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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省直单位公用家具定点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山东省财政厅 发布于:2007-12-29 10:49:00 来源:中国山东政府采购

鲁财库〔2007〕15号 
 
省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管理制度,规范省直单位公用家具采购行为,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我们研究制订了《山东省省直单位公用家具定点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六月十八日  
 
山东省省直单位公用家具定点采购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制度,规范省直单位公用家具采购行为,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入省级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省直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公开招标限额以下的公用家具(包括办公家具、校舍家具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开招标限额,按省财政厅公布的年度政府采购目录中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章  定点供应商的确定
 
第四条  定点供应商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具体招标活动由省财政厅负责牵头,委托省级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组织实施。
第五条  采购中心应根据省财政厅的委托,在对采购人基本需求和市场情况进行调查的基础上,编制招标文件。
第六条  采购中心应在招标文件发出前7日内,将招标文件报省财政厅备案,并按规定发布招标公告
第七条  采购中心应当对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供应商的报价、产品质量等进行必要的核实,并经公示无异议后,报省财政厅确认。
第八条  省财政厅委托采购中心与定点供应商签订定点供货合同。
第九条  省财政厅、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联合授予定点供应商“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公用家具定点供应商”资格铜牌。
第十条  定点供应商资格有效期为12个月。
第十一条  定点供货合同签订后,省财政厅应将定点供应商的有关信息在山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第三章  定点采购程序
 
第十二条  公用家具必须在公开招标确定的定点供应商中采购,并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省直单位通过“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系统”向省财政厅报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计划申请表”,由省财政厅审核后批转采购中心。
(二)采购中心组建由有关专家、采购人代表(人数不少于3人且为单数)组成的询价小组,具体负责采购工作。
(三)采购中心根据省财政厅批转的采购计划,对项目进行论证,编制询价采购文件,并以电子文档的形式发送所有相关定点供应商。
(四)定点供应商按照规定的报价时间、地点,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
(五)询价小组根据询价文件确定的标准,评选出成交供应商,并将成交结果以电子文档的形式通知所有参与询价的定点供应商。
(六)省直单位通过“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系统”登记成交结果,并发送采购中心。采购中心审核确认后生成、打印合同文本,组织省直单位与成交的定点供应商签订“省直单位公用家具定点采购合同”(采购中心监制的格式)。合同文本一式五份,省直单位、供应商、采购中心、省财政厅分别留存备案。
第十三条  采购资金的支付。属于国库集中支付范围的,由省直单位按省财政厅的有关规定办理;不属于国库集中支付范围的,由省直单位按合同约定直接向供应商支付资金。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十四条  家具验收由采购单位负责。项目完工交货时,省直单位依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组成验收小组自行验收,必要时可聘请专家参与验收。
第十五条  省直单位与供应商共同验收家具合格后,填写“山东省省级机关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单”(格式见附件),并交供应商签章确认。验收单一式四份,一份留省直单位随发票一起入账,作为政府采购凭据;一份留供应商备查;两份报采购中心备案。
第十六条  采购中心可根据需要对公用家具定点采购的项目进行复验,对复验发现的问题,报请省财政厅责令当事人限期纠正,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追究经济责任及有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定点供应商管理
 
第十七条  定点供应商须向采购中心交纳一定的履约保证金,合同期满后,全额(有违约责任的,扣除违约责任后的余额)无息退还。
第十八条  定点供应商应在济南市区内设立办公家具展厅,并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提供设计、安装、维修、咨询等服务。
第十九条  定点供应商提供的办公家具若出现残次产品,须无条件退换,出现3次(含3次)以上的,取消其定点资格。
第二十条  定点供应商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经国家有关职能部门鉴定属实后,按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  采购中心可根据需要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及专家对供应商的生产流程、环保标准、产品质量、价格和服务水平等进行检查、评估。
第二十二条  定点供应商不得向采购单位或其他经办人实施商业贿赂,一经发现,取消定点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省直单位采购公开招标限额以下的公用家具,应按本办法规定实行定点采购。情况特殊,无法实行定点采购的,报经省财政厅批准后,可以采取其他方式采购。
第二十四条  省财政厅应会同审计、监察等部门,对公用家具定点采购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规范省直单位和定点供应商的采购行为。
第二十五条  省直单位不得借公用家具定点采购之名为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不得向定点供应商提出超出合同范围的不合理要求。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省直单位公用家具定点采购过程中的违法、违纪问题,向有关部门举报、投诉。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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