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政府采购现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郴州市财政局 发布于:2007-12-27 16:25:00 来源:郴州政府采购
郴财采〔2007〕258号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确保政府采购评审活动能够公平、公正,严肃政府采购评审现场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郴州市政府采购项目的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的开标、评标现场的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采购办”)负责政府采购开标、评标现场监督管理,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开标、评标现场监督管理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其他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 政府采购项目评审现场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本次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人代表。其中参与评审的代表不能超过专家人数的1/3,列席旁听的代表不得超过2名;
(二)本次政府采购项目被抽取的评委(专家人数占评审委员会成员总数的2/3以上);
(三)政府采购办监督管理人员;
(四)采购代理机构主持人、记录员及相关工作人员;
(五)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评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人员;
政府采购项目评审现场除上述人员组成外,在项目评审过程中,其他任何单位任何人一律不得擅自进入评审现场。
第五条 参加评审活动的监督管理人员依法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督并对违规行为及时责令改正:
(一)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委员会是否依法组建;
(二)评审过程中有关采购文件(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文件、评审标准、评审办法、答疑等)是否与经采购办备案的文件内容相一致,是否存在与法律法规明显违背的内容;
(三)评审过程中采购人代表、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专家是否对投标(报价)供应商带有倾向性行为、诱导性言论、差别待遇或者歧视性待遇;
(四)是否存在其他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行为。
第六条 评审现场全体成员在评审过程中,应当共同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持评审现场的安静,禁止在评审现场内喧哗和随意走动;
(二)关闭自身所有通讯设备,不得与外界联系。因发生不可预见情况,确实需要与外界联系的,应当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人员了解情况后,监督其与外界联系的情况;
(三)对评审过程负有保密责任;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对供应商有任何诱导或者倾向性的行为;
(五)评审现场有关人员如果需要暂时离开现场,必须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人员同意,并由有关监督管理人员陪同方可离开。
第七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人员在评审过程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越权行使评审委员会的权利,代替评委进行评审;
(二)不得对评审工作发表任何倾向性意见、向其他专家评委明示或者暗示自己的意见,及其他干扰评审工作的行为;
第八条 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 在评审过程中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文件)规定的程序组织评审;
(二)对评委就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有关内容提出的问题,必须针对所提出的问题在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文件)范围内进行说明和解释,不得发表带有倾向性的言论影响评委评审。
(三)不得越权行使评委的权利,代替评委进行评审。
(四)为保证评审工作的质量,不得提出不合理的时间限制(如要求评委在限定的时间内完成评审工作)。
(五)提醒评委严格按相关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文件)要求进行评审工作,提醒评审过程中出现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招标文件(谈判文件、询价文件)规定的行为,并及时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维护评审现场的正常秩序。
第九条 采购人代表在评审过程中应要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二)在本次政府采购项目介绍其采购需求时,只能就采购文件规定的技术需求范围内的事项进行陈述,不得发表与技术需求无关的任何言论;
(三)不得在评审过程中指定品牌或者对某个品牌发表倾向性意见;
(四)不得对某个供应商发表任何倾向性意见,不得向其他专家评委明示或者暗示自己的评审意见。
第十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要遵守以下规定:
(一)专家评委会成员与投标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不得进入本次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二)依法按照招标文件所规定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
(三)评审委员会成员可以要求投标供应商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给予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过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四)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价、比较情况及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
(五)不得以个人意见诱导其他评委的评审意见;
(六)将通讯工具交由现场监督工作人员保管。
(七)评审委员会成员针对某一评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表述自己的意见,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综合意见。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郴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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