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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政府采购业务管理规定

作者:admin 发布于:2007-12-29 14:36:00 来源:

南财采管〔2007〕202号

各有关单位:
    随着部门预算和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推进,为简化政府采购流程,提高政府采购效率,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我局对《南宁市本级政府采购业务审批办法》(南财采管〔2006〕2号)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南宁市政府采购业务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执行中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函告我局。
 
附件:南宁市政府采购业务管理规定 

                                                     二○○七年十二月十日

 南宁市本级政府采购业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明确政府采购业务管理程序,提高政府采购效率,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南宁市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南财采〔2005〕119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颁布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以及承担城市建设项目的市国有独资公司总称为采购人
采购人应按照批准的政府采购计划进行采购。没有政府采购计划或没有按照批准的政府采购计划执行的,财政局不予支付采购款。

第三条 政府采购计划管理分为两种方式。
(一)批复的部门预算中已细化的政府采购项目的政府采购计划管理。
对批复的部门预算中已细化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无需再编报政府采购计划,自部门预算批复之日起即按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表的内容实施政府采购活动。属于公务用车采购的,采购人实施采购前必须经南宁市小汽车定编办审批同意。
(二)除上述第(一)款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项目的政府采购计划管理。
第(一)款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项目包括批复的部门预算中未细化的政府采购项目;调整已批准的政府采购项目;追加的政府采购项目;市政府批准的各类专项资金计划中的政府采购项目。此类政府采购项目实施采购前,采购人必须填写《南宁市政府采购申请表》(以下简称采购申请表 附件1)报财政局。
1.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以下同)的政府采购计划管理。
(1)采购人应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材料等工程内容分项填写采购申请表一式六份及有关材料送财政局。属施工采购的,采购人必须在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的施工图审查备案表(函)后5个工作日内向财政局办理采购申请,并提交施工图及工程预算等资料。
(2)财政局按规定在采购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由审批科室将采购申请表自留1份,退2份给采购人,另外3份分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采管办)、市财政国库支付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支付中心)、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
2.除本条第1点以外的其他项目(货物、服务项目)的政府采购计划管理。
(1)采购人填写采购申请表一式六份送财政局。
(2)财政局按规定在采购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对采购人在财政国库支付网上提交的用款计划进行审批(采购资金有自筹资金的,审批科室应通知并确认采购人自筹资金已缴存财政政府采购资金专户)后,由审批科室将采购申请表自留1份,退2份给采购人,另外3份分送采管办2份、支付中心1份。

第四条 组织形式的确定:
(一)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采购项目实行集中采购,由采购人直接委托南宁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集采中心)进行采购。
(二)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实行分散采购,由采购人按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也可委托集采中心或具有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
(三)已实行协议采购、定点采购或市财政局另有规定的政府采购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政府采购方式的确定:
(一)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实施采购前填写《南宁市政府采购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审批(备案)表》(附件2)一式三份并获得财政局的批准。
(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其采购方式由采购人或由采购人商采购代理机构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确定,并填写《南宁市政府采购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审批(备案)表》连同采购文件一同报采管办备案。

第六条 采购人必须及时组织实施已批准的政府采购计划。在实施委托采购时,须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以下材料各1份:
(一)委托函;
(二)财政局批复的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或采购申请表;
(三)经财政局审批的《南宁市政府采购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审批(备案)表》;
(四)采购资金有自筹资金的,须提供缴存财政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的银行凭证复印件;
(五)采购需求(含技术参数、资质要求等);
(六)属工程项目的,须提供经财政审核的工程量清单、上限控制价;
(七)其他材料。

第七条 财政局按照采购项目、采购数量、采购预算、组织形式、采购方式“五不变”原则实施政府采购监督管理。
在采购过程中,涉及以上五项中的任何一项调整,采购人应按本规定第三条第(二)款及第五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报批(备案)手续。
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的,应在采购申请表得到财政局同意后30日内办理委托手续,并在委托后的15日内提交采购项目详细需求。未按以上规定时间实施的,应向财政局重新办理采购申请报批手续。

第八条 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人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事项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书面采购合同,并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副本一式两份送采管办备案。
采管办分送采购合同,其中,属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施工合同分送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并将合同中与支付工程款有关的条款复印1份给审批科室;属与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有关的货物、服务项目合同分送审批科室。

第九条 政府采购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因特殊情况采购资金需采取财政授权支付或采购人自行支付方式的,必须事先报财政局批准。
(一)财政直接支付程序。
1.财政直接支付申请审核。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的采购资金支付申请,由采购人按照合同约定及《南宁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中大宗材料设备采购及资金支付申请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南财预外[2006]48号)等规定向审批科室提交支付申请材料,审批科室根据备案合同对申请材料审核确认无误后将审核意见送支付中心。
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款项支付,由采购人按照合同约定向采管办提交以下支付申请材料,采管办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无误后将支付申请表送支付中心。
(1)《南宁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证明和资金支付申请表》(附件3)一式两份;
(2)采购人在财政国库支付网上填写、打印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南宁市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1份(附件4);
(3)属网上采购、协议采购、定点采购和分散采购方式的,须提供采购合同原件或发票的复印件各1份,有中标通知书的,须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原件1份;
(4)其他需要补充说明的材料。
2.资金支付及账务处理。
(1)支付中心收到审批科室或采管办审核的支付材料后审核打印《财政资金直接支付凭证》,将款项直接支付给供应商,并开具《南宁市政府采购资金付讫入账通知书》(附件5)或《南宁市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附件6)一式四份,留存1份,其余3份送审批科室。
(2)审批科室自留1份,其余2份退给采购人作为收到财政拨款入账的凭证(有主管部门的交一份主管部门备查),采购人按财务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二)财政授权支付程序。
实行财政授权支付的,采购人完成采购后,按财政授权支付有关规定在用款额度内将款项支付给供应商,并将采购合同、履约验收证明等材料报审批科室备案。
   (三)采购人自行支付程序。
采购人向审批科室提交规定的支付申请材料,审批科室根据备案合同的有关支付条款按规定对支付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后将款项拨付到采购人账户,采购人从其账户将款项支付给供应商。

第十条 政府采购节约的资金,属于预算内资金的,留在国库,原则上用于平衡预算;属于预算外资金和采购人自筹资金的,按比例原渠道划还。

第十一条 经审批同意并在年底前已获得财政资金额度或已将资金划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的采购项目,在本年度未能实施采购或已实施采购但未支付全部或部分款项的项目,采购人应向财政局提出该项目的财政资金额度结转下年使用申请,并获批准后才能在下一年度继续实施。

第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可在落实采购资金后直接采购。其采购资金支付,通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采用财政授权支付方式;不通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由采购人直接将采购资金支付给供应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停止执行《南宁市本级政府采购业务审批办法》(南财采管[2006]2号)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相关规定,但2007年经批准结转到2008年执行的政府采购项目,继续执行南财采管[2006]2号规定的审批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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