前,采购代理机构要将组建的谈判小组人员名单等报政府采购办备案。谈判小组中专家的确定根据采购项目特点,一般项目从政府采购专家库中抽取。谈判会议在采购代理机构主持下独立进行,不受外来因素的干预。政府采购办现场监督。
 2.较大或重要采购项目谈判会议应邀请监察等有关部门进行全过程监督。
 3.采购代理机构应在谈判会议前两天向政府采购办提交书面会议程序安排及要求。
    4.谈判前,谈判小组应按照谈判文件公布的条件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主要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授权委托书、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近期财务报表、业绩证明和保证金等。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应取消参加谈判的资格。
 如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少于3家时,应报政府采购办批准后,重新组织谈判或改用其他方式进行采购。
 5.谈判小组应组织召开预备会,先召开谈判小组全体人员预备会议,形成统一的谈判方案,然后邀请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主持人简明扼要地介绍谈判原则、程序、选择成交供应商的办法及有关承诺等,并抽签决定谈判顺序。
 6.谈判预备会议后,谈判小组应对所有供应商的初始报价等资料进行分析对比,掌握基本情况,然后,按抽签 顺序,逐个与供应商就质量、技术、价格、服务等问题进行谈判。谈判小组每位成员必须公平地对待每个供应商。
 7.在审核供应商初始报价等资料的基础上,谈判过程一般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技术谈判,详细了解对比供应商及其产品的技术、质量、业绩等情况,有针对性地对报价提出建议,必要时应统一技术质量标准口径。第二阶段谈判应在分析对比第一阶段谈判情况的基础上,主要侧重对价格、服务等方面的谈判。前两阶段结束后,谈判小组应明确要求供应商各自单独作出最终报价,各供应商最终报价必须当场书面承诺。
 8.谈判小组综合分析谈判结果,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如技术、质量、服务无明显差距时,谈判小组必须按价格由低向高顺序予以推荐成交供应商。
 如谈判小组2/3以上的成员认为所有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均不能满足质量、技术要求或发现供应商之间存在相互串通、哄抬价格等现象时,主持人可以宣布终止谈判,并重新组织采购。
    9.谈判小组依法确定中标人,主持人召集所有与会人员当场宣布中标人名单。
政府采购办如发现采购过程中谈判小组存在违法违规等行为时,在进行处理的同时,应重新组织采购。
 10.采购代理机构起草政府采购合同文本、谈判过程原始记录、中标供应商的考察、确定、采购代理服务费的收取、中标通知书的发放、合同的签定等内容和程序依照上述招标程序执行。
 (十二)询价采购方式依照以上程序和要求严格规范运作,确保采购质量和效果。

 第五条 在采购项目正式开始前,所有合格供应商必须按招标文件或谈判文件约定提交投标保证金,采购活动结束后,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转入政府采购保证金专户,并按程序组织签定合同。中标人凭手续齐全的桂林市政府采购验收单等办理退还履约保证金的手续。
    第六条 归集政府采购资料,建立政府采购档案。每一采购项目完成以后,采购代理机构应及时将采购文件、采购运行程序底稿、中标(成交)供应商投标文件、开标评标(谈判)记录、专家评分表、中标候选人推荐报告、确定中标人的原因及中标结果、评标标准、评分办法、废标原因、政府采购情况明细表(含采购单位、采购项目、资金来源、采购预算金额、中标金额、中标人、招标编号等)和政府采购合同等有关资料进行归集、整理,五日内报送政府采购办(所有资料均应为正本或原件),采购代理机构也应保存一套完整的档案备查(没有原件的可以存复印件),采购代理机构应根据采购单位的需要向其提供相关资料。
    第七条 供应商对采购活动有异议的,采购代理机构必须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向政府采购办进行投诉。
    第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必须随时接受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调查,并积极予以配合。
    第九条 采购代理机构要加强内部业务培训,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提高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素质和水平。
    第十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及人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桂林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00四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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