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政府采购监督活动管理办法
作者:佚名 发布于:2007-12-06 09:56:00 来源:扬州政府采购网
为了扩大政府采购的影响,增强政府采购的透明度,便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了解政府采购工作,尤其是关系到社会公众利益政府采购项目的运行情况,以进一步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 本办法中参加政府采购监督活动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级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二、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可以根据本办法,申请参加扬州市政府采购中心举行的各类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竞争性谈判等活动。
三、 扬州市政府采购中心应在公开招标20日前,邀请招标和竞争性谈判7日前通过扬州政府采购网等指定发布媒体发布公告,向社会公布政府采购项目的有关情况,包括项目的名称、数量或者项目的性质,供应商的资格要求等。
四、 自扬州市政府采购中心发布公开(邀请)招标公告15日内、竞争性谈判公告5日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凭本人身份证和代表、委员证明,可以到扬州市政府采购中心报名登记。也可以先电话报名,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再核对身份。
五、 每一次政府采购活动,参加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不超过五名,由扬州市政府采购中心根据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报名登记的先后顺序和政府采购项目的需要,确定参加人员的名单,并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其本人。
六、 每一次政府采购活动,申请参加评审会议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若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七、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应持本人身份证明按规定的时间,准时出席政府采购评审会议等活动。
八、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应遵守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的工作纪律,不影响正常的采购秩序,如有意见和建议,可以采购活动结束后,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扬州市政府采购中心或扬州市财政局提出。
九、 扬州市政府采购中心应指派专人及时收集、整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予以答复,并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改进。
十、 本办法从2006年7月1 日起施行,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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