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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政府采购评标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桂林市财政局 发布于:2007-11-30 17:16:00 来源:桂林人民政府公众信息网

为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保证政府采购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严肃政府采购的评标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招投标法》制定本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一条   桂林市政府采购项目的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的开标、评标、谈判、询价行为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桂林市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采购办”)对政府采购活动依法行使监督管理职能,履行对政府采购评标过程的监督管理职责。
桂林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评标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三条    设立专门的桂林市政府采购评标会场,实行封闭式评标。
第四条    评委不能参加桂林市政府采购开标会。
第五条    参加政府采购评标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    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委;  
(二)    市政府采购办监督管理人员;    
(三)    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评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人员(如纪检委、监察局等有关人员);   
(四)    评标主持人1人,现场记录1人。评标会应当由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主持和作现场评标情况记录。
第六条    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成员的组成:
(一)    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    评委会成员人数为不少于5人以上的单数,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人数为不少于3人以上的单数。
(三)    专家评委的确定在政府采购办的监督下,从桂林市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一般项目开标当天抽取,立即通知,特殊项目无法从当地找到专家评委的,也应将通知时间控制在最短时间内,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
第七条  在政府采购项目评标过程中,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入评标会场,如有极特殊情况确实需要进入评标会场的,应当事前经市政府采购办监督管理人员的同意,否则按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和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九条  评标全体成员在评标过程中,应当遵守会场纪律:   
(一)    保持评标会现场的安静,禁止在评标会场内喧哗和随意走动;
(二)    关闭自身所有通讯设备,不得与外界联系。因发生不可预见情况,确实需要与外界联系的,应当由市政府采购办监督管理人员了解情况后,监督其与外界联系的情况;
(三)    在评标会议结束前,应服从主持人和政府采购办监督管理人员的统一安排,不得私自或提前离场。如果需要暂时离开会场,必须经市政府采购办监督管理人员同意,并由有关监督管理人员陪同方可离开。离开评标会场期间不得与投标供应商进行任何接触与联系,不得透露评标过程中的任何评审内容。  
第十条  参加政府采购项目评审的专家评委,在评标过程中,自觉接受监督,平等对待所有投标人,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评委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应当遵守如下规定   
(一) 评委会成员有下列情况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1、评委本人或直系亲属在供应商单位任职;
2、与拟评审的项目有直接的利益关系;
3、他应当回避的情况;
(二)供应商认为评委、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成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三)依法对政府采购投标文件进行公平、公正的评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
(四)作为采购单位代表的评委在本次政府采购项目介绍其采购需求时,只能就采购文件规定的技术需求范围内的事项进行陈述,不得发表与技术需求无关的任何言论;
(五)在评标过程中,不得向其他专家评委明示、暗示自己的评审意见或诱导其他评委的评审意见
(六) 评委不得在评标会中指定产品品牌或者对某一产品品牌、某个供应商发表倾向性意见;
(七)不得以任何方式对供应商有任何诱导或者倾向性的行为;
(八) 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九)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要求投标供应商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给予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过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十)不得泄露评标全过程的有关情况;
(十一) 评标结束后,所有评标资料评委不得私自带离;
第十二条  评委会对评标结果出具评标报告。
第十三条  评委参加政府采购评标活动实行实名制,评标结果由本人签字认可。
第十四条  供应商在评标活动中,要如实回答本次政府采购项目评委提出的问题,不得发表与所提问题无关的其他任何意见。
    第十五条  供应商在评标活动中,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评标工作,否则取消其投标资格。
    第十六条  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人员应遵守评标会场纪律。
    第十七条  政府有关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人员必须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所有监督管理人员必须遵守本规定第八条的规定;
   (二)不得随意发表与监督管理无关的言论;
   (三)不得发表有诱导性或者倾向性的观点;
    第十八条  评标过程中,对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的人员,经监督管理人员制止纠正而拒不改正的,市政府采购办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的法律、法规依法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桂林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二00四年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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